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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源盛:歷史視野下的“六法全書”

 育虎 2014-08-27

黃源盛:歷史視野下的“六法全書”

講堂現(xiàn)場 黃源盛

2008.10.17《燕山大講堂》——歷史視野下的“六法全書”

主持人:各位同學大家好!歡迎來到燕山大講堂。燕山大講堂是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主辦,騰訊網(wǎng)承辦的大型、長期的論壇,為同學和關(guān)心公共生活的朋友提供一個開放、討論的平臺。

我們今天非常榮幸地請到了臺灣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黃源盛先生,為我們講述歷史視野下的“六法全書”。下面請黃源盛教授開始演講。

黃源盛: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大家晚上好!有機會來政法大學跟大家交流,我感到非常榮幸。

我們法學界以前的老前輩吳經(jīng)雄先生曾經(jīng)提過一個名詞叫做“法律三度論”。談一個問題要注意三個方面,一個是時間度、一個是空間度、一個是事實度。從時間的長河流變中,從空間的異地消長中,從事實變化不同的對象中去探討一個題目。今天我選的課題是跟何院長溝通而得出的結(jié)果,不要太專門的,也不要太普法,我選了一個很通俗的題目:法律移植百年——歷史視野下的“六法全書”。這個題目里有時間、有空間、有事實?!傲ㄈ珪笨雌饋砗孟袷且粋€規(guī)范的集合,但在我的觀念中,“六法全書”代表的是一個法律文化。而法律文化指的是四個面向:一個是法律規(guī)范、一個是法律制度、一個是法律思想、一個是法律意識。綜合了規(guī)范、制度、思想、意識這樣的一個有機文化體,我把它稱之為法律文化。我們已經(jīng)念了很多年的法律,每一條規(guī)范背后一定有一個制度在運轉(zhuǎn)。制度的背后有一個思想在指導。政府也好、人民也好、官僚也好,大家都以法律的態(tài)度所形成的法律意識,融合而成綜合文化體,我把它稱之為“法律文化”。我今天不只是談“六法全書”,我希望談的是一個多元的法律問題的問題。

我從1902年談起,到2008年,大概100年的時間,談近現(xiàn)代法律文化的流轉(zhuǎn)問題??臻g,當然最主要以中國本土為主,兼談臺灣的法律文化,特別想談49年以后海峽兩岸法律文化的變化。

談法律移植,這個詞在國內(nèi)可能用的比較多,在臺灣、在日本比較習慣的用法是法律繼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或一個地區(qū)可能由于外在的因素、內(nèi)在的因素做了法律變化的構(gòu)成、法律文化交換的過程,一般稱之為法的移植和繼受。

談法律繼受從哪開始談起?我個人認為,第一個要看繼受的動機,第二個要談繼受的過程,第三談繼受的方法論,第四談繼受的成或敗。為什么祖宗家法要揚棄掉,要引進外來的文化,它的原因動力在哪里?它相配套的措施是什么?它應該要有充分的繼受條件的轉(zhuǎn)變。在繼受的過程中,到底要全盤繼受、還是部分繼受,它的方法論會引起相當多既得利益和不想變革的人的抗爭。最后,我們要用多少的時間來衡量,這個移植、繼受是成功還是成敗,用多少年的時間來尋找繼受成功和失敗的原因?

談到繼受,我總認為有兩個特征。第一,這是強勢文化的輸出。第二,法律繼受通常是本土的法律文化對外來的法律文化的抵抗。剛開始通常會抗拒,慢慢地會被轉(zhuǎn)化,到最后甚至被同化掉。我們來檢查一下海峽兩岸法律文化的走向是不是有這樣的傾向。

