一.利率基本知識
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業(yè)務的利率換算公式如下:
月利率=年利率÷12;
日利率=年利率÷360;
根據以上公式可以換算出如下公式:
日利率=月利率÷30。
如:年利率為3.6%,
則: 月利率=3.6%÷12=3‰(千分之三),
日利率=3.6%÷360=0.1‰(萬分之一)。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公積金貸款五年以上期限利率:
執(zhí)行時間 年利率
月利率
日利率
2002-2-21
4.05%
3.375‰
0.1125‰
2004-10-29
4.23%
3.525‰
0.1175‰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每月應還利息的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等額本金還款法,下同):
月還利息=當月貸款余額X 月利率。
例如:當月貸款余額為10萬元,則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月應還利息如下:
2004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五年以上期限執(zhí)行年利率4.05%(月利率為3.375‰)。
月還利息=當月貸款余額X 月利率=100000.00 X3.375‰=337.5元。
2005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五年以上期限執(zhí)行年利率4.23%(月利率為3.525‰)。
月還利息=當月貸款余額X 月利率=100000.00 X3.525‰=352.5元。
四.遇利率調整時應分段計息
2004年10月29日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進行調整,根據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利率的規(guī)定(見附件的相關規(guī)定)。在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1月20日整月計息期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息應分段計算。2005年1月1日前按原利率(月利率為3.375‰)計算利息,2005年1月1日后按新利率(月利率為3.525‰)計算利息。
在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1月20日期間,貸款余額為10萬元的情況下:
如果按原利率(月利率為3.375‰)計算利息,則:
月還利息=當月貸款余額X 月利率=100000.00 X3.375‰=337.5元。
如果按新利率(月利率為3.525‰)計算利息,則:
月還利息=當月貸款余額X 月利率=100000.00 X3.525‰=352.5元。
因此正確的分段計息應在337.5元至352.5元之間。
五.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段計息的錯誤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1月20日整月計息期使用如下分段計息公式:
月還利息=當月貸款余額 X 原日利率 X 11 + 當月貸款余額 X 現(xiàn)日利率 X 20
例如:2004年末貸款余額為10萬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息如下:
月還利息=當月貸款余額 X 原日利率 X 11 + 當月貸款余額 X 現(xiàn)日利率 X 20
=100000.00 X 0.1125‰ X 11 + 100000.00 X 0.1175‰ X 20 =358.75元。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計算的利息358.75元并不在337.5元至352.5元之間,而且大于352.5元,很顯然該中心在2004年12月21日至2005年1月20日期間的分段計息是明顯的不合理,也是明顯的計算錯誤。其錯誤就在于簡單的使用日利率進行分段計息。
以后詳細分析為什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種分段計息的方法是錯誤的。
附件:
《DL市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政策性貸款利率執(zhí)行。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利率按合同利率執(zhí)行。借款人超過借款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貸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計收罰息。
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
《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下年初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規(guī)定。
《DL市住房公積金個人抵押借款合同》第四條
第四條 貸款利率
貸款利率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為月息
‰,利息自放款之日起計算。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國家貸款利率調整,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現(xiàn)行規(guī)定,于公歷下年初開始執(zhí)行新的利率,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