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03條對賭博罪進行了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y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處以罰金?!吨伟补芾硖幜P法》第70條規(guī)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由此可以看出,是否構成賭博罪,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營利的目的,沒有營利目的的不能構成賭博罪。是否構成賭博行為,則要求有營利目的或者涉賭金額較大。對于親戚朋友之間進行的帶有小額的金錢輸贏的純娛樂行為,以及正常提供娛樂場所,收取合理服務費的棋牌室等娛樂場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3號 以下簡稱兩高《解釋》)第9條的規(guī)定,不以賭博論處。這里所說的不以賭博論處,包括了不以賭博罪論處,也不以行政違法論處。關于這一點,2005年5月19日,兩高《解釋》起草者之一、最高檢研究室副主任陳國慶曾做客正義網向廣大網友就兩高《解釋》有關問題做過解答,他說:對于不以營利為目的帶有少量財物輸贏的娛樂活動,既不以行政違法論處也不以犯罪論處。而且行為人隨身攜帶的尚未用作賭注的,未換做籌碼的現金、財物、信用卡等,一般不能視為賭資。 至于什么叫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兩高《解釋》第1條有明確規(guī)定,即下列4種情形:1、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2、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4、組織我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因此,如果你所說的情況屬實,輸贏數額僅為百元以內,應當不構成違法。對于鎮(zhèn)派出所的做法,你可以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按照你的描述,當地派出所應當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你們進行的處罰)第102條的規(guī)定:“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向當地公安機關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對你們的行政處罰,并賠償損失。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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