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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制知識5 清內(nèi)閣自天聰十年(公元1636年)設內(nèi)三院起,至宣統(tǒng)三年(公元1911年)止,掌握國政有270 多年之久,但其勢力不是始終如一的,是屢有演變的。初設內(nèi)三院時,尚在關外,并有議政處分其權。那時只是初具規(guī)模。入關后,為加重內(nèi)三院之職權,明命條陳政事或外國(對外)機密或奇特謀略,都由內(nèi)三院轉奏。并定內(nèi)三院品級與六部同(先是低六部一級)。順治十五年(公元1658年),正式改為內(nèi)閣,只是沿襲明代官制,并不是加強內(nèi)閣職權,相反卻降低大學士的品級(正五品),減少了它的職官人數(shù),其權勢反而低于內(nèi)三院。順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再改回內(nèi)三院,大學士品級又同于六部。康熙九年(公元1670年)恢復內(nèi)閣,大學士兼尚書??滴跤H政后,軍國機要,始終歸內(nèi)閣。至雍正八年(公元1730年),大學士升為正一品,在各部尚書之上(尚書為從一品),當時雖已設軍機處,但任軍機大臣者,除親王外,其首領必是大學士,所以當時的大學士是勛高位極,因稱內(nèi)閣為“宰輔”。至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再設軍機處后(軍機處停設了二年),機要章奏都下到軍機處。凡軍國要務,都要由軍機大臣承旨出政,內(nèi)閣之權便輕,只是辦理一些例行事務。趙翼在《檐曝雜記》中說:“軍機處,地近宮廷,便于宣召。為軍機大臣者,皆親臣重臣,于是承旨出政,皆在于此矣。”《清史稿·大學士年表序》說:“雍正以后,承旨寄信有軍機處。內(nèi)閣宰輔,名存而已。”原來具有宰相身分的內(nèi)閣大學士,成為進爵的虛銜,內(nèi)閣便淪為辦理例行政務、頒發(fā)文告的機關。光緒二十七年(公元1901年)八月改題為奏,內(nèi)外臣工的奏章,一般都采用奏折。改題為奏后,各省督撫就不須把題奏事件的副本交通政司轉送內(nèi)閣了,內(nèi)閣便成了“閑曹”。這時的內(nèi)閣公署,僅成了儲存檔案之所。宣統(tǒng)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另組西歐式的責任內(nèi)閣,舊內(nèi)閣廢。 二、軍機處 清初沿明舊制,“章疏票擬,主之內(nèi)閣。軍國機要,主之議政處”①。到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因西北用兵,往返軍報頻繁,內(nèi)閣距內(nèi)廷太遠,皇帝不便親授機宜,故在這年元月,在內(nèi)廷設立軍機處,其全稱為“辦理軍機事務處”。初設時名為“軍機房”,雍正十年(公元1732年)改名辦理軍機處。 軍機處是分割內(nèi)閣之權,所以說它是“內(nèi)閣之分局”。軍機處在清代統(tǒng)治了180 余年,成為大政所出的宰輔之區(qū)。它的體制特殊,職官簡煉,有官而無吏。它的全部工作,由軍機大臣主持,軍機章京辦理。 軍機大臣俗稱“大軍機”,分設滿、漢員,由滿、漢大學士、各部尚書、侍郎、總督等奉特旨應召入值,為兼差,人員無定額;由親王或大學士滿、漢各一員為首領,當時稱為“揆首”、“領袖”。依清制,親王不能入軍機。嘉慶四年一月,曾以軍機處事繁,命成親王永瑆在軍機處行走。同年十月,又以“非祖制”罷值。至咸豐三年(公元1853年)以后,始有親王任軍機大臣。初期,凡應皇帝召見商議政務,或依皇帝旨意起草詔諭等,均為領班軍機大臣之責。凡經(jīng)皇帝選調(diào)到軍機處工作的軍機大臣,則稱為“軍機處行走”或“軍機大臣上行走”。初入值軍機處者,若因其資歷或能力尚淺,則命在“軍機大臣上學習行走”,即是見習之意,其地位稍低,排班時列于后。