首先我談一下繼受的動機,一個很簡單的結(jié)論,就是“力”的理論,繼受通常是由外在力量的壓縮所致。例如中國,列強夾起強大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的力量,迫使一個弱勢國接受它的法律文化。這是一種外力的干擾。在清末時,慈禧講寧可亡國、祖宗家法不可變;為什么1907年又說不變不行?無非是受到了外力的影響。最主要是想撤回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的喪失,等于喪失了國家主權(quán)??吹饺毡久髦尉S新的成功,她也想讓清朝對列強的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撤掉。晚清很多戰(zhàn)爭,最后的結(jié)果是都是割地、賠款,喪失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后來想奪回來,列強說,把你們比較野蠻的法律改同“西例”,再來談撤回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的問題?!案耐骼庇心敲慈菀讍幔侩y。慈禧、光緒為什么甘愿做法律的近代化、法律的移植,因為在列強強大的威力和政治、文化、經(jīng)濟的力量下不得不低頭。

第二個繼受理論叫規(guī)范饑渴理論。這是從德文翻譯成日文的漢語。就是規(guī)范欠缺。規(guī)范是一個游戲規(guī)則,社會經(jīng)濟的結(jié)構(gòu)改變,規(guī)則就不足了。清朝末年,沿江、沿海一帶很多初級的工商業(yè)已經(jīng)發(fā)展起來,再也不是傳統(tǒng)的農(nóng)業(yè)社會,而初級工商業(yè)社會很多民事糾紛、商標、專利權(quán)、破產(chǎn)、訴訟的問題要處理。可那時以刑法為主的大清律例,很難適應初級工商業(yè)社會的走向。公司要成立沒有法人,公司要破產(chǎn)沒有破產(chǎn)法,要打官司沒有《訴訟法》,要保護著作權(quán),沒有著作權(quán)法。在這樣的情況下,規(guī)范產(chǎn)生的饑渴造成了不得不變的第二個原因。

第三個原因叫“顏面理論”,繼受可以使我們的繼受國獲得面子。特別是所謂的第三世界國家,或開發(fā)中國家,很希望繼受外國法律,迎頭趕上所謂的法律先進國家。早年臺灣很多的法律跑到了世界最前面去。我1974年念大一,1977年左右制定了臺灣的《國家賠償法》,當時采納的都是世界最先進的立法??墒桥_灣何德何能,能履行這樣的法律呢?無非是面子在作祟。很多的法律很前端、時髦,可事實上沒有到這個地步。
 

以清朝末年這個階段來講,光緒28年到宣統(tǒng)3年,民國成立,這是我今天要講的第一個階段。

對照西方,這個階段剛好是歐陸成文法典相當繁華的時代。普法戰(zhàn)爭以后,近代一系列的西方理性法典出現(xiàn)了,促使東方的日本不得不跟著跑。1875之后,日本的法律近代化比中國早38年。它首先模仿了法國,后來繼受德國。日本跟德國的新式法典的編纂成功,刺激了清朝的朝野,這多多少少跟面子有關(guān),因為我們也想跟日本取得同樣的法律進步。

第四個理論叫覺醒理論。這是我自己發(fā)明的,簡單講就是考慮到自身的處境,終于覺悟到如果再不變,恐怕國家、民族將無以為繼。慈禧說祖宗家法不可變,后來為什么要變?特別是從西安逃難了回來,如果再不變,這個國家和帝國就會轟塌。在時代的危機感下,必須繼受外國法、移植外國法。

以上,我很冗長敘述了這一段,就是要談繼受的動機的問題。我們來看百年第一個階段,1902——1912。

這個階段法典編纂體例,從所謂的諸法題的以刑為主,改變成為六法合在一起。傳統(tǒng)中國沒有“六法全書”這個概念,在這里經(jīng)過了這十年的努力,“六法全書”的雛形出現(xiàn)了,這是第一個變。

