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是中央和中央紀委三令五申嚴厲禁止的,也是當前大力查處和曝光的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典型問題之一。那么,怎樣算是“大操大辦”?哪些人不準“大操大辦”?昨日,中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刊發(fā)的相關文章中,專家就此給出了基本的判定標準。
“紅白事”“大操大辦”禁令有出處?廉政準則中對此已有明確規(guī)定和解釋
一位從事相關領域研究的專家告訴記者,“嚴禁大操大辦”的法理依據(jù)出自《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其第八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不準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等行為。
中央紀委法規(guī)室編寫的《〈中國共產(chǎn)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釋義》提出,這里所稱的“婚喪喜慶事宜”,除了包括結婚喪禮外,還包括父母、配偶、子女過生日,子女上大學,喬遷新居等各種與親朋好友共同慶祝的事宜。所稱的“大辦”,是指大大超過了當?shù)匾话闳罕娕e辦類似事宜的規(guī)?;蛳M標準。所稱的“造成不良影響”,是指在群眾中或社會上造成負面影響,損害黨員領導干部的形象。所稱的“借機斂財”,是指借辦理婚喪喜慶事宜,收受各種名義的禮金、紅包、貴重禮品等物質性利益。
廉政準則的適用對象
《廉政準則》適用對象為縣(處)級以上以及人民團體、事業(yè)單位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干部。而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yè)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qū)、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xiāng)鎮(zhèn)(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則參照執(zhí)行。這也可以視作中央法規(guī)層面“嚴禁大操大辦”的對象范圍。
“大操大辦”禁令在地方上有落地?不少地方結合實際,出臺了具體的“操作辦法”
無論是《廉政準則》,還是后續(xù)出臺的《堅決制止領導干部借婚喪喜慶事宜大操大辦收錢斂財》等規(guī)范性文件,均態(tài)度堅決、要求明確,但考慮到各地風俗習慣差異和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不同,故而都未對“違規(guī)行為”列出具體界定標準。這也給地方層面“定標準”留出了空間。
目前,不少地方都結合實際出臺了具體的“操作辦法”,大致可分為三類:一是限定人數(shù)桌數(shù);二是限定禮金金額;三是限定賓客身份。
除要求向紀委報告、限定人數(shù)桌數(shù)等較為常見的規(guī)定外,一些地方還對宴席的檔次、標準作了規(guī)定。而在適用對象方面,不少地方將范圍劃定為“黨和國家工作人員”,一些地方更是明確將離退休人員、農(nóng)村“兩委”班子成員、社區(qū)居委會專職人員等納入監(jiān)督范圍。
“紅白事”怎樣辦算“大操大辦”?結合反腐規(guī)定,專家給出六個判定標準
結合反腐相關規(guī)定,對于“紅白事”怎樣辦算“大操大辦”,有關專家給出了基本判定標準:
一看操辦“紅白事”是否使用公款;二看是否使用公物,如公車等;三看是否使用公產(chǎn),如免費使用禮堂等;四看來賓中有無管理和服務對象,是否收其禮金禮品,特別是有無借機斂財;五看來賓中有無使用公物;六看是否影響他人休息、破壞環(huán)境等。
“大操大辦”禁令該不該管村居干部?專家認為,對其“嚴格要求”也是應該的
有觀點認為,村居干部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有的甚至不是黨員,不應對其“嚴格要求”。對此,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社會發(fā)展室主任李煒表示,一方面,對村居干部中的黨員,可以用黨紀來約束;另一方面,雖然村居干部在法理上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而是受村委會組織法、鄉(xiāng)規(guī)民約等約束,但實際上一些村居干部也在行使公權力、帶有公職人員色彩,有的村委會負責人還是鄉(xiāng)鎮(zhèn)干部擔任,對其“嚴格要求”也是應該的。
李煒認為,對村居干部操辦“紅白事”,一是絕不允許借機斂財;二是必須提前申報、過程透明,讓群眾監(jiān)督評價;三是提倡新的操辦方式,如請客不收禮等;四是可以讓社會組織介入,發(fā)揮其支撐公共事務、協(xié)調群體利益、促進移風易俗的作用。
釋疑
該講原則還是講人情?
“紅白事”相關禁令執(zhí)行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法治社會與人情社會的矛盾、“法”與“情”的沖突,一些地方在實際操作中也面臨問題。
問題1:多出幾桌行不行?
有人提出,不同地區(qū)經(jīng)濟發(fā)展情況不一樣,習俗不一樣,“紅白事”操辦者家庭情況、經(jīng)濟背景也有區(qū)別,有的親戚朋友確實多,實際桌數(shù)比規(guī)定標準多出幾桌行不行?
中國社科院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認為,在遵守剛性的程序性規(guī)定前提下,可以在執(zhí)行時有一些合理的“救濟措施”。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兩三桌的,在向組織如實報告、提出合理申請的基礎上,可以視作合規(guī),防止走極端。
問題2:多重身份如何界定?
有人提出,管理服務對象可能是朋友、同學甚至同村的親戚、族人,如何界定身份,能否宴請、收禮?李煒認為,關鍵是看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是否會影響公權力行使。如果影響公權力行使,即使親戚也不行。
高波建議,可參考香港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公告》?!豆妗穱栏裣薅ㄊ斩Y范圍,細致到政府雇員可接受父母、兒女和叔父母、舅父母、表兄妹、堂兄妹等親屬贈禮,但表嫂、表妹夫、堂嫂、堂妹夫、舅母的兄弟等除外;可接受私交友好之禮,但相互之間須無公事來往。
問題3:“份子錢”能否回收?
有人提出,在相關禁令出臺前,自己送出去不少“份子錢”,現(xiàn)在自己家有了“紅白事”,能否回收允許范圍之外的“份子錢”?
在高波看來,如果此前確實送出去不少“份子錢”,可列出“清單”向組織報告,如獲準也可視作一種“救濟措施”。不過,顯然“不太具有操作性”。
李煒表示,既然有禁令,就不應該回收。對干部而言,既然選擇了公職,就一定要在利益上作“切割”,放棄一些東西。
問題4:是否小題大做、不近人情?
有人反映,受傳統(tǒng)文化和習俗影響,難免有少數(shù)干部特別是其家屬想不通、不配合,認為禁令小題大做、不近人情。
對此,媒體評論員張楓逸指出,禁令看似無情卻有情,既有利于預防腐敗、保護干部,也為干部減輕負擔,推動社會移風易俗。
“這是國家治理走向現(xiàn)代化的一個實踐載體,小題必須大做?!备卟ㄕ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