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huán)獵調查網訊:當行政訴訟被告妨礙原告舉證時,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具體說來,適用該推定規(guī)則時,需滿足如下要求:(1)被告持有的證據對原告有利。在這種情形下,被告為了獲得有利的訴訟地位,往往不會主動向法庭提交此類證據。(2)原告確有證據證明被告持有此種證據。如果僅僅是原告在主觀上認為被告持有此種證據,而實際上被告并不持有或原告不能有效證明被告持有時,就不能進行推定。(3)被告無正當事由拒不提供此種證據。這里的“正當事由”是法律規(guī)定可以不提供證據的情形,如:證據滅失、證據在訴訟期間不在國內等;“拒絕提供”則是依法負有舉證責任、應舉證而不舉證的情形。(4)只有當被告無正當事由拒絕提供其持有的對原告有利的證據時,才可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當原告拒絕提供其持有的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時,并不能推定被告的主張成立。(5)當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其持有的對原告有利的證據時,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并不是“必須”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被告提供的其它證據或法院依法調取的證據能比其持有的上述證據更有力地證明原告的主張不成立,此時法院就不能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行政審判中,由于行政訴訟被告和行政訴訟原告的地位存在著實際的不對等,被告常常憑借自身的強勢地位妨礙原告的舉證,進而妨礙行政訴訟的順利進行。因此,對“行政訴訟中妨礙舉證的推定”予以強調,能夠為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更為有效的救濟,最終推動行政訴訟目的的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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