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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者的行為需要規(guī)范

 知之1234 2014-09-15

教育者的行為需要規(guī)范

 

作為一名普通教師,我應說一句真實的話:“現(xiàn)在的學生愈來愈難教了?!币苍S我應該承認,作為早已脫離青少年時代的從教十多年的老師,我早已落后于時代,同敏感于時代的學生之間有了一些隔膜——時代的鴻溝。是,我應該承認。但我只承認“時間的鴻溝”,絕不承認“知識的鴻溝”,并不是我所擁有的所有知識都已為時代拋棄?!半y教”,并非知識上的,而是對“行為規(guī)則”的遵守。

如果,學生在知識范圍內向老師挑戰(zhàn),我——我想也應該是所有的為人師者——絕對是欣喜而且欣慰的迎接這一挑戰(zhàn)。但如果學生企圖擾亂應有的行為規(guī)則,小而言之,如打亂課堂或學校秩序,以獲得在課堂或學校范圍內的絕對自由,這才是每位教師難以容忍的。

“難教”也許應該從這一意義上理解。

我認為,受教育者的行為急需某種規(guī)范。

一、   受教育者現(xiàn)有的規(guī)范

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guī),我仔細查閱了如下幾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這幾部法律對教育者、受教育者的權利、義務和相關法律責任都作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成為對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的有力武器。

由于傳統(tǒng)的原因,這些法律對教師體罰學生的行為,規(guī)定更詳細,《教師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應承擔法律責任;《義務教育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應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第十四條規(guī)定,為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學校“不得隨意開除”學生;第十五條規(guī)定,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不得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它侮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

由于有這些規(guī)定,近年來很多家長把老師告上了法庭或教育方管部門。在此,我絕非指摘以上規(guī)定,教師由于其職業(yè)的特殊性,必然要承擔有異于其它行業(yè)的責任,必然要有不同于其它行業(yè)的規(guī)范。相反,我認為它們是必要的,而且非常人性化。

但我覺得奇怪的是:怎么從未聽到教師把學生或學生家長告到法庭的事?也許是我太孤陋寡聞;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就是太少,以至于我未能聽聞。接下來的問題就是:為什么會少?

其實,教師受侮辱,權益受侵害的事還是比較多的。如2006年,我親見某校女教師張某,在課堂上教育某生要他做作業(yè),該生扯住張老師的頭發(fā)并按倒在地痛打,以至該老師有近兩個月未能上課;親聞鄰近某高中四位學生把授課老師痛打一頓后揚長而去。這些算是嚴重的侵犯老師的人身權利了。也許可以用《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其它法律處理。那就再列舉另外幾種常見現(xiàn)象:

1、一學生在課堂上反復講話,老師反復教育無效。

2、一學生上課經常遲到、早退,反復教育無效。

3、學生不完成作業(yè)或是態(tài)度馬虎。

4、某學生在課堂上辱罵老師。

5、課堂上,一學生反復打岔,用游詞惹得全班哄笑不止。

試問,老師該如何處理?回答肯定是:教育。可教育無效。

翻閱各書,僅《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受教育者應履行如下義務:(一)遵守法律法規(guī)。(二)遵守學生行為規(guī)范,尊敬師長,培養(yǎng)良好的思想品質和行為習慣。(三)努力學習,完成規(guī)定的學習任務。(四)遵守所在學?;蚱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

在教育無效時,老師到底該怎么辦?明顯的是,在以上各例中,老師實施教育的權利受到了侵犯,甚至其他學生的受教育權也受到了損害。從法律角度來說,該學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許“法律責任”太重,但至少是有應承擔的“責任”。但是各種法律法規(guī),甚至《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也僅規(guī)定了他們的權利與義務,而沒有規(guī)定他們到底要承擔什么責任!也許開除,處分算是吧,但如還未到如此程度呢?

二、   教師的兩難處境

    我相信,至少是大多數(shù)因體罰學生而受到紀律處分的老師都是極負責任的教師,而且他們也是知道并了解法律的,他們的違法行為,目的并不僅僅是維護自己的權威與尊嚴。正因為如此,我才覺得太多的因體罰學生而受到紀律處分的老師是極冤的。至少是算很窩囊。

法律賦予每位教師實施教育的權利,實施教育是每位教師的責任與義務。一名負責任的教師,不僅是“解惑者”,更是學生思想的“引導者”,是學生日常行為的管理者,是學生個性的“塑造者”,是現(xiàn)代精神的“傳播者”,是蠟燭,是火炬,是渡船,也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作為一名教師,我常自問:應該是這樣嗎?應該是。你已經是這樣了嗎?沒有。為什么沒有?我自認為肩太瘦弱,不足以擔此重任。

然而,社會希望是。社會希望每一位老師用并不寬闊的肩膀去承擔更多的責任——這就是,奉獻!

