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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事糾紛案例匯總

 zqbxi 2014-06-13


                                         


  湖北鶴峰縣肖家臺一級電站非法取水案例分析 
  【案情介紹】
  
  2003年7月至2004年8月,湖北省鶴峰縣水利局多次口頭、書面通知肖家臺一級電站業(yè)主杜修華、黃柏成速到縣水利局辦理取水許可證,并繳納2003年度水資源費,該電站業(yè)主既不前來辦理取水許可證,也不繳納2003年度水資源費,為了認真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加強水資源的管理,水利局經(jīng)研究決定對肖家臺電站由水政股報案,水政監(jiān)察大隊受理,并立案查處。
  
  【案件查處】
  
  2004年8月31日鶴峰縣水政監(jiān)察大隊受理并立案, 9月1日水政監(jiān)察大隊的3位執(zhí)法人員在副局長張宏輝的帶領下前往肖家臺一級電站實地調查了解。
  肖家臺一級電站位于鶴峰縣容美鎮(zhèn)老村管理區(qū),建于上個世紀70年代,原屬于坪溪大公社,后劃為老村管理區(qū)。該電站由原水電局扶持,公社貸款,老村管理區(qū)核桃灣村一、二組村民投工修建發(fā)電自供,取名迎春電站,裝機12千瓦。1977年至1978年擴建,1981年投產運行,運行到1992年,每年給鄉(xiāng)政府交管理費800元。后到2001年因多種原因未發(fā)電運行,也無人管理。
  
  2002年,老村管理區(qū)核桃灣村二組村民黃柏成和新莊村民杜修華與容美鎮(zhèn)政府達成協(xié)議,承包肖家臺一級電站30年,每年交管理費1000元。租用渠道、大壩、機房、管道、變壓器,產權為容美鎮(zhèn)水管站管理。黃柏成與杜修華共同投資約20萬元,用于購買發(fā)電機、水輪機等及整修渠道、機房,裝機125千瓦。命名肖家臺柏華電站,后更名肖家臺一級電站。
  
  2003年7月25日水利局對肖家臺一級電站業(yè)主杜修華、黃柏成下達鶴水取水字[2003]22號《鶴峰縣水利局辦理取水許可證的通知》,由老村管理區(qū)書記譚賢成帶回老村轉交黃柏成本人,同時容美鎮(zhèn)水管站站長李昌骨又打電話通知其本人,但黃柏成遲遲未來辦理取水許可證。
  
  2004年9月9日水政監(jiān)察大隊通知黃柏成、杜修華就肖家臺一級電站非法取水進行詢問調查時,二位業(yè)主充分認識到錯誤,表示馬上辦理取水許可證及其他有關手續(xù),繳納運行期間水資源費。鑒于其積極表現(xiàn),水利局決定不予追究其行政處罰。
  
  2004年9月13日,杜修華、黃柏成繳納肖家臺一級電站所欠水資源費,取水許可證在辦理中。
  
  【案件評析】
  
  通過此案的調查處理,我們全體辦案人員深受教育,感受較深。
  
  第一:該案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杜修華、黃柏成未經(jīng)水利部門同意擅自改造肖家臺一級電站,發(fā)電二年多既不辦理取水許可證,也不繳納2003年度水資源費,嚴重地影響了水資源的管理和規(guī)費征收。
  
  第二:處理程序恰當。從立案、調查取證到案件分析,以及將杜修華、黃柏成通知到水政監(jiān)察大隊宣布我們的處理決定,到杜、黃承認錯誤要求寬大處理,并當場交齊了2003年的水資源費。整個過程都是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的。
  
  第三、重在教育,區(qū)別對待。本案從開始我們就下了決心,一定要按照新水法處理到位。立案之前,全體水政監(jiān)察人員認真地學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如果最終要走法律程序、如何打官司,聘請的法律顧問和我們一道討論,局領導也相當重視,8月28日下午局長文軍同志親自參加討論,并要求大家暢所欲言打有把握之仗。在案件處理過程中他們態(tài)度好、及時繳納了2003年的水資源費、辦理了取水許可證,加之黃柏成讀高中的女兒出車禍,傷勢較重,他們誠懇地要求不罰款。在這種情況下局領導研究同意不給予罰款,我們認為處理是恰當?shù)模w現(xiàn)了重在教育,區(qū)別對待、實事求是的精神,通過執(zhí)法教育了肖家臺電站的業(yè)主,對全縣私營企業(yè)電站老板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第四、通過此案的調查處理,執(zhí)法人員受到了鍛煉。肖家臺電站一年的水資源費不足2000元,去一倘要幾天時間,加之交通不方便,路途謠遠、山高坡陡、花大精力值不值?大家認為:值!要肯定的有兩個方面:1、誰違備了水法、不依法行為,我們不能手軟,路途在遠、在險、人在苦、在累執(zhí)法一定要到位。2、水資源費不管有多少,都要征收到位,這是法律賦予我們的職責。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申請取水許可證,并依照規(guī)定取水。所稱水工程包括閘(不含船閘)、壩、跨河流的引水式水電站、渠道、人工河流、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br>  
  
酒后駕車掉入淤區(qū)致死責任在誰?
2005-08-19 07:10:07
  案例提供:中國水利報通訊員 薛東林 張丕玉 張柱連
  
  案評專家: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胡昌明 中國政法大學 王麟
  
  案情:
  
  酒后駕車掉入淤區(qū)引起25萬元賠償官司
  2004年12月11日早上,在寒氣籠罩的蘭考黃河標準化堤防151標段臨河淤區(qū)內,一輛黑色皇冠牌轎車浮在水面,經(jīng)公安人員打撈后,發(fā)現(xiàn)車內有一名20多歲的年輕人,已溺水死亡。
  
  車是怎樣掉到淤區(qū)的?死者又是誰?經(jīng)現(xiàn)場勘察和其親屬辨認,死者劉某,男,24歲,生前是蘭考黃河152標段聯(lián)合施工人員。經(jīng)檢驗得知,死者體內酒精含量超標,屬酒后開車。
  
  劉某死了,但因他的死亡而帶來的一場官司卻剛剛開始。劉某死后半個月,其家屬將施工單位――蘭考黃河河務局告上法庭。其理由是:施工標段未設置明顯標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直接導致了劉某的死亡。死者家屬要求蘭考縣人民法院判蘭考黃河河務局負責民事賠償死亡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25萬余元。
  
  河務局依法答辯 意外事故不應擔責
  
  蘭考黃河河務局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后,認真分析、研究案情,針對該案進行調查取證,于2005年2月份書寫了答辯狀。
  
  3月10日,蘭考縣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開庭審理。庭審中,蘭考河務局律師黃顯超、代理人朱家軍針對對方提出的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從五個方面作了無責辯論:其一,就對方代理律師提出的無警示標志問題,當庭出示了照片,證明死者出事地點安全警示標志完好。其二,作了黃河大堤不作為公路使用的說明,出示了《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并當庭宣讀了第十八條,證明在黃河大堤上無責任和義務設置路況警示性標志。其三,當庭提供了劉全事前喝酒情況的證明材料和證人證詞。其四,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釋,說明黃河兩岸大堤以內屬黃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場所,此案不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其五,死者出事前已在相鄰152標段參與施工7個多月,對現(xiàn)場地形路況十分熟悉,對施工安全規(guī)定也非常清楚,并負有安全施工責任等。綜上所述,死者酒后違章駕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屬意外事故,蘭考河務局無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兩個多小時的庭審中,雙方進行了訴訟、答辯、舉證、辯論等程序,最后法庭征詢雙方是否同意調解,蘭考河務局代理人當場答復“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等候判決。目前,雙方都在關注法庭的判決結果。
  
  案評:
  
  觀點一 黃河大堤不屬于“公共場所”,不能適用特殊歸責原則
  本案的第一個焦點是法條的適用問題,本案應當作為一般侵權行為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還是作為特殊侵權行為,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前者采用過錯原則,后者采用過錯推定原則,歸責原則的不同很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判決。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是“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特殊侵權行為,作為一般侵權行為的特殊條款,法律一般會優(yōu)先適用。因此如果符合第一百二十五條的條件,則應當適用特殊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民法理論認為,適用該條條文的前提條件有兩個:其一是須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其二,須是從事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作業(yè)。本案中,施工人從事了挖坑作業(yè),可以滿足第二個條件。而在第一個條件中法律認為只有在對社會公眾開放,出入人員不特定的地段,才使得施工更具危險性,因此須對施工人課以更重的責任。而本案中施工工地是在黃河大堤上,而黃河大堤不屬于“公共場所”。因為法律規(guī)定“黃河堤頂不作為公路使用”,水利部《關于對黃河主河道是否為公共場所等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黃河河道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公共場所,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他人損害的義務。
  