一、二年后,再由領班軍機大臣專折奏請皇帝,除去“學習”二字。各軍機大臣之間,也有資格、品位高低之分,權力各不相同。例如有的滿洲大臣只準閱看滿文奏折,或新任大臣不準閱看皇帝朱批的奏折。這些不同待遇都是由皇帝親定。 據(jù)《光緒會典》卷1017記載,嘉慶五年(公元1800年)規(guī)定:軍機大臣只準在軍機處承寫當日所奉上諭,部院稿案不準在軍機處辦理(因軍機大臣為兼職,仍保留部院原職實缺)。各部司員不準至軍機處“回事”(找他們本衙門堂官請示事務)。軍機章京辦事之處,不準閑人窺視。自王以下滿、漢文武大臣,都不準到軍機處找軍機大臣談話,“違者重處不赦”。為了嚴格執(zhí)行這些規(guī)定,每天派都察院御史一人到軍機處旁邊的內(nèi)務府值房監(jiān)視,軍機大臣散值后,才準他們退值。 軍機處初設時,所掌僅限軍務?!肚迨犯?/SPAN>·軍機大臣年表序》說:“初只承廟謨商戎略而已。”但以后事權逐漸擴大,以至軍國大計莫不總攬。其具體職掌有如下幾方面: 一、負責皇帝下達諭旨的撰擬和參預官員上報之奏折文書的處理。官員上報的文書,凡折奏“請旨”者歸軍機處,照例的題本歸內(nèi)閣,直到清末未變。 二、辦理皇帝交議的大政,凡遇重要政事,皇帝不能裁決的,或交軍機處議奏,或密議,或交軍機處會同關系衙門議奏。特交的,由軍機處查議其可否,密擬辦法上奏;會同議奏的,或由軍機處主稿,或由所會衙門主稿,臨時酌定。 三、某些重大案件,皇帝特交軍機大臣審理擬定,或由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審擬。軍機大臣可在軍機處提訊,也可使用刑訊。應刑訊時,選用內(nèi)務府公所或于步軍統(tǒng)領衙門進行。凡秋審案件,軍機大臣也參預。 四、重要文武官員之任免及各部尚書、侍郎、各省總督、巡撫、以至道、府、學政、關差、鹽政以及駐防將軍、都統(tǒng)、駐各邊疆地區(qū)之領隊大臣、辦事大臣等官員的補放,均由軍機大臣負責開列應補人員名單,交皇帝選擇任用。遇科考,也由軍機大臣開列主考、總裁名單,奏請皇帝選用。復試或殿試,軍機大臣負責核對試卷、檢查筆跡或任命閱卷官。 五、考查行軍之山川、道里與兵馬錢糧:凡有行軍,軍機處根據(jù)有關圖書,考查山川險要,道里遠近,如系邊遠地區(qū),圖書中沒有記載的,要考查新舊檔案并加諮訪。應用的兵馬、錢糧,則由戶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門取簡明確數(shù)備查。遇有皇帝查訊的問題,即時呈遞。 六、軍機大臣可奉皇帝旨意,以“欽差”身分,往各地檢查或處理一些政事。 軍機章京,俗稱“小軍機”,早期也稱為“司員”。最初,章京無一定額數(shù),在內(nèi)閣中書等官員中選調(diào)。乾隆初,改由內(nèi)閣、各部、理藩院等衙門調(diào)派。自嘉慶四年(公元1799年)始,定軍機章京分滿、漢各兩班,每班 8人,共32人。各班設領班、幫領班章京各 1員,由軍機大臣于章京中選資深望重者任之。軍機章京的選任,據(jù)《樞恒紀略》卷7 載:“漢軍機章京由內(nèi)閣中書、六部郎中、員外郎、主事、七品小京官由進士、舉人出身者兼充;滿軍機章京以內(nèi)閣中書、六部、理藩院郎中、員外郎、主事、筆帖式兼充”。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確定漢章京額缺為20人。 軍機章京也是兼差,凡承旨入值軍機處的官員,仍為原衙門的實缺并照例升轉。軍機章京一般為五、六品,領班章京為從三品或正四品。軍機章京按例不參加京察,其獎敘升轉由軍機大臣酌情保奏,平時每屆三年奏保,凡遇修補檔案,編修方略等事結束時,均照例特保,故章京的提升較快,當時人視之為升官的捷徑。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十二月初十日奏定變通軍機章京升補章程,定軍機章京為實缺,其領班章京秩視三品,幫領班章京秩視四品,以下各章京俱按原品實授。并規(guī)定了三年遞升一級的升補辦法①。