第二個變是變什么?我認為世界有5個法系,印度法系、伊斯蘭法系、中華法系、歐陸法系以及英美法系。在世界傳統(tǒng)的五大法系中,中華法系最大的特點在哪里?就是家族本位、倫理本位、義務本位。我們要由家族、倫理、義務本位,走向個人本位、自由本位、權(quán)益本位。走這一步很不容易,這種改變,引起了守舊派、法理派的“理法爭議”,到底要不要采西方的個人、自由、權(quán)益本位?從“理法之爭”可以看出來,傳統(tǒng)中國的法律跟倫理道德是糾纏不清的。理跟刑,理是上位規(guī)范、刑是下位規(guī)范。刑跟理,刑是手段,推行倫理道德才是目的。在這樣的倫理、義務、家族本位之下,很明顯的是身份差立法,尊卑不平等、男女不平等、種族不平等,充滿了倫理身份差等色彩。同一個行為不同罪,同罪不同法。

當時理法爭議最多的是什么呢?卑幼對老者正當防衛(wèi)的問題。

1988年我在京都大學念書的時候,有一個研究室叫外國人研究室,總共有7個外地研究生,都是男生,男生聚在一起沒有什么好話談,就會談八卦、談到男女的問題。我們當時聊到,日本人看起來外表都西裝革履的,彬彬有禮,其實私底下日本社會性泛濫程度很高。如果有日本的同學在座,請原諒。我們其中有個人說,不要光罵人家了,各自談談自己國家吧。輪到我談時,我?guī)Я恕傲ㄈ珪比ィ选傲ㄈ珪蹦贸鰜矸_。當時《中華民國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奸者,為通奸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同。我們當時的共同語言是日文,我翻譯給他們聽以后,竟然大家都抱著肚子在笑,有兩個家伙還捧腹大笑。一個來自于英國、一個來自于丹麥,他用很生硬的日文說,“非常地驚訝”。我當時真的很單純。他說臺灣經(jīng)濟很發(fā)達了,也民主社會了,為什么還有這種野蠻、落后的條文?我當時真的嚇倒。通奸有罪在我看來是很正常的事情。談話結(jié)束,我就跑到京大的總圖書館,去查世界各國刑法大典。之后我真的感到有一點驚訝,很少有“通奸有罪”的。當然要排出掉穆斯林?;貒院?,我指導的第一個博士生的課題就是這個。我們找了相當多的案例、檢察官起訴的、一審判決的,各級法院判決,做了一個統(tǒng)計,我的學生得出的結(jié)論是“通奸罪應該廢除”。這個結(jié)論被臺灣的婦女團體知道后,她們認為極其不可。理由在哪里?我們不必多談。可是過了10來年,臺灣有一個很有名的八卦案件璩美鳳事件,有沒有人被判刑呢。最近幾年做了民調(diào),大多數(shù)人認為通奸罪應該廢除。臺灣正在做刑法個論的爭辯,有可能就是廢掉239條。清朝末年,1902到1910年之間,大清在制定新刑律時,想廢除的條文是“無夫奸”。所謂“無夫奸”,指一個未嫁的女子,或者是喪夫的寡婦,或者是尼姑,跟男性有性關(guān)系是有罪的。當時修訂的大臣主張把“無夫奸”拿掉,禮教派拿著拐杖追人,這個條文拿掉了以后會有什么結(jié)果?禮教的堤防就會崩潰了。

當年,為這個問題吵,沒想到不到80、90年,為通奸罪吵。我們的同學和老師清楚,大陸是沒有這種罪的。為什么禮教派堅持“無夫奸”,就是有一個觀念,倫理道德必須要跟法緊緊地在一起。另外一個爭論是卑幼對尊長,可以不可進行行防衛(wèi)行為。禮教派認為不可以,禮教派的觀點是,自古以來,特別是宋明以后,晚輩對長輩有侵犯的話,打的小可以承擔就承擔,如果打的太大受不了了,也不可以行正當防衛(wèi)。我們可以看出,傳統(tǒng)中國的倫理本位、家族本位、義務本位的意識相當濃厚。經(jīng)過了大家的努力,沒有了無夫奸??墒嵌Y教派又在附加的章程里恢復了。

