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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抗癲癇聯(lián)盟 (ILAE) 于 2014 年 4 月正式發(fā)表了新的癲癇臨床實用性定義,引起了國內外癲癇學界的廣泛關注,也必將對癲癇臨床實踐產生深遠的影響。我們擬對該新實用性定義進行解讀,以期引起同行的關注和討論。 一、癲癇的概念性定義和實用性定義 在癲癇領域,一直存在兩種定義:概念性定義 (conceptual definition) 和實用性定義(practical definition:或稱為操作性定義,即 operational definition)。概念性定義是一種理論定義,而實用性定義則是一種臨床定義。目前普遍使用的概念性定義是 2005 年由 ILAE 和國際癲癇病友會頒布的:癲癇是一種以具有持久的致癇傾向和相應的神經生物、認知、社會心理等方面后果為特征的腦部疾病。 在存在持久的致癇傾向的前提下,診斷癲癇需要至少 1 次的非誘發(fā)性癲癇發(fā)作。更為精練的概念性定義是:癲癇是一種以具有持久的致癇傾向為特征的腦部疾病。癲癇概念性定義的核心要素是“持久的致癇傾向或反復發(fā)作的易患性”,它很好地反映了癲癇這種疾病的本質特征,因而業(yè)界對概念性定義一直爭議不大。 目前普遍使用的實用性定義(以下稱為舊實用性定義)是:出現≥2 次 (間隔至少 24 h) 非誘發(fā)性癲癇發(fā)作時,就可診斷癲癇。不難看出,概念性定義是對癲癇本質特征的抽象、理論性概括,缺乏臨床可操作性和實用性。而實用性定義則是量化癲癇本質特征的具體指標,具有較好的臨床可操作性,其簡便實用性已經過長期臨床和流行病學研究的驗證。 舊實用性定義有著大量臨床和研究數據作為支撐。研究表明,在一次非誘發(fā)性癲癇發(fā)作后,再發(fā)風險平均為 40%-52%;而 2 次發(fā)作后的再發(fā)風險則較高,達到 60%-90%。這就是舊實用性定義標準的制定依據,即“至少 2 次非誘發(fā)性癲癇發(fā)作”是體現“持久致癇傾向或反復發(fā)作易患性”的可靠指標。但是,舊實用性定義也有一些不足和缺陷。 主要表現在:(1)1 次發(fā)作后不能診斷癲癇。這顯然與臨床實際不完全符合。實際上,臨床醫(yī)生有時在 1 次發(fā)作后就開始抗癲癇藥物治療,主要是基于患者有較高再發(fā)風險的判斷。 (2) 未涵蓋反射性癲癇:依據舊實用性定義,反射性發(fā)作即使反復出現也不考慮診斷為癲癇,因為傳統(tǒng)上認為反射性發(fā)作是一種誘發(fā)性發(fā)作。以至有些主診醫(yī)生會一直等待患者出現“非誘發(fā)性”發(fā)作時才下癲癇的診斷。 語言上自相矛盾的是,盡管不診斷癲癇,我們卻一直認為這些患者有反射性癲癇。實際上,反射性癲癇患者常反復、恒定地對某種刺激產生發(fā)作,提示個體已經具備了“持久致癇傾向”的內在素質,即符合癲癇的概念性定義,應診斷為癲癇,盡管發(fā)作看似是“誘發(fā)性”的。 (3) 未定義何時才能確定癲癇已不存在 (resolved epilepsy)。舊實用性定義僅對何種情況下可診斷癲癇進行了定義,未涉及何種情況下可不再診斷癲癇。按照舊實用性定義,假如某個體 3 歲時和 7 歲時各有 1 次非誘發(fā)性發(fā)作,未服藥也未再有發(fā)作,那么該個體到去世前會一直被診斷為癲癇。 越來越多的臨床醫(yī)生意識到,癲癇的診斷應“有始有終”,完整的定義應涵蓋上述兩方面內容。由于認識到舊實用性定義的諸多不足,尤其是面對嚴格遵循舊實用性定義會與臨床實踐不符的事實,促使了 ILAE 推出癲癇新的實用性定義(以下稱為新實用性定義)。 二、新的癲癇實用性定義及要點解讀 新實用性定義的具體內容見表 1。