素質不高的一名學生在課堂用他自己的方法擾亂課堂秩序,屢教不改,你,作為一名肩負重任的教育者,你該怎么辦?除了苦口婆心的口水戰(zhàn)之外,你能找出法律依據(jù)來保護你此時實施教育的權利嗎?此生只需要一個辦法就可以讓你所有的口水付諸東流——不理;他甚至可以和你講一些不是理由的理由。講道理不聽,教育無果,讓他到一邊去?有歧視的嫌疑,非法。讓他出去?他享有在教室讀書的權利,非法。拉出去?更有體罰的嫌疑,非法。罵他?有辱他的人格尊嚴,非法。任其自由?那還有教育?

在這一刻現(xiàn)實中所有的執(zhí)法者都消失了,教師在自己的內心制定了法律,并判決執(zhí)行?!墒牵處熌苁菆?zhí)法者嗎?任何時候都不是!于是很多時候教師被法律找上了。

法律賦予教師實施教育的權利,卻并沒有交給老師保護這一權利的武器。自己放棄權利或輕微的觸犯法律,這是教師之難!      

現(xiàn)行的法律只規(guī)定了學生應有的權利與義務,卻并沒有規(guī)定不履行義務時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教育并非萬能,教師并非萬能?!敖o我一根杠桿,我可以撬起地球”,那是空話;“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教不好的老師”,大言不慚。以這樣一些言論來指導并要求老師,那是絕對荒謬絕倫!使青少年在危險行為或不良行為面前,知有所止,形成良好的自律,那不僅是教育者的責任,更是全社會的責任。

但是現(xiàn)在的社會和制度卻把這一責任全部轉嫁給教育的具體實施者——教師。結果肯定是不會很美好,或者是教師只說不做,學生心無所懼,逐漸無法無天;或者是教師說了又做,教師觸動地雷,炸傷自己。

是否可以這樣說,現(xiàn)行的法律法規(guī)與社會對教師的期望無意中聯(lián)手給老師們設了一個陷阱?然而陷阱中的受害者絕不僅僅是教師。

三、陷阱里的另一類人感受的誘惑

《半月談》1999年第22期:“和70年代相比,進入90年代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提前2-3歲”,“5060年代青少年犯罪率占全國刑事犯罪總數(shù)的20%-30%,到八十年代陡增到70%以上,至今仍居高不下?!?/span>

這已經是過了時的數(shù)據(jù)統(tǒng)計了,現(xiàn)在不知是怎樣,但相繼見報的徐力殺母事件,云南馬加爵事件等,無一不是轟動全國,引起了人們對教育的深層次的思考。教育的困境原因是多方面的,絕不僅僅與教育界有關。但現(xiàn)有的教育到底應該怎樣?

教育的目的,首先是應成人,然后是成材。先應成為一個人,一個能在現(xiàn)代社會中充分運用自己的權利享受自由、民主所帶來幸福的人。然而由于各種原因,包括歷史的封建傳統(tǒng)、現(xiàn)在的經濟大潮,包括西方的無政府主義和東方的倫理綱常,包括從家長 到社會的期求和周圍環(huán)境的影響等——都造成現(xiàn)階段中學生思想的矛盾:一方面是服從的傳統(tǒng),另一方面是對自由的盲目追求。義氣思想、拜金主義、利已主義、個人中心、依賴意識等都嚴重影響到學生成人——成為一個真正現(xiàn)代意義上的“人”。

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受教育者的權利,卻沒有有效措施保證受教育者承擔自己的義務。這種權、責的失衡,正助長著受教育者盲目自由的傾向,且有愈演愈烈之勢。

我們的教育追求應是既不造就盲目追求自由而大肆破壞的人,如馬加爵、徐力一類,也不造就盲目服從、喪失個人意志的孔乙已、范進一類。真正的建設者應是即有自由意志,又有社會責任感的人類。我們的教育正如中國社會的傳統(tǒng)一樣,往往易于矯枉過正,走向極端。似乎素質教育要培養(yǎng)學生自由、民主的意識,就應放任自流。

西方有些資本主義國家已認識到盲目自由的危害。如美國就有《家長/學生守則》,規(guī)定了不履行義務時,當事人、甚至監(jiān)護人也應承擔的相應責任。如對學生著裝進行規(guī)定;對吸毒提出處罰條例;明確規(guī)定課堂紀律,課堂上講小白話要減少該生的休息時間,兩次上以違規(guī),學校會給打父母電話,讓他們把自己的孩子領回去等等。(詳見《湖南教育》2004年15期《美國學生的規(guī)則與自由》)。

作為具有幾千年教育傳統(tǒng)的中國,作為一個中國的教育工作者,我們對自由與民主的態(tài)度應該是辯證的;對教育,更應如此。

結論:

現(xiàn)行教育法律法規(guī)在受教育者的權利、責任規(guī)范上的失衡,不僅危害到教育實施者,導致了很多教育者知法違法事件的發(fā)生,嚴重影響教育者的權利享有;而且導致盲目自由主義的產生,危害到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影響了未來國家建設者的素質。

因此,我認為——雖然我對法律知之甚少——我們應有一些必要的規(guī)范或者說是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受教育者在作出不良行為或危險行為后的責任,以此約束受教育者的行為,引導受教育者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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