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與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那些事
時間:2015-05-07 13:58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并不意味著勞動者就可以端穩(wěn)鐵飯碗,成為該用人單位終身制的勞動者,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當出現(xiàn)《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及第41條相關(guān)情形時,用人單位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您對簽或者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疑問的話,不妨看一下找法網(wǎng)小編為您整理的有關(guān)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解答!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什么?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三類情形: 第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jù)本法規(guī)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guān)規(guī)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在法律規(guī)定的以下3種情形出現(xiàn)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具體是指勞動者與同一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間斷達到十年。如有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五年后,離職到別的單位去工作了兩年,然后又回到了這個用人單位工作五年。雖然累計時間達到了十年,但是勞動合同期限有所間斷,不符合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條件。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在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國有企業(yè)進行改制前,用人單位的有些職工已經(jīng)在本單位工作了很長時間。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職工難以適應這種新型的勞動關(guān)系,一旦讓其進入市場,確實存在著競爭力弱難以適應的問題,年齡的局限又使其沒有充足的條件來提高改進,應當說這是由于歷史的原因造成的。他們擔心的不僅是能否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還存在著雖然簽了勞動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卻沒有用人單位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因此,對于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允許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一個勞動者以在該用人單位滿十年,但距離法定退休年齡超過十年,則不屬于本項規(guī)定的情形。 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xù)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1項、第2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 第三、《勞動合同法》第14條第3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可獲得的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獲得以下補償: (1)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guān)系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雙倍的經(jīng)濟補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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