第三個問題,從訴訟形態(tài)來看,傳統(tǒng)中國明顯分不大清楚。司法機關(guān)的建制就等于行政機關(guān)的建制。以清朝來講,行政機關(guān)是縣、州、府,如果案件的內(nèi)容是戶、婚、田、土案件,或者是斗毆、賭博案件,或者是“五刑”里面的笞杖刑的案件,州、縣就可以判決。除非當事人不服,可以向上級衙門報送??墒?,所謂的命案要案,一定要往上報,當事人不報也要往上報。屠刑案件必須要報上去,有可能也要到皇帝那里。所以,傳統(tǒng)的中國明顯將司法和行政混在一起。在這種情況下,引進歐陸的制度,希望民、刑分開,司法機關(guān)獨立于行政機關(guān)。經(jīng)過了這段繼受以后,《法院編制法》出來了,從所謂的父母官型的訴訟,到了競訴型的訴訟。

1912——1918

經(jīng)過了這樣一個改變,時間很快來到了1912年。武昌一聲槍響,民國就來了,太快了。正統(tǒng)斷了,法統(tǒng)要不要繼續(xù),法律的規(guī)范體系要不要持續(xù)?中國有幾個傳統(tǒng),一個是道統(tǒng)、一個是法統(tǒng)政統(tǒng)。孫文下了命令,袁世凱也下了一個令。他說,所有從前施行的法律及新刑律,除了抵觸的,其余的都暫行沿用。像妨害皇室罪這種跟民主共和體制有關(guān)的要廢除。我們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政統(tǒng)和法統(tǒng)的玄妙關(guān)系。從1912到1928年,是軍閥混戰(zhàn)的時期。提到北洋政府,我們國民黨教育體制下的觀念,幾乎是全盤否定。但我最近十來年整理民國初年的司法檔案時,對司法有一段獨有的感觸。

這段期間,幾個特色:

第一,根本法不存在,《憲法》不存在。第二,民刑法典不存在。那個刑法典還是以前的。第三個特色是,法院、監(jiān)獄、看守所數(shù)量特別少。第四,司法經(jīng)費少沒有保障。第五,各種勢力均能干涉司法,嚴重地影響了司法獨立。十多年來我來往于海峽兩岸,翻閱了很多的資料,發(fā)現(xiàn)就是在這樣的狀況下,從憑證言的200個案子,12個行政裁決案來看,當時有的安檢是創(chuàng)中國那么長歷史上的第一次民告官的先例,而且告的程度很高。在188個案件里,有很多經(jīng)典的案例。其中有魯迅告教育部的案例。這種狀況是中國有歷史以來的創(chuàng)舉,而在短短的北洋政府期間表現(xiàn)得相當?shù)拿黠@。

最亮麗的是什么?是大理院的裁判文書,都用毛筆字寫的。不僅僅內(nèi)容好,書記官的毛筆字都可以當做藝術(shù)品來欣賞。我后來跟國民政府最高法院對照過,國民政府的裁判書差太遠了。甚至臺灣早期的裁判書也跟不上大理院的裁判書。

1912到1928年,沒有一部獨立的民法典,沒有商法典,請問民商訴訟的審判法律依據(jù)去哪里找?當時已經(jīng)有民事庭、刑事庭。法律是什么?法律是當時的刑法轉(zhuǎn)過來的。叫“大清現(xiàn)行刑例”,里面的民事規(guī)范有效部分。我很感興趣的是,沒有民事法典如果進行民事審判,刑法典怎么會當民事的審判依據(jù)?

第二件事情,沒有民法典,法律也有限,而大理院盡心力的營造一個氣氛,就是它是司法的機構(gòu),也是立法的機構(gòu)。這樣的性質(zhì)屬于什么?是習慣、警示還是法理?學界有很多的爭論。大理院擔負起了司法、造法的功能。因此,有人說大理院類似于英美法。但我不同意。

第三個問題,清末請日本人來草擬民法典,叫《大清民例草案》。如何來看待它?