新實用性定義中,確定癲癇有 3 種情況,其中第 1 種情況與舊實用性定義基本一致。第 2 種情況體現了 ILAE 對 1 次發(fā)作后就可考慮早期確定癲癇的重視,即 1 次發(fā)作后,如果能夠判斷出未來 10 年內的再發(fā)風險為至少 60% 時,就可以診斷癲癇。 這種做法為臨床醫(yī)生在首次發(fā)作后就有可能診斷癲癇并開始治療提供了重要依據,對因再次發(fā)作而造成的身體損害或不良社會后果有積極的預防價值。例如,有過遠期嚴重腦炎病史,影像學顯示明確病灶,腦電圖有明確癲癇樣放電的兒童患者;2 個月前患卒中,目前出現了 1 次癲癇大發(fā)作的患者,均可以在 1 次發(fā)作后就診斷癲癇并開始治療,因為再發(fā)風險較高。 ILAE 認為,“至少 60%”的再發(fā)風險與 2 次非誘發(fā)性發(fā)作后的再發(fā)風險相當。ILAE 建議,如果主診醫(yī)生無法準確判斷再發(fā)風險,就仍采用第 1 條標準,即等待第 2 次發(fā)作后再診斷癲癇。新實用性定義中診斷癲癇的第 3 種情況是合理的,即如果已經診斷了某種癲癇綜合征,就默認了癲癇診斷,這在詞義學上也是合理的。 ILAE 同時指出,診斷癲癇綜合征并不意味著日后一定有反復發(fā)作(如伴中央·顳區(qū)棘波的兒童良性癲癇),甚至極少數情況下,診斷癲癇綜合征也可能沒有臨床癲癇發(fā)作(如 Landau-Kleffner 綜合征)。 確定何時可考慮癲癇已不存在是新實用性定義的亮點,彌補了舊實用性定義中癲癇診斷“只進不出”的缺憾。對符合條件的患者及時摘掉癲癇疾病 “標簽”,可減少患者羞恥感,改善其認知、心理及社會等功能。年齡依賴的癲癇綜合征在過了易患年齡后,再發(fā)風險很低,因此可以考慮癲癇已不存在。 舉例:某患者 8 歲時被診斷為伴中央一顳區(qū)棘波的兒童良性癲癇,服藥期間和停藥后一直無發(fā)作(12 歲時停藥).目前已經 22 歲,對該個體就可考慮癲癇已不存在了。已經 10 年無發(fā)作并且近 5 年已停用抗癲癇藥物是符合癲癇已不存在的另一種情況。有研究顯示,已 5 年無發(fā)作的患者(停藥或未停藥)日后再發(fā)風險約為 6%。 故推測,已經 10 年無發(fā)作并且近 5 年已停藥的患者,日后再發(fā)風險會更低,可考慮癲癇已不存在。舉例:(1) 某患者 5 歲時被診斷為部分性癲癇,服藥 3 年無發(fā)作,8 歲停藥,之后仍一直無發(fā)作,目前 16 歲,可考慮癲癇已不存在。(2) 顳葉癲癇患者術后已 10 年無發(fā)作,并且術后 2 年時即已成功停藥,目前可考慮癲癇已不存在。 需注意的是,新實用性定義中“癲癇已不存在”(resolved epilepsy) 僅表示目前已經擺脫了癲癇,但不能保證將來一定不再復發(fā),盡管再發(fā)風險可能較低。 三、新實用性定義的影響和問題 同任何其他定義一樣,新實用性定義的出現必然會產生后果,主要包括:(1) 對患者及其家庭的影響。新實用性定義允許在 1 次發(fā)作后就有可能診斷癲癇,這對于早期診斷并采取措施(如開始服藥)控制發(fā)作有積極作用,但必然也會給患者及其家庭帶來各方面(如求學、就業(yè)、婚姻、駕駛車輛及貸款申請等)的巨大壓力。 這對那些事實上并不出現第 2 次發(fā)作的患者既不公平也無必要。新實用性定義中適時可摘掉癲癇診斷“標簽”的做法,顯然會改善患者上述各方面的困境。 (2) 對癲癇的發(fā)病率和患病率的影響。