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2010年3月31日,謝某因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等原因而辭職。2011年3月9日,謝某向平頂山市衛(wèi)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之后,用人單位提出反申請,要求謝某賠償其經濟損失。2011年5月20日,該勞仲委作出平衛(wèi)勞仲裁字[2011]第6號裁決書,并于2011年5月25日向雙方送達。2011年6月1日,該勞仲委就裁決書中謝某的身份證號予以更正。2011年6月7日,謝某不服該裁決向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2011年6月10日,該勞仲委向用人單位送達該補正決定。2011年6月17日,用人單位不服該裁決也向衛(wèi)東區(qū)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就用人單位是否喪失起訴權發(fā)生爭議。 【分析】 筆者認為,用人單位已喪失起訴權。理由如下: 一、勞仲委有權對原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進行補正,也可以重新作出裁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 第53條規(guī)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及時予以補正并送達當事人?!?/span> 二、根據補正內容的不同,其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原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當事人對糾正后裁決不服是否有申訴權問題的復函》的意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對未向法院起訴,已發(fā)生法律效力而且確實有錯誤的裁決書,通過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具體裁決意見等予以糾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決,當事人對該裁決書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仲裁裁決書中的筆誤,在制作該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補正后,若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僅就此不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span>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5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span>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補正內容的不同,其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一)就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或具體裁決意見等予以糾正并重新作出新的裁決的,當事人對新裁決書不服的,可在收到新裁決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對仲裁裁決書中的筆誤,在制作該裁決書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補正后,若不影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不視為新的裁決,其起訴權限定在收到原裁決之日15日內。 三、用人單位已喪失起訴權。 本案中,勞仲委對謝某的身份證號碼進行更正,不影響原裁決書的權利義務,故該補正不視為新的裁決。用人單位起訴權應限定在2011年5月26日至2011年6月9日的期間。之后,用人單位就喪失了起訴權。 【律師提醒】 用人單位不服勞仲委裁決時,應當計算好時間及時起訴。不要僅為拖延時間而影響自己的訴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