  觀點二  侵權人理論認為:侵權人在證明無過錯時可免責
  
  施工人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施工人是否能夠免責?侵權理論認為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之下,侵權人只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時才能免責,也就是受害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說,施工人如果能夠證明自己已設置了明顯標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并且這些標志和措施足以使任何人引起注意,就可以避免損害的發(fā)生,則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在本案中,施工現(xiàn)場設置了警示標志,并指派專職施工安全員,如果其能夠提出證據(jù)證明這些事實,并且能夠證明這些設置的標志和采取的措施足以保障他人安全,施工單位就不應當承當民事責任。
  
  觀點三 受害人酒后駕車過錯不能成為被告免責的理由
  
  受害人的過錯不能夠成為被告免責的理由。在被告抗辯時提出劉某事前喝醉酒的理由,但是我們認為被告應否承擔責任與劉某喝酒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在施工單位已設置了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如果仍造成損害,這種損害一般是由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施工人可以免責。但是這種法律上的過錯與道德上的是非并不一致,劉某的過錯不在于其酒后駕車,酒后駕車只是應當受到行政法律的處罰。劉某酒后駕車跌入淤區(qū)


河務局依法填魚塘漁場損失誰來補償
2005-03-17 10:10:26
  案例提供:本報通訊員 吳建華
  案評專家:水利部發(fā)展研究中心法制處 岳恒 胡昌明 楊潔梅
案情
  河南省長垣縣有一個漁場(以下簡稱長垣漁場),位于太行堤臨河一側,長垣漁場的部分魚塘是長垣縣黃河河務局(以下簡稱長垣河務局)修復大堤遺留下的廢坑經(jīng)漁場深挖改造形成的,且在太行堤護堤地管理范圍內。
  長垣漁場深挖改造廢坑進行養(yǎng)魚的經(jīng)營活動未經(jīng)長垣河務局批準,違反了《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第23條、第36條和《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第14條的規(guī)定,長垣河務局為此下達了行政決定書,責令長垣漁場限期拆除回填在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魚塘。長垣漁場不服該行政決定,向長垣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長垣縣人民政府以省政府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太行堤堤防護堤地為30米,長垣漁場的部分魚塘位于護堤地內,違反《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了維持長垣河務局行政決定的復議決定。
  長垣漁場不服復議決定,認為漁場土地與村委會簽訂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并得到縣相關職能部門的批準,長垣漁場對魚塘享有合法權益,長垣河務局的行為侵犯了長垣漁場的合法權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于是向長垣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長垣縣人民法院認為長垣河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程序合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長垣漁場請求的補償事項不是長垣河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不負補償責任。據(jù)此,長垣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維持長垣河務局行政決定,駁回長垣漁場請求長垣河務局給予經(jīng)濟補償?shù)脑V訟請求。隨后,長垣漁場又先后提起上訴并進行了申訴,再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
案評
  法律問題
  1.長垣漁場在太行堤護堤地內進行漁場經(jīng)營的行為是否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
  2.長垣河務局責令長垣漁場限期拆除回填在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魚塘的行政決定,是否合法?
  3.長垣河務局的管理權是否侵犯村集體的所有權和長垣漁場的使用權?
  4.長垣縣人民政府與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長垣河務局行政決定、駁回長垣漁場的經(jīng)濟賠償請求的結論,是否恰當?
分析
  觀點1.
  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護堤地內進行漁場經(jīng)營是違法行為
  根據(jù)《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的明確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挖筑魚塘必須報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因此長垣漁場利用護堤地內的廢坑開挖魚塘進行漁場經(jīng)營的行為,必須在獲得長垣河務局的批準之后才能實行。由于長垣漁場沒有履行上述審批手續(xù),其行為違反了河道管理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屬于違法行為。
  觀點2.
  長垣河務局的行政決定合法有效
  長垣河務局的這項審批權,是由《河道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的相關河道管理規(guī)定所確定的。對于違反審批規(guī)定的情形,根據(jù)《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與《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長垣河務局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還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措施。在本案中,長垣河務局要求長垣漁場限期拆除回填在工程管理范圍內的魚塘,就是采取了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的行政措施,這是一個依法履行其職責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程序合法,因而該行政行為合法有效。
  觀點3.
  河務局的管理權并未侵犯村集體的所有權和長垣漁場的使用權
  本案中,長垣局的管理權并未與村集體的所有權發(fā)生沖突,也并不要求改變村集體對土地的所有權,即回填魚塘以后土地的所有權仍屬于村集體。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管理權只對土地的使用權主要是對使用的方式予以限制。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管理權要求土地的使用方式不能危害大堤安全,不能有礙于國家防洪大計,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在堤(壩)身、護堤地挖魚塘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在其他的河道管理范圍內挖筑魚塘應得到河道主管機關的批準。長垣漁場行使的使用權違反了上述的規(guī)定,因此屬于違法行使使用權。而違法行為所獲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另一方面,回填魚塘后,長垣漁場仍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該土地行使使用權。因此,長垣河務局并未侵犯村集體的所有權和長垣漁場的使用權,長垣漁場的損失不是長垣河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故長垣河務局不負賠償責任。
  觀點4.
  長垣縣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的結論并無不當
  長垣漁場雖然與村委會簽訂了合法的土地承包合同,并獲得了縣相關職能部門的批準文書,但是,在護堤地內的漁場開挖行為,除了履行上述手續(xù)外,必須同時向河道管理部門申請批準,方可進行開挖。因此,長垣漁場對魚塘的合法權益必須以此為前提。由于長垣河務局的此項行政決定是依據(jù)其法定職權并按照法定程序實施的,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與《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長垣縣人民政府和各級法院分別做出了維持此項行政決定的復議決定與法院判決。此外,關于長垣漁場請求長垣河務局給予經(jīng)濟補償?shù)膯栴},由于《國家賠償法》


分洪閘上跌落致死誰之過
2005-03-23 07:10:06
  筆者按:2005年3月22日是第十三屆"世界水日",3月22-28日是第十八屆"中國水周"。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即將來臨之際,筆者從工作實踐中精選了部分典型案例。這些案例都發(fā)生在我們身邊,與我們的水行政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息息相關。通過解剖案例,傳播法律知識,引導人水法自然和諧。
分洪閘上跌落致死誰之過
案情簡介
  1998年農歷1月8日晚7時,東平縣銀山鎮(zhèn)徐莊村村民孟某途經(jīng)東平黃河河務局管轄的東平湖耿山口進湖閘(已廢棄)時,不慎從耿山口閘北側摔落溝中死亡。經(jīng)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查,認定孟某為飲酒過量失足跌落溝中意外死亡,其家屬無異議,自行料理了后事。1999年6月5日,其家屬委托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向東平縣人民法院提交訴狀,狀告東平黃河河務局作為耿山口閘管理單位,疏于管理,閘橋欄墻存有豁口,未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造成孟某意外死亡,要求東平河務局承擔死亡補償金、喪葬費、撫育費、贍養(yǎng)費合計10.26萬元。
案件處理經(jīng)過
  東平河務局接到起訴狀后,成立了應訴小組,圍繞案情調查取證,派人到上級機關東平湖管理局檔案室查閱了該閘60年代初建時有關設計資料;收集了公安機關現(xiàn)場勘驗報告及其他司法文書,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了答辯狀。
  10月29日,法院開庭對該案進行了審理,原告訴稱閘橋北東側轉彎處欄墻存有豁口,致使孟某騎自行車途經(jīng)該閘跌落致死,應由東平河務局承擔法律責任并依照規(guī)定進行賠償。被告東平河務局辯稱,死者當晚飲酒,本身有過錯,死亡時間在夜間9時許,次日8時才被發(fā)現(xiàn),事發(fā)時既無人證,又無物證,稱從閘旁護墻豁口處摔下致死,無充分證據(jù)進行佐證。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根據(jù)公安機關勘查報告,死者所行方向和摔落地點,均不在主橋范圍內,死者死亡與被告管理疏忽之間沒有因果關系,所訴理由與事實不符,被告不承擔民事責任。在確鑿的證據(jù)面前,原告提出要求進行法庭調解,被告拒絕。原告看到索取賠償費無望,于2000年6月23日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東平縣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1999]東法初字第266號),準許原告撤訴,由原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思考與啟示
  這是一起典型的建筑物致人損害案,在當?shù)赜绊戄^大。由于東平湖管理局管轄范圍內分洪閘、泄洪閘、引水閘、防倒灌閘眾多,因各類涵閘管理引發(fā)的民事案件時常發(fā)生。河道主管機關一旦敗訴,會在當?shù)匾疬B鎖反應,導致出現(xiàn)意外事故就找河道主管機關的惡果。
  該案同時也應引起河道主管機關的深思,特別是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了《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guī)定“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如上述情形“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這明確規(guī)定了道路、橋梁等工程建筑在設計、施工和管理過程中,要符合有關安全指標,避免瑕疵出現(xiàn);對建筑物運行過程中產生的人為或自然磨損缺陷,管理單位要及時修繕,履行法定義務,對水利工程設施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本案中,由于孟某死亡系醉酒導致,本身存在過錯。同時,根據(jù)現(xiàn)場勘察、模擬,死者所行方向和摔落地點,均不在主橋范圍內,排除了意外死亡與閘橋欄墻豁口之間的因果關系,免除了黃河河道主管機關的責任。如果孟某確實是從閘橋欄墻豁口處掉入閘后河道摔死,河道主管機關管理瑕疵致人死亡的責任則難以逃脫。對于五、六十年代建造的水利工程設施,現(xiàn)已失去作用的,需要權屬移交、改變用途或報廢拆除的,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xù)并報廢拆除,以免因多年老化失修、疏于監(jiān)管,留有事故隱患,發(fā)生意外事故承擔民事侵權法律責任。(山東黃河河務局東平湖管理局水政處 張旭 仇和平)
  來源:水政在線 3月18日