軍機章京辦理軍機處的日常工作,處理文書,記注檔冊,撰擬文稿等。自乾隆時傅恒任領班軍機大臣始,軍機章京亦同時負撰擬諭旨之責;還參預軍機處新承辦案件之審理;跟隨軍機大臣或單獨奉派往各省查辦和處理政務。 軍機處設于禁廷隆宗門內(nèi)靠北、乾清門外西側,軍機大臣辦公處名為軍機堂。軍機處內(nèi)部組織,不見記載。從軍機處檔案的《交片檔》看,有滿、漢軍機處之分,或簡稱“滿屋”、“漢屋”,由滿、漢章京分別任事。又《行文檔》中有“清檔案處”、“漢檔案處”之設,或稱“清檔房”、“漢檔房”,這是管理滿、漢檔案的分工。在宮廷之內(nèi),滿屋的辦公處設在隆宗門內(nèi)之南,在軍機堂對面之左,右為漢屋。其職掌據(jù)《光緒會典》卷3所載,滿屋分管在京旗營及各省駐防和西北兩路軍營官員的補放事務,負責內(nèi)、外蒙古、藩部及喇嘛等朝貢時擬賞單,并掌管軍機處本身的一切事務性工作;漢屋辦理在京部院及各省文職官員、綠營武職官員的補放進單,王公內(nèi)外大臣賞單及擬給外國朝貢使臣賞單,辦理皇帝交下的應當查考和應當辦理的一切事情,以及負責軍機處的對外聯(lián)系,管理軍機處的檔案等工作。 軍機處的設立,是清王朝對中央行政機構的一次重大變革,表現(xiàn)出清代前期政治制度高度集權的趨向。軍機處成立以后,逐漸代替了清建國以來所依靠的滿洲親王,貝勒參預議政的制度,廢除了議政處;同時也削弱了內(nèi)閣參預國政的權力。軍機處以“君權附庸”的地位,成為凌駕于內(nèi)閣及各部、院之上的全國政務的總匯機關,軍國大計,無不總攬。 三、通政使司 通政使司是沿襲明制。清入關后,于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立的。名為“通政”,是以政務比水,欲其上下常通之意。據(jù)《清朝文獻通考》卷82載,通政司“掌受內(nèi)外章疏,臣民密封申訴之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而進之于朝,核其不如式及程途稽限者。凡大政大獄,咸得偕部院予議焉。”其具體任務是,收各省題本,校閱后送內(nèi)閣;查有題本不合規(guī)制的,送內(nèi)閣參處;有逾限期的,移交關系衙門議辦。各省將軍、副都統(tǒng)與總督、巡撫、提督、總兵等官,按季將奏過本章造具印冊,咨送內(nèi)閣查核。 光緒二十四年(公元1898年)七月,通政使因“事務甚簡,半屬有名無實”,而被并入內(nèi)閣。不久,旋于八月十一日又下諭恢復。至光緒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因改題為奏,職無專司,才被正式裁撤。 通政使司設通政使 2人(滿、漢各 1人,正三品),副使 2人(滿、漢各 1人,正四品),參議 2人(滿、漢各 1人,正五品),經(jīng)歷 2人(滿、漢各 1人,正七品),知事 2人(滿、漢各 1人,正七品),筆帖式 8人(滿 6人,漢 2人),經(jīng)承15人。分設啟奏科、稿房、吏房、禮房、上房、火房等單位。 通政司所屬機構有“登聞鼓廳”,管軍民擊鼓伸冤之事,由參議 1人兼管,由知事率役巡查,并有筆帖式滿洲 1人,漢軍 1人,經(jīng)承 6人,分設吏、戶、禮、兵、刑、工六房,分別辦理所屬事務。如有擊鼓之人,由通政使訊供,確有冤枉,奏報皇帝交刑部審辦。如系誣告,即送刑部按律加一等治罪①。“登聞鼓”,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設于都察院,由御史一人監(jiān)管。順治十三年(公元1656年)移置長安右門外,以給事中或御史 1人更替管理。到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722年)才并入通政使司。這是統(tǒng)治者表示為人民“雪冤”的設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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