1928

時間又往前垮了一步,到了1928年,蔣介石所率領(lǐng)的北伐軍統(tǒng)一了南北,在南京建立了國民政府,立法院成立了。1928——1949年,這一段所謂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這一段時間最重要的一件大事是完備和成熟了“六法全書”。1929年完善了民法總則,完成了物權(quán)篇總共1225條,這部民法典真的有它的特色。雖然當時標榜最高指導原則是三民主義,我覺得是掛假。所謂的法律都要先經(jīng)過黨的通過才能到立法機關(guān)來。我看不出來三民主義為最高的立法原則,這部立法相當溫和。

這段時間有幾個問題,到底是要采民商合一、還是分立。清末的時候請日本的顧問來草擬,當時是采民商分立。這段時間經(jīng)過了大家的爭議,采民商合一,為什么不采民商分立。我想大家比較清楚。第二個問題,檢查制度要不要廢掉。檢查制度清末剛引進來,也引起了爭議。第三,要不要采取陪審制度。第四,到底是要采三級三審還是四級三審。這個都要來爭議。

我比較感興趣的話題是,清末十年,禮教派和法理派,為了大清新刑律鬧得相當?shù)臒狒[,可國民政府在制定這部“六法全書”的時候,竟然很順利的通過,沒有幾年就完成了,沒有引起激烈的禮法抗爭,“六法全書”真的這么好嗎?

1946年美國的法學家龐德曾兼任中國政府司法行政部的顧問。他講了一段話, “我盛贊國民政府時期的新法典的管理”?!耙院笾袊姆刹槐卦僮非笸鈬男聦W理,中國的法律已經(jīng)極為完美,以后的職責是闡發(fā)其精益,而形成中國的法律”。他的意思是“六法全書”已經(jīng)很完美了,不要追求國外的法律,問題是能不能落實。為什么一個美國的法律顧問給“六法全書”以這樣高的評價,可我們的國人、法律歷史對那段極盡貶諷,到底是什么原因?

1949

春夏秋冬這樣地跑,時代的巨輪一直往前推,1949年到了。這是一個感傷的世界,秋天、落葉的世界。1949年河山變色,執(zhí)政的國民黨被新成立的政權(quán)趕到臺灣?!傲ㄈ珪斌w系產(chǎn)生了分歧。十幾年前我來大陸做學術(shù)交流,比較親近的朋友會談一下真心話。那臺灣為什么有錢,還不是因為那時候把黃金都帶過去。臺灣最好的地方是故宮,里面的東西也是從大陸搬過去的。作為一個法史的研究者,我更關(guān)心的是,1949年國民黨執(zhí)政政府到臺北去帶的是什么?是“六法全書”,這一部“六法全書”帶過去了。一直香火不斷用到現(xiàn)在。中間當然是幾度修改??墒侵袊就?、國內(nèi)的社會,卻對“六法全書”從部分廢除,到全面廢除。剛開始有限承認,到后面的全盤否定。1949年的2月22日,有一個廢除“六法全書”的正式文件。1949年到1956年,連主張“六法全書”的學者都嚴厲地批判。我們學界的師生、朋友,其實應該有能力來反思、回顧、廢除“六法全書”的歷史的是非功過。遠的不說,廢除“六法全書”的工法部分當然有它的必然性和公正性??墒怯袥]有全面地廢除的必然性?

