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檢察權的內容,是通過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權反映出來的。檢察機關的職權,就是檢察權的具體內容。 關于檢察機關的職權,1979年頒布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曾作出明確規(guī)定。1989年通過的《行政訴訟法》第十條、1991年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以及1979年頒布的《關于勞動教養(yǎng)的補充規(guī)定》第五條、1990年頒布的《看守所條例》第八條、1994年通過的《監(jiān)獄法》第六條、1995年通過的《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條等,都對檢察機關的職權作過規(guī)定,授權檢察機關對有關事項進行法律監(jiān)督。這些法律規(guī)定,明確了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是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jiān)督的法律依據。 根據這些法律的規(guī)定,檢察權的基本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一、對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和修改后的《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檢察機關有權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刑法》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犯罪,《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犯罪,《刑法》分則第四章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法律之所以把這些犯罪案件交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是因為這些犯罪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其特殊性在于它們都是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享有管理某個方面的公共事務的職權,這些職權是國家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利用這種職權實施犯罪,實際上是對國家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的破壞。因此,對這類犯罪進行追究,具有維護法制統(tǒng)一的法律監(jiān)督性質,因而是檢察權的應有之義。 二、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除了自訴案件之外,刑事案件一律由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提起公訴的權力,既包括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權力,也包括根據審查結果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權力;既包括決定起訴后出庭支持公訴的權力,也包括對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訴的權力。 公訴權實質上是一種追訴犯罪的權力。由于犯罪是對法律及其所建立的社會秩序最為嚴重的破壞,對犯罪行為提起公訴,自然是保障法律被遵守、維護法律尊嚴的活動。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對犯罪案件提起公訴,也就理所當然地是其最基本的職權之一。 三、對訴訟活動進行監(jiān)督 訴訟活動,既是當事人之間爭訟的活動,也是司法機關執(zhí)行和適用法律的活動。檢察機關對訴訟活動的監(jiān)督,主要是四個方面的監(jiān)督:一是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二是對審判活動的監(jiān)督;三是對裁判結果的監(jiān)督;四是對裁判的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這四個方面都涉及到法律的正確適用的執(zhí)行的問題,因而對這些活動中可能發(fā)生的違反法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是法律監(jiān)督的重要內容,也是檢察機關的基本職權之一。 除了上述三個方面之外,檢察機關還有其他方面的職權,如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教養(yǎng)活動的監(jiān)督、對人民警察執(zhí)法活動的監(jiān)督,以及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其他監(jiān)督職權。 決定和批準逮捕的權力,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也是交給檢察機關行使的,這是由中國司法制度的實際情況決定的。中國沒有設置治安法院和預審法官的司法制度,如果把在偵查起訴過程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權交給法院行使,就可能導致法院先入為主的預斷,使其在以后的審判活動中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尤其是當法庭最終查明的案件事實與作出逮捕決定所依據的案件事實有出入時,人民法院要在否定自己先前的決定與客觀公正地作出裁判之間自行選擇,往往是比較困難的。因此,中國沒有照搬西方國家的由法官獨享逮捕權的做法,而是主要由檢察機關行使逮捕權。檢察機關由于不是最終對案件具有決定權的機關,所以檢察機關行使逮捕權的情況,最終要受到法院裁判結果的檢驗,能夠有效地防止逮捕權的濫用。 |
|
|
來自: jade lily > 《13注稅行政法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