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本質區(qū)別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本質區(qū)別
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義卻是大相徑庭,雖然均是民事法律關系,但前者受勞動法律的調整,勞動者在當前的社會背景及經濟環(huán)境下仍是弱勢群體,國家制定了眾多勞動法律法規(guī)進行規(guī)范勞動關系。如社會保險法律規(guī)范,勞動合同法律規(guī)范,工傷保險法律規(guī)規(guī)范等等。這些都是強制性規(guī)定,用人單位必須遵守。 勞務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雙方的關系主要靠雙方的自由約定,國家不進行過多的調整與規(guī)范。 由此可知,勞動關系、勞務關系這兩個法律關系的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差別,如: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用人單位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賠償,提供勞務者在工作中受傷則受民法的調整,接受勞務者按照《侵權責任法》賠償;賠償標準也不同。勞動者實行八小時工作制,超出后單位必須支付加班費,而提供勞務者的工作時間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不存在加班費說法;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勞務關系中,一方只享受勞務費,沒有其他待遇;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若未簽訂,勞動者可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勞務關系中,法律不強制合同的形式,也無懲罰性規(guī)定。 以上為二者的主要的不同,其與此,在此類糾紛中,為了減輕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否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認為只存在勞務關系的抗辯理由就頻繁出現了,那么,如何區(qū)別二者的本質差別呢?本律師經過長期的實踐經驗,在經歷了多起類似糾紛后,總結出如下幾點,作為區(qū)分此兩種法律關系的本質特點: 一、雙方主體資格 根據勞動法規(guī),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個體工商戶可構成勞動關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構成用工方,勞動者則必須是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則非常寬泛,單位和單位之間,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單位和自然人之間均可構成。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獎懲規(guī)范等),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勞務關系雙方完全平等,僅存在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關系。 三、用人單位是生產資料的所有者,員工不占有生產資料,單位對勞動力有支配權。勞務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產資料,自行組織、安排勞務活動。 四、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力,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方式多以工資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較強的規(guī)律性。 五、勞動者付出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力具有用人單位生產所必備的生產要素的性質。如:年底了,某單位請兩名保潔給公司擦玻璃,屬于典型的勞務關系。 六、勞動關系反映的是一種持續(xù)性的生產要素的結合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應較為穩(wěn)定和緊密。而勞務關系往往具有“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點。 作為用人單位,要想減輕責任,規(guī)避風險,除了簽訂勞務合同外,還應當注意以上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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