新實用性定義把反射性癲癇患者確定為癲癇,并允許對有較高再發(fā)風險的 1 次發(fā)作患者診斷癲癇,這些做法會增加癲癇患者數,但由于新實用性定義同時規(guī)定了癲癇已不存在的情況,必然也會從癲癇人群中排除部分患者,因此,對癲癇發(fā)病率和患病率的具體影響尚未可知。 新實用性定義同樣也存在一些問題:(1) 診斷癲癇的第 2 種情況中,將“10 年內的再發(fā)風險定為至少 60%”尚缺乏強有力證據支持,目前僅僅是專家共識,存在主觀性。另外,無論將再發(fā)風險的閾值定義在何種水平,更為重要同時也是最讓人擔憂的是,在臨床上該如何具體把握這種再發(fā)風險是新實用性定義的最大操作難點。 因為在很多情況下,我們恐怕無法準確判斷再發(fā)風險是大于 50%、60% 抑或 80%。為方便臨床操作,ILAE 應該具體列出何種情況下再發(fā)風險大于 60%。否則,如同 2005 年的定義一樣,診斷癲癇的第 2 種情況恐怕仍是一種理論上的狀態(tài),容易引起臨床診斷上的混亂,有可能出現癲癇“診斷過度”的現象。 (2) 對于“癲癇已不存在”中涉及的第 2 種情況,即“10 年無發(fā)作并已停藥 5 年”,這一標準同樣也僅僅是專家共識或理論推測,尚缺乏有力、可靠的長期研究隨訪資料作為依據。 (3) 在新實用性定義中,無論考慮診斷癲癇還是癲癇已不存在,都提到了癲癇綜合征。面對眾多、復雜以及少見的癲癇綜合征,非癲癇??漆t(yī)生恐怕很難準確的診斷或排除,必將影響新實用性定義的臨床廣泛應用,尤其在基層醫(yī)療機構。新實用性定義中提到,即使沒有臨床癲癇發(fā)作也可診斷為癲癇(如 Landau-Kleffner 綜合征),恐怕也會讓一些臨床醫(yī)生難以理解和把握。 四、應用新實用性定義的注意事項 在應用新實用性定義時,應注意:(1) 新實用性定義不是對舊實用性定義的否定,新定義涵蓋了舊定義。實際上,由于很難確定 1 次發(fā)作后的再發(fā)風險水平,估計更多情況下診斷癲癇仍需依靠舊實用性定義標準(也即新實用性定義中診斷癲癇的第 1 條標準),即等待再次發(fā)作后才診斷癲癇。 (2) 新實用性定義主要用于臨床診斷,可能并不適用于研究性工作。對于研究性工作或流行病學調查,研究者可以選擇舊或新實用性定義,甚至也可自己制定定義,只要在研究中說明即可。 (3) 癲癇的診斷和治療盡管關系密切,但不一定存在必然聯(lián)系。診斷癲癇后不一定都要治療。例如,對發(fā)作稀疏的兒童良性部分性癲癇或發(fā)作輕微(如僅有先兆發(fā)作)癲癇患者,可以選擇不治療。癲癇患者是否治療取決于多方面因素,包括患者意愿、個體化服藥或不服藥的獲益/風險比等。 另一方面,不診斷癲癇也可考慮開始治療。例如,對于腦炎急性期出現的反復癲癇發(fā)作患者,盡管不診斷為癲癇,臨床上通常會進行藥物治療。 綜上所述,新實用性定義是對舊實用性定義的修訂和補充。新實用性定義的內容更豐富,在早期就可能診斷癲癇并開始治療以及適時摘掉癲癇診斷的“標簽”方面有積極意義。新實用性定義主要用于臨床診斷,但與舊實用性定義相比,新實用性定義臨床實際應用起來更復雜。新實用性定義的各種潛在影響尚未可知,有待于臨床進一步檢驗。新實用性定義必然是階段性產物,隨著可靠相關研究結果的獲得,癲癇的實用性定義也必將更完善。 文章摘自《中華神經科雜志》2014 年 8 月第 47 卷第 8 期 p513-515 文章作者:吳立文 金麗日 編輯: journal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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