我們冷靜地反思一下,臺灣為什么接納“六法全書”?如果允許我講以臺灣為主體的法律意識的話,要追述到400年前。最早是原住民的法律,原住民在“內(nèi)閣”里是有原住民委員會的?,F(xiàn)在已經(jīng)快凋零了。好在有一個研究員做了調(diào)查,保留了布農(nóng)族的法律文化。第二個階段是荷蘭人和西班牙人同治臺灣的時間,這段時間史料有限,據(jù)說在荷蘭的圖書館有,但是用古荷蘭文寫的。明末鄭成功統(tǒng)治臺灣,用的是大明例。1683——1895,清朝統(tǒng)治臺灣,臺灣正式納入中國的版圖。1895到1945年這50年割給了日本,以1923年為界,前面是殖民地法,1923年到1945年叫日本延長民族。因此臺灣從1923年起就已經(jīng)用最新的歐陸法。所以1945年二戰(zhàn)以后,國民黨把“六法全書”帶過去,很順利地接上了,原因是1923年前臺灣就有歐陸法的經(jīng)驗。反觀中國大陸,這部“六法全書”真的沒有讓它成熟。剛制定起來,接下來抗戰(zhàn)八年,接下來是國共戰(zhàn)爭。除了在國民黨控制的區(qū)域內(nèi)實施,其他的地方很少。因此,中國大陸一直給“六法全書”很低的評價??墒沁@部“六法全書”到臺灣去,我們發(fā)現(xiàn)實施到現(xiàn)在,已經(jīng)50、60年很順利。原因在哪里?這是值得我們來共同思考的。

最后,我想回顧這100年的特質(zhì)。一般人對歷史流水帳不感興趣。但如不先描述它的特質(zhì),空議論沒用。

所謂這100年的特質(zhì),談法律的繼受、談法律的移植,第一個是方法論如何選擇。晚清也好、南京國民政府也好,1949年也好,大家會發(fā)現(xiàn)選擇的問題。我不認為人文社會科學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一切創(chuàng)作無非來自選擇,選擇得當就是創(chuàng)作。清朝末年、1902到1912為什么選擇了歐陸法沒有選擇英美法。為什么選擇了德國法沒有選擇法國法。1928年到1949年為什么政統(tǒng)斷了,而法統(tǒng)存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quán)為什么不繼續(xù)南京國民政府的“六法”體系,都是選擇。如何根據(jù)國情來選擇它要的,如何認識別人的法制是可以被自己用的,尤其在一個激烈的社會變遷過程中,如何應對新舊價值文化的沖突。如何合理地主導社會變遷的方向,如何來處理所謂的超前立法的問題,或者是超文化立法的問題。

所謂“超前立法”是什么?一個落后的國家或社會,卻想擁有一個先進國家法律的浪漫情懷。你的國情根本不適合,但想把全世界最好的立法例搬進來。我喜歡講超文化立法。超前立法好不好?被批判最嚴重的是法律沒有時效性,法律有效但不能真正地落實到社會生活,只是紙上的法律。晚清也好、國民政府也好,幾乎都被這樣批判??墒俏业剐U贊成一個學者講的,這個學者是民法學者,王國啟(音)先生。他說“早熟的立法沒有什么不好,我們不妨把它看成一個法教,尤其是社會有重大變革的時候這種立法更重要”。如果不熟可以想一個名詞“胎教”。(笑)這無非是想讓孩子生出來有氣質(zhì),為什么要聽貝多芬的交響樂也是為了胎教。因此不要貶低超前立法的過程。我大致上同意他的看法。你看剛才講的“無夫奸”的問題。吵了半天,現(xiàn)在看起來是什么問題呢?還有誰會主張“無夫奸”?因此,當時要除“無夫奸”大家都認為超出了社會的實情,這種法沒有實效性。可是現(xiàn)在社會怎么樣?

第二個是民法,大家要采取法人制度。當時也是認為不可行的。當時要采取一夫一妻制。傳統(tǒng)的中國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所以我們可以看出來,當年視為超前的,現(xiàn)在也沒有什么啊。如果不往前推,男女不會平等,人性的價值不會顯現(xiàn)出來。

第二個問題是方法論的問題。在繼受的過程中,是傳統(tǒng)法律文化對抗外來法律文化。因為在繼受方法論上,就是脫骨改制型的繼受。清末就是這樣,中學為體、西法為用。第二個是全盤西化,第三個是匯通改制。