盜竊水文設施被法辦案例
2005-04-06 07:10:44
案情簡介
1994年4月8日晚,黃委楊家坪水文站高水浮標投放器右岸支架,被犯罪分子鋸斷后盜竊。該支架位于甘肅省涇川縣涇明鄉(xiāng)山底下村灘地,支架直徑15厘米,高20米,重480公斤,價值4228元。支架的被盜,嚴重影響楊家坪水文站水文測報工作的正常進行。
楊家坪水文站發(fā)現(xiàn)支架被盜后,于4月9日向當?shù)嘏沙鏊鶊蟀?。但水文站職工和黃委三門峽水文水資源局水政人員并不依賴派出所,奔走于水文站周圍的村莊,決心查出盜竊設施的犯罪分子。工夫不負有心人,在5月17日終于查找到了可靠線索后,立即向涇川縣公安局匯報??h公安局刑警隊根據(jù)水文職工提供的線索,派員立即趕到罪犯駐地涇川縣涇明鄉(xiāng)山底下村,連續(xù)作戰(zhàn)四個晝夜(5月18日至21日),將盜竊、毀損涇川站高水浮標投放支架的王光忠、王少紅、王拴連三名犯罪分子抓獲。1994年5月30日,涇川縣公安局以涇公預(94)26號提請涇川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6月3日涇川縣人民檢察院核準依法逮捕3名罪犯。7月2日,涇川縣人民檢察院向涇川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8月12日,涇川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做出判決:王光忠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王少紅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王拴連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判決做出后,三名被告均沒上訴,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通過對三名盜竊分子繩之以法,震懾了犯罪分子,捍衛(wèi)了《水法》尊嚴。
法律規(guī)定索引與點評
法律規(guī)定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二十八條“國家保護水工程及提防、護岸等有關設施、保護防汛設施、水文監(jiān)測設施、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和導航、助航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設施、水文監(jiān)測設施、水文地質監(jiān)測設施和導航、助航設施的”。
《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jiān)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jiān)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br> 水利部《水文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水文測站的測驗設施、標志、場地、道路、照明設備、測船碼頭、地下水觀測井,傳輸水文情報預報的通信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和擅自使用和移動?!?br>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七五條“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或者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br>點評
黃委水文局三門峽水文水資源局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時依法將案件移交地方公安、司法部門,積極提供準確可靠線索,爭取破案時機,執(zhí)法程序合法值得推薦。本案的處理,有以下幾點積極意義:
一、水文執(zhí)法部門通過查處水文水事案件,以鐵的事實教育水文站駐地干部和群眾,改變他們那種認為水文站不重要和不受當?shù)卣块T重視,可以隨意毀損、盜竊設施等錯誤的想法和行為。通過具體的案件,使他們認識到水文工作在防汛和國民經(jīng)濟建設中的重要性,與自己的利益是休戚與共,水文監(jiān)測設施的破壞所造成的損失是無法彌補的。該水事案件得到處理后,受到教育的群眾說:“現(xiàn)在有了《水法》,水文站硬起來,以后可得按法辦事”。
二、本案表明水法規(guī)的學習、宣傳活動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我們要有打持久戰(zhàn)的心理準備,應通過切實有效的宣傳方式,提高水文站駐地干部與群眾對水文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能一蹴而就。水文職工更應學好《水法》及其他水法規(guī),用法律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促進各項工作。尤其要結合典型案件搞好宣傳教育,以案釋法,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過人民法院審理涉及水利的案件,以案示教,為今后有效地開展流域水行政執(zhí)法和水行政復議、聽證等積累經(jīng)驗,提供案例借鑒。
三、水文職工應積極為公安、司法部門提供案情線索、證據(jù),并積極配合、協(xié)助依法處理,嚴厲打擊犯罪,達到震懾犯罪分子、教育群眾的目的。
四、通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涉及水利的案件,向社會各個層面宣傳和弘揚新時期“維持河流健康生命”的治水理念,為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營造了良好的水法制環(huán)境和氛圍。(黃委水文局水政處 任順平 劉中利)
來源:水政在線 4月5日

                                                                                                   

淤區(qū)溺水死亡案情分析
2005-04-11 07:10:53
案情簡介:
2004年12月11日早上,蘭考黃河標準化堤防建設151標段臨河淤區(qū)內,發(fā)現(xiàn)一輛黑色皇冠牌轎車,上午10點多現(xiàn)場打撈后,發(fā)現(xiàn)車內有一名二十多歲的年青人,已溺水死亡。經(jīng)現(xiàn)場和其親屬辯認,死者:劉全,男,24歲,開封縣杜良鄉(xiāng)人,死者生前是蘭考黃河152標段聯(lián)合施工人員(152標段施工單位屬開封第二黃河河務局)。
在打撈劉全及車輛期間,蘭考縣公安局110指派有關人員出現(xiàn)場,要求解剖尸體,以便進一步查明死亡原因,其親屬不同意,公安機關未做解剖化驗,其親屬將尸體運走后火化。
訴訟過程:
事隔半個月后,死者劉全的親屬以其子、妻、父、母四人的名譽一紙將該段(151)施工單位蘭考黃河河務局告上法庭。其理由是:因該段施工人――蘭考黃河河務局,在施工標段未設置明顯標志,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導致劉全死亡的主要原因。要求蘭考縣人民法院判令蘭考黃河河務局負責民事賠償劉全死亡喪葬費、撫恤金等共計25萬余元。蘭考黃河河務局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后,局領導非常重視,立即組織水政科、公司領導、法律顧問等有關人員認真分析,研究案情,針對該案進行調查取證。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劉全出事后的打撈現(xiàn)場照片顯示該段安全警示標志完好,安全規(guī)章制度齊全,措施得力,不存在安全防范措施問題。同時在調查中還發(fā)現(xiàn):在劉全出事前是喝過酒的,有同桌吃飯時喝酒情況證人證言兩份;其次是我們又查閱了《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的有關條文規(guī)定以及針對河道是否屬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公共場所范疇等資料,2005年2月份書寫了答辯狀。
3月10日,蘭考縣人民法院民一庭依法對此案開庭審理,我局代理人朱家軍,律師黃顯超參加庭審,開封市局水政科張丕玉科長帶領開封局及下屬單位全體水政人員參加傍聽。庭審中,律師黃顯超,代理人朱家軍針對對方提出的蘭考黃河河務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從五個方面作了無責辯論:第一,就對方代理律師提出的無警示標志問題,我們當庭出示了打撈現(xiàn)場全圖照片和施工項目部有關安全管理方面的板面照片,并加以詳細說明。第二,我局代理人作了黃河大堤不作為公路使用的說明,并出示了《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當庭宣讀了第十八條,證明我們在黃河大堤上無責任和義務象公路管理那樣設置路況警示性標志。第三,我們當庭提供了劉全事前喝灑情況的證明村料和證人到場作證。第四,我們提供了河道概念解釋,說明黃河兩岸大堤以內屬黃河河道,河道是行洪的地方,不是公共場所,此案不適用民法通則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第五,死者劉全出事前已在相臨152標段參與施工七個多月,對現(xiàn)場地形路況十分熟悉,對施工安全規(guī)定也非常清楚,并負有安全施工責任等。
綜上所屬,我局代理人據(jù)理力爭,最后作出死者劉全純屬酒后違章駕車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蘭考河務局無任何過錯,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兩個多小時的庭審中,雙方進行了訴訟、答辯、舉證、辯論等程序,最后法庭征詢雙方是否同意調解,我局代理人當場答復“不同意”。法庭宣布休庭等后判決。
目前,雙方都在關注法庭的判決結果,蘭考黃河河務局表示將此案訴訟到底。
此案,敬請水行政執(zhí)法人員參與討論,提供寶貴意見。
說明:文中死者為化名。
相關法律法規(guī):《河南省黃河工程管理條例》第十八條 禁止履帶車輛在黃河堤上通行。黃河堤頂不作公路使用,必須使用時,應按省有關規(guī)定向黃河河務部門交納使用堤段的養(yǎng)護補償費。
堤頂泥濘期間,除防汛搶險和緊急軍事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一律不準在堤上通行。
《河南省黃河河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黃河河道管理范圍為黃河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蓄洪區(qū)、滯洪區(qū)、行洪區(qū)、庫區(qū)、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應根據(jù)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由當?shù)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劃定。(蘭考黃河河務局水政水資源科 朱家軍 甘紅香)
來源:水政在線 4月8日


河務局應該擔負賠償責任嗎?
2005-04-11 07:10:53
近期,開封第一河務局按照土地法規(guī)定,征用了開封柳園口鄉(xiāng)土地鄉(xiāng)軒樓村委、和尚莊村委土地共83畝,辦理了合法的征地手續(xù)。開封自來水總公司以對該土地擁有使用權為由,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河務局侵權, 要求河務局賠償人民幣88萬元。河務局應該負擔侵權責任嗎?
黃河標準化堤防建設是國家重點工程。在今年的黃河標準化堤防建設施工中,開封黃河河務局第一黃河河務局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征用柳園口鄉(xiāng)軒樓村委、和尚莊村委土地,與二村委簽署了征用土地協(xié)議,并經(jīng)當?shù)赝恋夭块T批準,按照《土地法》規(guī)定的征用土地有關規(guī)定,履行了有關手續(xù),向當?shù)赝恋刂鞴懿块T上交了征用土地有關款項。因此,開封第一河務局按照國家政策法規(guī)征用土地,其行為合法有效。
開封第一河務局接到開封市中院送達的的起訴狀副本后,組織水政人員認真分析案情,積極應對訴訟。在案情分析會上,一種觀點認為:開封第一河務局屬于善意第三人。如果開封市供水總公司認為土地使用權受到侵害,依據(jù)《民訴法》有關規(guī)定:起訴侵權人。所以應該起訴柳園口鄉(xiāng)軒樓村委、和尚莊村委,由柳園口鄉(xiāng)軒樓村委、和尚莊村委承擔責任。因此,此案訴訟主體不對,建議本法庭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另一種觀點認為:該土地是開封市柳園口鄉(xiāng)土地所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開封第一河務局,并辦理了手續(xù),收取了土地補償費、青苗款等費用。開封第一河務局征用土地合法有效。如果開封自來水總公司主張該土地所有權,應該提起行政訴訟,以開封市郊區(qū)土地局為被告。
第三種觀點是:原告提供的土地證是征用土地證,而非國家頒布的統(tǒng)一的土地使用證,所以不能證明其對土地擁有所有權。
研討會后,開封第一河務局全體水政人員統(tǒng)一了觀點,積極準備有關證據(jù),書寫答辯狀,積極應訴。
但是在今年三月十一日開封中級法院開庭時,原告以開封市政府正在調解為由,申請延期審理。審判長在爭得開封第一河務局的同意后,宣布該案延期審理。(薛東林 張丕玉)
來源:水政在線 4月8日


九齡童墜河溺亡 采砂隊擔責賠錢
2005-05-12 07:10:07
  本報訊 一名九歲男童墜橋溺水而亡,其父母認為是采砂隊違規(guī)采砂導致河床由“小溪”變成“大河”,遂將采砂隊告上法庭。近日,廣東省韶關新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采砂隊應對男孩的死亡擔責三成,判處賠償人民幣3萬元。
  
  九齡童意外墜橋溺亡
  
  2004年9月4日下午,九歲男孩小旺(化名)放學后和幾位小同學來到豐江河邊玩耍。河上有一座獨木橋,橋寬半米。此時,橋下河水湍急,但小朋友們并沒有害怕,因為經(jīng)常來玩的人都知道,橋下的水并不深,跳下去也可以站起來。小旺和小同學們一路追打,躍上木橋。忽然間,小旺腳下一滑,向后仰倒跌入湖中。幾分鐘過去了,小旺并沒有像想象的那樣從水中站起來。這時,小伙伴們才意識到不妙,等到把他從河中救起時,小旺已經(jīng)停止了呼吸。
  
  河床變深采砂隊成被告
  
  為什么以前齊腰的河水會將人吞沒呢?小旺的父母百思不解。經(jīng)四處了解,后來得知,最近有一隊采砂隊在豐江河河床附近一帶采砂,從河床內運走了大量的砂石。于是,夫婦倆認定是采砂隊的行為使原本的淺灘逐漸加深,不知情的兒子才會放松警惕,墮水喪命。遂將該支采砂隊告上法庭,要求對兒子的死亡作出賠償。
  
  采砂隊方面則認為雖然自己之前的確在河床一帶采砂,但是具體采砂地點并不是小旺落水的地方,而且采砂也并不一定就會加深河床,因此,拒絕對小旺的死承擔責任。
  
  采砂隊被判擔責三成
  
  新豐縣法院經(jīng)調查了解到:2004年中旬,該采砂隊曾與該段河床所在村第10村民小組簽訂了采砂合同。合同簽訂后,雙方并未向上級有關部門申報。在尚未取得開采許可證的情況下,采砂隊就開始在距獨木橋上下30米遠的河床上進行大肆開采。到2004年9月初,該采砂隊已經(jīng)共從豐江河床運走砂石159車,約1600多噸。
  
  據(jù)此,新豐縣法院認為:采砂隊在未取得開采許可證的情況下,大量采掘河床砂石,已經(jīng)對河床結構造成破壞,改變了水流走勢。此舉與男孩的溺水身亡有一定的因果關系。因此,法院判決采砂隊應對男童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判令向男童父母支付賠償金人民幣3萬元。(鄔科 汪次安)
 
  來源:信息時報 5月11日


黑龍江省慶安縣農水糾紛的調查
2005-05-20 10:10:41
  本報訊 “清明到小滿,種啥啥不晚?!边@是黑龍江省慶安縣一帶流傳的一句農諺。然而小滿將至,慶安縣平安鎮(zhèn)和平村趙福友屯的67戶農民,都因田里插不上秧而心急如焚――這1380畝肥沃的水田是全屯老百姓的飯碗!
  
  5月14日,在安邦河畔的趙福友屯,記者被數(shù)十名急不可待又無事可做的農民團團圍住,聽得最多的詞是“水價”和“水霸”。
  
  中央補十塊水費漲八塊
  
  近兩年,讓趙福友屯農民喜上眉梢的是黨和國家的免除農業(yè)稅、糧食直補好政策,以及田里優(yōu)質水稻的豐收,這使得20年前的笑容又開始在農民的臉上綻放。而如今讓趙福友屯農民落入窘境的是水價,因為他們不情愿上交一下子上漲了40%的水費,只能眼睜睜地看著那漲得滿滿的安邦河水從屯頭流淌而去……
  
  水價為什么上漲40%?是何人何單位向略有轉機的農民伸出了索取之手?農民交給記者一份復印的“黑價聯(lián)字[2004]11號”文件,文件的印發(fā)時間為2004年2月23日,文件的名字是“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水利廳關于對慶安縣和平灌區(qū)進行農業(yè)水價改革試點的通知”。這份文件引發(fā)了一些農水之爭,爭執(zhí)的焦點當然是水價。
  
  “黑價聯(lián)字[2004]11號”文件決定對慶安縣和平灌區(qū)農業(yè)水價“進行改革試點”,“農業(yè)用水的計價方式由年畝收費改為按實際用水量計收水價。慶安縣和平灌區(qū)農業(yè)供水價格標準為4分/立方米?!痹?004年以前,慶安縣和平灌區(qū)農用水按每畝500立方米、每立方米4分錢計算,每畝水費20元錢。
  
  記者看到,與趙福友屯地挨地有一個“慶安縣和平水稻灌溉試驗站”,在醒目又高大的試驗站介紹牌上記錄著用水情況:該站“1998年開始,對寒地旱育稀植水稻進行了‘控制灌溉’試驗,總結出了……節(jié)灌技術。應用該技術,水稻畝灌水量在360立方米以內(比常規(guī)灌溉節(jié)水140立方米左右)……該灌水技術已在我縣大面積示范推廣?!?br>  
  趙福友屯的村民們心里盤算,往年的用水與牌子上寫的數(shù)字差不多,如此算來按畝收費與按方用水對他們并無大礙。不成想到了2004年11月收水費時,按每畝28塊錢收,每畝比往年多收8塊錢。村民們納悶了:怎么中央剛給糧農每畝10塊錢直補,就要拿出8塊交上漲的水費?那還不如將8塊錢直補給水務局,何苦在我們兜里轉一圈呢?
  