第一個是保守路線、第二個是急進路線。第三個是中間路線。第一個保守路線,大家都認為是不長進、不開明。可是我發(fā)現(xiàn),有時保守也是善巧的路線。它會衡量,如果變的結(jié)果弊大于利,他會堅持不變。我很喜歡這種忠誠式的保守路線。清末的禮教派,大家不要認為他們不長進。其中有部分人真的是忠誠式的保守派。這里引出了一個問題,傳統(tǒng)法律文化如何跟近代西方的法律思潮來調(diào)和。講白話一點,如何本土化。一夜之間可以把外來的法律引進來,可是如何在本土生根、茁壯,如何本土化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為什么沒有實效性呢?就是無法本土化。特別是法律語言的問題,法律裁判文書的用語問題,人民的法律觀念問題,官僚的法律觀念問題是很難改變的。

比如“罪行法定”,傳統(tǒng)中國是沒有“罪行法定”的。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要采用“罪行法定”,大家認為極其不可。可是臺灣1935年的新刑法一直用到現(xiàn)在,用得很順。我們這邊新修訂的《刑法》也改成“罪行法定”了。怎樣調(diào)整規(guī)范,跟政策的導向很重要。可能要注意本民族的法律文化感情。第二要注意社會的客觀現(xiàn)實。第三個要注意民主的自尊、理性開拓的問題,第四個要盡量地減少抗拒阻力。因此,兩岸同樣碰到一個很重大的問題,就是法律如何本土化,如何讓它具體地落實下來。臺灣面臨更重要的問題是,臺灣已經(jīng)條從繼受到后繼受,到了一個全球化的時代,如何協(xié)調(diào)又是另外一個課題。

第三點,我想跟大家省思一個法治社會的現(xiàn)象。兩岸都向往法制觀念,可是實際生活中,卻對法律規(guī)范充滿了不信任感。要么屈從,要么拒絕,要么走法律的邊緣。我最近來北京幾天,有空拿著“一卡通”坐公交車,考察民情。過馬路的時候我發(fā)現(xiàn),有很多人闖紅燈,我站在那里不敢走,我到底是走還是不走?斑馬線應該是行人走,可是沒有人給我們讓。我會想到在京都大學的時光,有車子過來了,我沒有走,車子也停下來了,讓我走了他才走。北京可能嗎?為什么一面向往法律社會,卻實際卻又不執(zhí)行。

因此,這種法制觀念特別是在一個意志法的強制繼受觀念下,通常繼受是由下而上的,這種繼受是不容易成功的。如果不能把它培養(yǎng)成本土文化的一部分,這種繼受要成功恐怕還要很長的路要走。

所以,臺灣一位很出色的法律學者蘇永金教授講了一句話,作為一個法律繼受國,如何使法律本土化,成為人民真正認同的社會規(guī)范,可以說是法學最沉重的使命。我認為不是沉重的使命,是莊嚴的使命。如果不能內(nèi)化,而只是白紙黑字,只是一個面子問題,這種繼受是不行的。如果我們的法學工作者,只是教學而不重視社會經(jīng)驗的相互學習的話,我認為這種繼受沒有辦法盡其前功。

另外一個問題,我只點一下,不詳細談了,就是法律繼受過程中法律用語跟翻譯的問題。我有一次參加博士生的答辯,其中有一個答辯委員是中央研究院歷史所的院士。他說黃教授我問你一個問題,他女兒跟人家租一個房子,因為發(fā)生了糾紛,結(jié)果要請律師,律師費臺灣是6萬起價。他們覺得太浪費了。他覺得自己寫一個狀子沒有問題。因此就找到了在編的刑法看。他看了很久,不懂寫的什么。都是中文字,可是不知道什么意思。為什么一個中央研究院的院士看不懂中文的法律教科書呢?很大的問題出在法律業(yè)務跟法律環(huán)境。臺灣早期的老百姓,看不懂法院的起訴書。我看我們這邊的文字、立法覺得淡然無味,怎么白話到這個程度呢?真的沒有文明嗎?沒有文學氣息也要有一點文化修養(yǎng)吧。這不是批判,這是我的感覺。南京國民政府制定的“六法全書”你們看起來一定會覺得拗口,而且會覺得怎么會用這種稀奇古怪的語言呢?到底應該怎么做,我覺得值得研究。立法繼受、裁判文書應該怎么做?值得研究。