  于是,農民們決定還是按每畝20元水費交錢。當他們湊足水費上交時,被拒收了,理由是要按每畝28塊錢交齊。農民找到鎮(zhèn)里又找到縣里?!爱敃r領導們都幫著做工作??晌?guī)е嫠M的存折交了幾次都沒交成?!壁w福友屯村民小組長(當?shù)胤Q屯長)馮長明在接受采訪時一臉無奈地拿出存折給記者看。
  
  為搞明白多收水費問題,滿頭白發(fā)又有些文化的村民趙會權托人找來“黑價聯(lián)字[2004]11號”文件,以及慶安縣人民政府2004年3月5日配套發(fā)的“慶安縣和平灌區(qū)農業(yè)水價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慶政發(fā)[2004]20號)”文件,與村民們仔細研讀。
  
  “黑價聯(lián)字[2004]11號”文件規(guī)定:“每畝農田用水量最高計收標準暫定為700立方米/年,超過700立方米/年的按700立方米/年計收水價;不足700立方米/年的按實際用水量收取。”通情達理的村民說:“按方(指立方米)收費是用水改革的大勢,我們覺得也應該。文件里明明白白說不足700方的按實際用水量收取,我們用水沒人給計量,為什么一刀切統(tǒng)統(tǒng)按最高收費的700方算?”
  
  村民們再研讀縣里發(fā)的“慶政發(fā)[2004]20號”文件,發(fā)現(xiàn)其中第十三條寫著:“干渠、排水渠和蓄水池上的臨時泵站、取水口,采取相鄰支渠計價標準征收?!?br>(上接第一版)村民們納悶了:屯里農水走的是一米左右寬的渡槽,渡槽架設在“相鄰”的一支渠上方,論寬度、深度都不能與下方三米多寬的一支渠相比,更由于渡槽地勢高,水的流速也沒有辦法與水勢洶涌的一支渠相比,怎么能把屯子農用水的數(shù)量參照一支渠的數(shù)量計算呢?這不是小斗給水大斗收錢嗎?這是水務部門既偷懶又坑人的做法。于是村民們決定不按每畝28元交水費,要求灌溉管理站出示“實際供水量”數(shù)據(jù)。
  
  2004年12月1日,慶安縣水務局對趙福友屯67戶農民下達了處罰決定書;2005年1月4日趙福友屯55戶農民聯(lián)名向慶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你說“不”就斷水2005年1月18日,慶安縣人民政府下達了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被申請人(縣水務局)對申請人(55戶農民)下達的收繳水費的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每畝常規(guī)用水量為500立方米,指不包括泡田、滲漏、蒸發(fā)等,實際每畝用水量達到805立方米。
  
  趙福友屯的農民拿出“黑價聯(lián)字[2004]11號”文件指給記者看,上面寫著“農業(yè)用水的范圍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應的糧食作物、經(jīng)濟作物用水和水產養(yǎng)殖用水?!奔Z食作物用水當然應該指糧食一個生長周期用水,咋就又分成常規(guī)用水和泡田用水了?農民們又拿出一份慶安縣綠色食品辦公室印發(fā)的“慶安縣A級綠色食品優(yōu)質米水稻旱育稀植技術操作規(guī)程”給記者看,這份“操作規(guī)程”在“插秧階段”中印有“灌水泡田5-7天”的要求。
  
  一位陪同記者的縣委

                                                                                                  

一起河道棄土案涉及三方當事人――該處罰誰?
2005-07-06 10:10:40
  案例提供:巴中市水利局水政監(jiān)察支隊 邱斌賢

  專家回信:水利部政法司水政監(jiān)察處 翟天夫

  《人水法》主持人:
  
  我是一名基層水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遇到一起違法案件,雖然有自己的看法,但拿不準對不對,很想聽聽專家的見解。
  
  事情是這樣的,在一次例行巡查中我們發(fā)現(xiàn):某城區(qū)上游河道管護范圍內有違法傾倒的大量棄土。經(jīng)調查得知,該河段的棄土來源于A房地產公司的建筑工地。經(jīng)監(jiān)察人員調查,A公司負責人承認棄土是該公司建筑工地的。但他們說,向河道傾倒棄土的行為與他們公司無直接關系,因為他們已將該工地棄土的處理工程承包給B公司了,同時,A公司人員向監(jiān)察人員出示了該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書面承包合同。監(jiān)察人員立即趕赴B公司調查,B公司負責人承認棄土是他們傾倒的,但又指出,他們在河邊傾倒棄土是經(jīng)過C村民小組同意并向他們繳納了費用。C村民小組組長證實,B公司倒土確是該村民小組集體同意的,其理由是該處土地是他們的耕地,他們有處置權。
  
  情況弄清后,監(jiān)察人員準備正式立案查處??稍诖_定立案對象時,卻對誰是違法主體產生了分歧。一部分監(jiān)察人員認為違法主體是B公司,理由是將棄土倒入河道管護范圍內的是B公司,B公司應對此行為負完全責任;另一部分監(jiān)察人員認為違法主體是C村民小組,理由是B公司之所以將棄土倒入河道管護范圍內,是經(jīng)C村民小組同意并收取了費用的;還有一部分監(jiān)察人員認為違法主體是A房地產公司,理由是棄土是從A房地產公司的工地運出的。
  
  本人認為,該案的違法主體應該是B公司。理由是:該案中直接違反《防洪法》《水法》規(guī)定、向河道管護范圍內傾倒棄土的是B公司。B公司在明知向河道傾倒棄土是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為逃避法律責任而與不具備河道管理法定職責的C村民小組簽訂所謂的棄土傾倒協(xié)議,從而導致了大量棄土倒入河道管護范圍內嚴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的事件發(fā)生。
  
  專家回信

  邱斌賢:
  
  根據(jù)你所提供的情況,由于B公司是違法行為的實施者,違反了《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彼O(jiān)察人員可以根據(jù)《防洪法》第五十六條的相應規(guī)定對B公司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你對此案的理解是正確的。雖然在河道保護范圍內違法傾倒的棄土來源于A房地產公司,但是他們已將該工地棄土的處理工程承包給了B公司并簽訂合同。也就是說B公司有妥善處理A公司工地棄土的義務,同時承擔處理棄土過程中的相應責任。由于A公司沒有實施任何違法行為,故A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C村民小組雖然與B公司簽訂了無效合同,成為導致B公司實施違法行為的原因之一,但此關系不在《水法》《防洪法》的調整關系范圍之內。
  
  來源:中國水利報

黃河流域首起污染案判決 四家責任單位賠償288萬 

2005-08-09 11:10:44

  本站訊 2005年7月29日,內蒙古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黃河流域首起污染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內蒙古塞外星華章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污染事件有關的四家單位賠償原告包頭市供水總公司污染損失288.75萬元,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4年6月26日,內蒙古包頭市黃河段河水開始變得渾濁,泛著紅色、綠色泡沫的水流涌動在河段上。到29日,黃河水污染已到了極致。從烏拉特前旗流進包頭的黃河水,不光污濁不堪,氣味刺鼻,還漂浮著死魚。有200多萬人口的包頭市,城市90%用的都是黃河水,嚴重的水污染危機使包頭市經(jīng)受著考驗。由于包頭市只剩下唯一的一個水庫還有水,但這里的水也只能維持五天,另外許多城區(qū)和這唯一的水庫并沒有管道連接,五天過后,包頭將徹底癱瘓。為此,包頭市政府不得不派出大量的送水車上街送水。于此同時,包頭市迅速和上游的地方政府部門及排污企業(yè)進行了交涉,很快黃河水質又恢復了正常。這樣,包頭市才在最后的艱難時刻用上了黃河水。


  這次黃河的水污染超標,是建國以來黃河流域最大的一次污染事故。但五天來的黃河斷水,讓包頭的工農業(yè)生產蒙受了重大損失。包頭市統(tǒng)計結果表明:GDP萬元耗水率,損失達一億三千九百元。這僅僅只是5天來包頭工礦企業(yè)的經(jīng)濟損失,而斷水對于200多萬市民生活、工作的影響則無法估算。污染事件已經(jīng)過去一年了,可它對黃河生態(tài)的破壞至今沒有恢復。包頭市水源監(jiān)測站分析人員指出:污染導致魚蝦幾乎全部死亡,這是需要很多年才能恢復的。


  6?29 黃河污染事件發(fā)生后,黃委水資源保護局、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政府督察室、水利廳等對此專門進行了調查,認為這次污染事件的責任源頭,在于烏拉特前旗的幾家造紙企業(yè)和臨?;S。


  包頭市供水總公司經(jīng)過多方收集,在充分掌握大量證據(jù)的情況下,2004年9月8日,正式將內蒙古賽外星華章紙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美利北辰公司、林?;す靖嫔戏ㄍ?。同時對總排干管理局在未征得上級部門同意允許企業(yè)將污水排入排干溝一并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因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04年12月16日,原、被告雙方當事人在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進行了證據(jù)交換。2005年1月18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


  此后,法院多次與原、被告雙方進行必要的調解,但均未達成共識。2005年7月29日,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對上述3公司作為黃河上游企業(yè),在生產和發(fā)展時必須要兼顧下游地區(qū)的環(huán)境,但被告違反國家環(huán)保法律規(guī)定,排放超標準污水,給原告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另一被告總排干管理局在沒有征得上級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做主,允許企業(yè)將污水排入排水溝,違反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同時,該單位在這次黃河水污染事件中沒有履行水質監(jiān)測職能,故對水污染的損害與其他3被告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迄今為止黃河流域第一起水污染賠償案件。事件雖然過去,案情也已明了,但它給沿黃超標排污企業(yè)敲響了警鐘。同時,它對于黃河流域水源保護,遏制污水排放、保障沿黃城市、農村的用水安全和生態(tài)保護具有一定意義。(李建國)


  來源:黃河網(wǎng) 8月8日

   舉報

 老刀      發(fā)表于2005-12-2  | 只看該作者樓12

重點工程更需依法審批建設 

2005-08-04 15:10:32

案評專家:水利部建管司河道處 匡少濤

案情

  國家大型工程在建設中如何自覺遵守《防洪法》《水法》等法律法規(guī),是水行政執(zhí)法部門一直關注的問題。在現(xiàn)實中,個別大型工程在涉河施工中往往以工期緊、任務重為由,置現(xiàn)行的水法律法規(guī)于不顧,不按法定程序辦事,不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就開工。這種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必須嚴厲制止。今天,本欄目刊登的就是這樣一起典型案例。

水利部門送達緊急告知函

“穿沁工程”仍然違法開工

  2003年4月19日,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第二工程公司西氣東輸某項目部向河南溫縣黃河河務局遞交了《沁河穿越工程開工(緊急)告知函》:定于4月20日中午沁河定向鉆施工正式開始,特此告知。

  接到告知函,河道主管機關――溫縣黃河河務局依據(jù)《防洪法》于次日上午立即作出答復:“建設穿河、穿堤的管道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防洪要求審查同意。”對河務局的答復,項目部置之不理,強行違法開工。

無視多次“停工指令”

造成河道防洪隱患

  工程違法開工后,溫縣黃河河務局水政監(jiān)察人員不分晝夜地往返于項目部和施工現(xiàn)場,向施工單位宣傳水法規(guī),講解違法穿沁的危害性。在宣傳沒有產生效果的情況下,5月8日,河務局連續(xù)7次向項目部下達了停工通知,通知強調“待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后,按審查意見執(zhí)行,否則,由此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均由你方負責”。

  在對“穿沁工程”依法監(jiān)管的同時,水政監(jiān)察人員還密切注視著沁河堤防的安全。5月9日,水政監(jiān)察人員在進行河道巡查時,發(fā)現(xiàn)在管道穿越處臨背河地面有大量泥漿冒出,立刻意識到沿管道穿越處的堤防臨背河已形成過水通道,對沁河防洪產生嚴重危害,隨即向項目部下達了《緊急停工通知》,但項目部依然無視通知。

  5月11日,黃委專家組勘察分析認為:“該工程應立即停止違法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提出解決方案,確保防洪安全?!贝稳眨幽鲜》乐概c焦作市防指分別下達了《關于立即停止西氣東輸穿沁工程施工的緊急通知》,要求溫縣、博愛兩縣防指“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違法施工,若仍置之不理,可采取嚴厲措施;并通知施工單位,穿沁工程建設方案未經(jīng)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施工”。5月13日,溫縣防指向項目部下發(fā)了《緊急停工通知》,并將省、市防指《通知》作為附件一并告知,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嚴格按縣防指指令執(zhí)行,否則,造成一切后果均由你方承擔。”

  截至5月14日21時穿沁工程完工,溫縣黃河河務局共向管道二公司西氣東輸某項目部發(fā)了11次停工通知,并及時進行了現(xiàn)場勘測,專家指出:違法穿沁施工對沁河防洪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省政府、黃委會高度重視

建設單位投資千萬元整改

  事件發(fā)生后,河道主管機關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提交了專題報告,引起了省政府的高度重視。5月13日,河南省省長李成玉作了重要批示;5月14日,河南省、焦作市、溫縣河務局、博愛河務局、黃委設計院、中石油管道二公司、中原石油勘探局固體工程處在鄭州召開“沁河穿越管線施工大堤防洪、防汛措施方案研討會”;5月20日,黃委主任李國英來到施工現(xiàn)場,要求“站在對國家利益、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基礎上,考慮管道穿沁隱患永久處理方案”。

  5月22日,河南省防指提出了有關整改實施方案;23日,黃河防總對方案進行了批復,同意河南省防指上報的處理方案,同時指出管道穿沁隱患屬重大人為責任事故,要求河南省防指責成西氣東輸建設單位盡快做出設計方案,在7月15日前完成主體工程。

  在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下,在法律的威懾下,西氣東輸豫皖管理處認識到自己的違法行為給國家防洪工程造成了嚴重危害,按照設計方案,投資1000多萬元進行整改。

  按照《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研究,認為西氣東輸建設單位已按河南省防指要求及時對穿沁工程造成的防洪隱患采取了補救措施,同意結案,2003年12月31日,黃委對西氣東輸武德鎮(zhèn)管道穿沁工程補發(fā)了審查同意書。(付寶山)

案評   

觀點一

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穿河工程施工違法

  這是一個十分典型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違法案件。在案件中,穿沁工程建設方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防洪法》和水利部、原國家計委頒布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項目部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前,沒有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審查同意,同時在沒有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影響評價報告》、進行防洪影響評價論證,沒有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對該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進行審查批準的情況下,便強行開工。自恃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而無視法律的存在。在流域機構和相關防汛指揮部門依法多次下達“責令停工通知”后仍置之不理,一味地強調工程進度要求,置防洪安全于不顧,最終導致對沁河防洪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觀點二

涉河項目無論大小均需依法審批

  《防洪法》

河南中牟縣五名法盲農民聚眾阻撓黃河大堤施工被判刑 

2005-08-10 11:10:33

  本站訊 8月9日,河南省中牟縣5名法盲農民煽動群眾阻撓黃河堤防放淤固堤工程施工,被當?shù)胤ㄔ阂跃郾姅_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3年、1年6個月、1年、10個月有期徒刑?! ?/p>

  據(jù)介紹,被告人王某、孫某等5人均系中牟縣狼城崗鎮(zhèn)太平堤村人。去年9月1日,王某因對村干部發(fā)放黃河堤防放淤固堤工程占地款有意見,就找到村民孫某商量“錢不發(fā)不叫施工”,并“找人看住管(泥漿泵抽水管)”。次日,王又找到馬某、鄭某商量,商定由馬、鄭2人負責在本村村北大堤上監(jiān)視不讓泥漿泵開泵施工,并交待說“如果泵出水了,就立即到村里發(fā)動群眾都上大堤關泵。”王某還按每戶50元收了本村部分群眾對的1600元錢作為相關費用。次日中午,孫某與張某在一起喝酒,孫又提到“不分錢不叫施工”。酒后,2人即到大堤上,張于當日下午兩次將泥漿泵關掉,阻止施工,以致停工多日。去年9月27日,馬某、鄭某在大堤上發(fā)現(xiàn)放淤固堤工程又開始施工后,便與王某、張某等人煽動本村村民數(shù)十人到工地鬧事阻撓施工,張某還用自己的自卸車與另一輛60型拖拉機將村民拉到工地,他們不顧村、鎮(zhèn)干部的勸阻,于當日下午將泥漿泵關掉,并將一名施工人員打傷(經(jīng)鑒定為輕微傷)。當晚9時許,王某、馬某、鄭某等人又煽動百余名村民到工地阻撓施工,并對工地施工人員進行毆打,致田某等5人被打傷,經(jīng)鑒定均為輕微傷,工程再度停工。以上累計停工時間長達24天,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82萬余元。(史和平 楚揚 李豐慶 婁王記 張弘)