最后我講今天的結(jié)論。法律的繼受、法律的改革我認為不是法律單方面的問題,絕對不能孤立地進行法律改革,它一定要跟政治、社會、經(jīng)濟、文化改革相配套。如果只改革法律,不僅浪費很大的精力,而且功效不大。因此有一句話“變法難、變法的觀念更難”。要變法很困難,但如果要改變官僚體系、政府、老百姓的法律觀念更難。如果在我們的心目中,在官僚體系中,老百姓的心目中沒有相對應的新觀念、新思想;如果不排除舊思想、舊觀念的干擾;如果不在自己的心中的信念上樹立起所謂的個人尊嚴、個人價值,進而了解到法律跟權(quán)力自由,甚至跟民主法制的關(guān)系問題的話;這種改革恐怕是很難完整的。即使繼受了,也只是一個骨架,靈跟肉沒有進來。靈魂在空中沒有附在骨架上,所以我們可以感到骨架在那里,也找不到靈魂在那哪里。法的繼受并不只是法典骨架的意思,必須要使法的本身適應社會生活,才可以長出靈跟肉出來。兩岸百年來看,本身同根生。隨著交流的改善,隨著經(jīng)濟市場的產(chǎn)生,如何超越歷史的悲情,開啟兩岸的互動,臺灣的“六法全書”走了50、60年到底好不好,如果多加思索的話,“六法全書”會不會導致我們越走越近也說不定。

以前有一個學術(shù)研討會,大家在休息的時候聊天。我們那個時候盛行一個觀念是“三民主義統(tǒng)一中國”??墒俏覀兊姆衫蠋煾究床黄疬@個口號。結(jié)果有一個民法的老師說,兩岸如果真正能統(tǒng)一,可能是民法可以統(tǒng)一中國。民法是司法,是財產(chǎn)問題。我們不談政治的問題,從1949年分開的“六法全書”,現(xiàn)在看起來有一些慢慢地靠近了。南京國民政府指定的“六法全書”值得我們來研究。而臺灣走過了50、60年的歷史歲月值得我們?nèi)チ私狻?

蘇東坡有一句詩這么講“廬山煙雨浙江潮,未到千般恨不消。到得還來別無事,廬山煙雨浙江潮。”江西廬山的煙雨是一景,杭州錢塘江八月十五的景,如果不去一次是千般、萬般的遺憾??墒悄憧赐炅嘶貋碛X得沒有什么啊。我以為蘇東坡喝酒了,因此就把第一句再照抄一遍,實際上不是的。我總覺得念法律很像參禪。參禪之前山是山水是水,參禪之中山不是山、水不是水,了悟之后,山又是山、水又是水。念法律之前我認為我是誰是很清楚的,正在念法律之中你會懷疑,我是不是我,我到底是人還是物,如果是人是死人還是活人,是自然人還是法人,有沒有行為能力。等到讀通了法律以后,你又是你,法律又是法律,山歸山、水歸水。你們在沒有聽這一場之前,100年的法律文化可能跟你不相干??赡艿任野堰@一池春水吹皺以后,又是另外一個思想了。等哪一天了悟了,又是另外一個景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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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講堂",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主辦,騰訊網(wǎng)承辦,邀請著名學者和公眾人物就當下的熱點話題發(fā)表演講并回答提問。論壇面向公眾開放。初期擬每兩周一期,初定每周六下午3:00-4:30舉行。 定位:倡導公民理念,倡導法治社會。堅持建設性、開放性、前沿性、學術(sh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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