  來源:水政在線 8月10日

   墜橋溺死案引發(fā)思考――

交通橋不是水利設施 水行政部門不承擔事故責任 

2005-08-25 11:10:09

  案例提供:中國水利報通訊員 楊磊 楊兆賢 陳曙光 劉磊 

  案情  

  架在河道上的橋梁是否屬于水利設施?如果橋梁上發(fā)生人員墜河事故,水利部門有沒有責任?這看似簡單的問題,在實際案例中處理起來卻并不簡單。近年來,山東省聊城市接連發(fā)生幾起人員墜橋死亡事件,每次案件發(fā)生后都把水利部門列為被告。盡管在案件中水利部門最終都免除了責任,但這些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仍然值得思考?! ?/p>

  2004年6月6日,陽谷縣西湖鄉(xiāng)農民俞某,騎摩托車路過西湖鄉(xiāng)倉子村南斜店溝橋時墜橋溺水而亡。死者家屬以該橋系原陽谷縣水利局投資興建,因年久失修無護欄造成受害人死亡為由,將陽谷縣水務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種費用共計12萬多元?! ?/p>

  陽谷縣水務局接到法院傳票后,馬上組織有關人員認真查找資料,勘察現(xiàn)場,查閱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時向法庭提交了答辯狀。此案的核心是:誰是橋梁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維護者。陽谷縣水務局對此提出了三個觀點:  

  觀點一:《行政事業(yè)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國家對行政事業(yè)單位資產的管理,堅持所有權、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實行國家統(tǒng)一所有,政府分級監(jiān)督,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橋是國家投資興建,所有權歸國家,由國有資產管理局監(jiān)管,同時被道路管理單位占有、使用。因此水利部門既不是橋梁的所有人,也不是橋梁的占有、使用者?! ?/p>

  觀點二:《公路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因此公路上的橋梁是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說明橋梁是交通設施。該法第八條規(guī)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路工作?!l(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鄉(xiāng)道的建設和養(yǎng)護工作?!北緱l更進一步明確了公路橋梁的養(yǎng)護責任人,同時也明確了鄉(xiāng)道橋梁的建設管護責任人?! ?/p>

  觀點三:水利部、山東省水利廳都曾發(fā)文明確,新中國成立以來為方便群眾生產生活所修建的交通橋不屬于水利工程,不由水利部門進行管理?! ?/p>

  經(jīng)過一審法院的調查審理后,有關當事人又提出上訴。2005年4月2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墜橋溺水死亡案作出終審判決:陽谷縣水務局對該橋沒有管理和養(yǎng)護的責任,且對該事故發(fā)生又無其他過錯,不承擔該事故的民事責任?! ?/p>

  無獨有偶,在2003年9月24日,聊城市東昌府區(qū)也發(fā)生了一起類似案件。該區(qū)南黃村村民姜某騎摩托車在村附近的迎春橋墜橋死亡。姜某親屬以該橋是引黃灌溉工程,區(qū)水務局對該橋有管理維護責任為由,將東昌府區(qū)水務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種費用13萬多元。東昌府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過調查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對區(qū)水務局、公路局、交通局的訴訟請求.  

  啟示  

  兩起案件雖然水利部門勝訴了,但案件本身帶給水利部門的啟示很多,概括起來就是要做到五個“一”。  

  啟示一:轉變一種觀念  

  按照《公路法》規(guī)定,絕大部分橋梁不歸水利部門所有,更不應由水利部門管理、維護。但在人們的傳統(tǒng)觀念中,“橋歸橋、路歸路”的意識根深蒂固。一些人往往認為,橋與河道緊密相連,有的橋是水利部門建造的就理所當然歸水利部門所有和管理。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水利部門在河道上建橋,是因為與河道有特殊的管理關系及專業(yè)的建橋隊伍和建橋資質,橋雖然是水利部門建的,但投資是國家?,F(xiàn)實中單由水利部門自己投資建設并歸自己占有使用的橋梁是很少的?! ?/p>

  啟示二:堅持一種態(tài)度  

  近年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水利行業(yè)中承包合同、損害賠償、勞動爭議等民事糾紛案件呈上升趨勢。在這種情況下,要堅持積極應對的態(tài)度,加強這方面業(yè)務培訓并加強和有關司法部門之間的聯(lián)系,要學會依法維護本行業(yè)的利益。出現(xiàn)案情,收到法院的應訴通知要積極應訴。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要積極舉證,在法定期限內盡量收集盡可能多的證據(jù)及時提交法庭;要正確行使上訴權,在法定期限內一定要及時提交答辯狀;要努力培養(yǎng)一批水行政主管部門自己的法律復合型人才,不但會依法進行行政管理與執(zhí)法,還要熟知民事法律,具備民事應訴能力和辯論能力?! ?/p>

  啟示三:用好一個辦法  

  一旦發(fā)生橋涵或相關的水利設施損毀,應及時向有關管理責任人通報,由管理責任人采取相應措施以保護國家財產并避免事故的發(fā)生。萬一發(fā)生因橋涵設施管護存在問題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案件,要向當事人講明應向有關管護責任人提出賠償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水利部門不搞好這方面的宣傳,出現(xiàn)類似訴訟,水利部門即便被判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消耗了不應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我們要充分利用各種場合、各種形式做好各個層面的宣傳,這樣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p>

  啟示四:強化一種責任  

  兩起案件都給我們敲響警鐘,水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安全責任引起高度重視。要對閘、壩、水庫、揚水站、抽 水行政處罰中的期限是否包含節(jié)假日? 

  案例提供:基層水政監(jiān)察員 小白 小郭   

  我們是基層水政監(jiān)察員,在學習法律法規(guī)及辦案過程中,經(jīng)常遇到一些要求當事人在多少日內履行義務的情況。如在水行政執(zhí)法案件中,要先給當事人下達權利告知書,要求當事人自接到告知書起三日內向本機關陳述和申辯,當然還有三十日、六十日的規(guī)定。我們不清楚“三日、三十日、六十日”是否包括周六、周日、五一、十一、春節(jié)等節(jié)假日?  

  另外,《水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規(guī)定當事人“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交至……,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薄稕Q定書》中又載明當事人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如果被處罰單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那么加處3%罰款的期限應該如何計算?請專家給予解答。  

  專家回信:水利部政策法規(guī)司 付永杰  

  期間是法律關系主體從事某種特定法律行為的有效期限。期間分為法定期間(由法律法規(guī)明文規(guī)定的期間)和指定期間(由有權機關指定的期間)。我國目前尚未制定統(tǒng)一的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各種期間分別規(guī)定于一些單行的法律法規(guī)之中。至于這些期間是否包括法定節(jié)假日,要看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不能一概而論。例如,《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二條規(guī)定:“本法規(guī)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薄缎姓妥h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關于行政復議期間有關‘五日’、‘七日’的規(guī)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jié)假日。”因此,凡法律法規(guī)未明確規(guī)定有關期間不含法定節(jié)假日的,應理解為包含法定節(jié)假日。此外,一般認為,關于期間的計算規(guī)則,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和《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的有關規(guī)定,如“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等等?! ?/p>

  關于加處罰款的計算期限問題。一般認為,加處罰款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執(zhí)行措施。《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第四十七條中規(guī)定:“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水行政處罰不停止執(zhí)行?!币虼?,只要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繳納罰款的,行政機關都可以采取加處罰款的措施,加處罰款的期限計算到當事人主動繳納罰款或者被強制繳納罰款之日。

  來源:中國水利報 8月25日

 堤防腳下水溝浪窩土埋莊稼 損失誰來賠? 

  案例提供:河南省武陟第二黃河河務局 張軍  

  今年7月,臺風“海棠”過后,有群眾反映:家里的玉米地被沁河堤防水溝浪窩沖下的土埋了,要求河務部門賠償?! ?/p>

  接到報案后,沁河河務局立即組織技術人員進行現(xiàn)場查勘,經(jīng)現(xiàn)場調查取證,發(fā)現(xiàn)該農戶種植的玉米在堤防背河一側緊鄰堤腳以外。按照土地確權劃界,沁河堤防臨河為10米柳陰地,背河為6米柳陰地的規(guī)定,被土所埋的玉米地處于堤防柳陰地位置?! ?/p>

  水行政執(zhí)法人員告知該農戶侵堤種植屬違法行為,河務部門不予賠償。但這家農戶堅持認為:“既是柳陰地,你們不僅沒有種植樹木,而且也沒有明顯邊界。我們辛苦種植的莊稼被堤防土埋,就應該由你們河務局來賠償。”請問,群眾的說法對嗎?被埋玉米到底該由誰來賠償?

  專家回信:水利部政策法規(guī)司 付永杰  

  對你提出的問題我提三點個人意見。  

  一、堤防柳陰地屬于堤防護堤地,是河道管理范圍,屬水行政管轄范圍?!逗拥拦芾項l例》規(guī)定“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堤防柳陰地是用于植樹護堤的,不應違法他用,因此種地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屬于禁止行為?! ?/p>

  二、因堤防柳陰地已確權劃界,所有權歸河務部門。他人在堤防柳陰地的行為必須經(jīng)所有者同意,屬于民事行為。利用他人的資源,造成損失需要賠償,必須有民事合同或約定(除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者外),否則河務部門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三、河務部門雖存在未劃明界限進行告知的問題,但我國農村已實行聯(lián)產承包責任制,農民十分明確自己的土地所在,所以不存在農民不知道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來源:中國水利報 10月13日 

水利設施約定不明 地上灌溉依然可行 

  日前,北京市平谷區(qū)人民法院審結村民王某起訴村經(jīng)濟合作社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訴稱,其于1999年與村經(jīng)濟合作社簽訂承包合同,其中的第四條約定,由經(jīng)濟合作社提供水利設施。2000年7月,經(jīng)濟合作社采取地埋方式將水管鋪設到承包戶地頭,但未給其鋪設。2001年10月20日,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由經(jīng)濟合作社負責將噴灌管鋪至其承包的土地地頭,但經(jīng)其多次催促,經(jīng)濟合作社至今尚未履行義務,致使其承包的果樹沒有澆上凍水。故訴至法院,要求經(jīng)濟合作社將地下供水管鋪設到其承包的土地地頭,并給付違約金5400元?! ?/p>

  經(jīng)濟合作社辯稱,我們訂立的合同已履行2年,我方一直是將噴灌管安裝到王某承包土地的地頭,而地埋水管是我村為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按實際情況逐步鋪設的,與該合同無關。我方已履行了向王某提供水利設施的義務;此外,王某稱經(jīng)濟合作社沒給其澆凍水,系因王某未向我社提出澆地的要求,故我們無須安排給其澆水。王某主張由我社鋪設水管和償付違約金沒有道理?! ?/p>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雖在合同中約定由經(jīng)濟合作社提供水利設施,但未明確約定提供水利設施的義務包括埋設地下供水管,經(jīng)濟合作社埋設地下供水管是在王某承包土地之后,且經(jīng)濟合作社有能力使用地上噴灌管為王某提供水利服務。為此,王某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此外,因王某未能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經(jīng)濟合作社存在違約行為,其要求經(jīng)濟合作社償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  

  來源:北京法院網(wǎng) 10月18日 

水事糾紛調處應以預防為主 

  案例提供:中國水利報記者 賈君洋 通訊員 楊長江 曠良波  

  案評專家:水利部政策法規(guī)司 李崇興  

  案情  

  2005年1月7日,在四川省都江堰灌區(qū)發(fā)生了一起破壞水利工程的水事案件――位于都江堰灌區(qū)控制范圍內的郫縣花園鎮(zhèn)三邑村、都江堰市圣安村兩村村民采取游動方式,集體非法毀壞了位于都江堰市崇義鎮(zhèn)公平村三組江安河上的一處河堤。人們不禁要問,兩村村民為什么要觸犯法律破壞水利工程?事件的起因還要追溯到上世紀80年代?! ?/p>

  爭水 糾紛的根源  

  這起水事案件的矛盾焦點為用水之爭。  

  圣安村二組于1976年在江安河上建了一個電動水磨,供全村人磨面使用,取名茅草堰,后改為裝機150千瓦的小型電站。1989年,該村通過入股方式籌集資金,申請建一座總裝機容量為1040千瓦的水電站,取名為三圣水電站,工程分兩期完成。第一期工程于1991年投產,在未申報的情況下,工程擴容250千瓦。第二期工程于1997年投產?! ?/p>

  位于三圣水電站上游的溫江區(qū)新天師電站于1988年批準建設,由于種種原因,2002年4月才建成發(fā)電,電站從試運行開始就全閘落水發(fā)電。上下游之間的矛盾也隨之而來。處于下游的三圣水電站長年斷流,直接影響了圣安村與郫縣花園鎮(zhèn)5個村的生活用水及農業(yè)生產用水?! ?/p>

  2002年4月28日,都江堰市政府致函原溫江縣政府,兩地領導及相關部門于4月29日就用水矛盾進行協(xié)商,但由于各種原因,一直未形成用水的量化指標?! ?/p>

  行政協(xié)調 達成四點共識  

  2005年1月26日,四川省水利廳召集有關各方,召開會議研究這起毀壞水利工程的案件,并形成了會議《紀要》?! ?/p>

  江安河為省管河道,都江堰市、溫江區(qū)、郫縣同屬于都江堰灌區(qū)控制范圍,且《四川省都江堰工程管理條例》又對水事案件處理有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為便于行政協(xié)調與執(zhí)法處理,會議最后議定:第一,由都江堰管理局牽頭,組織對毀損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相關部門給予配合。第二,因江安河河段用水管理屬于都江堰灌區(qū)東風渠管理處具體負責,由東風渠管理處制定水量調度方案,保證下游用水。第三,都江堰市政府要立即組織恢復被毀河堤,保證春灌和防洪安全。第四,新天師水電站按涉水事務建設的審批程序重新申報,三圣水電站擴容部分依法按相關規(guī)定處置?! ?/p>

  結果 當事人受懲罰  

  按照省水利廳召開的協(xié)調會精神,都江堰管理局水利綜合監(jiān)察支隊對這起水事案件進行了處理?! ?/p>

  崇義鎮(zhèn)政府于2005年2月4日修復了河堤工程,并由東風渠管理處驗收合格。為從根本上制止新天師水電站全閘落水發(fā)電,東風渠管理處對水電站引水閘門軌道上段焊封50厘米,迫使其降低水頭運行?! ?/p>

  有關部門同時要求,新天師電站和圣安村所修電站必須按規(guī)定向東風渠管理處報送用水計劃,東風渠管理處在兼顧上下游電站利益的原則上,根據(jù)不同季節(jié)制定相應的配水方案。有關水行政執(zhí)法部門經(jīng)過對破堤情況開展認真調查和核實,根據(jù)《水法》等法規(guī)規(guī)定,對破堤違法事件的2名直接責任人進行了處理,責令其寫出檢討書,并承擔修復被毀河堤所需工程款17800元?! ?/p>

  前不久,筆者從都江堰管理局了解到,從春季到秋季的用水高峰期,由于水管單位加強用水調度,確保用水戶均衡受益,上下游用水秩序良好,有力地促進了灌區(qū)農業(yè)生產和農村社會穩(wěn)定?! ?/p>

  案評  

  這是一起因上下游村莊開發(fā)水能資源引發(fā)的邊界水事糾紛,由于在初起之時,沒有得到及時處理,導致發(fā)生了群體事件,成為破壞水利工程的水事違法案件。經(jīng)過省水利廳的協(xié)調,有關地方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依法處理,妥善處理了上下游的關系,化解了用水矛盾,使這個地區(qū)又恢復了正常的水事秩序。我們從這起水事糾紛演變?yōu)樗逻`法案件的典型案例中可以得到以下啟示?! ?/p>

  啟示一:處理邊界水事糾紛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理相結合的原則  

  水事糾紛是在開發(fā)、利用、保護和治理、管理水環(huán)境過程中所引起的各種糾紛的總稱,是人類社會的一個基本矛盾。水事糾紛一般發(fā)生在水行政管理的薄弱環(huán)節(jié),產生一定的負面社會效應,處理不好會帶來嚴重的群體事件和社會問題,成為影響水利發(fā)展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水利部頒布的《省際水事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規(guī)定,處理水事糾紛要貫徹預防為主,預防與處理相結合的方針。在本案發(fā)生的初期(2002年4月~2005年1月),矛盾已經(jīng)發(fā)生,上游電站的發(fā)電用水已經(jīng)對下游電站以及6個村莊的生產、生活用水產生影響。這個階段是預防和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的最好時期。但在本案中,有關單位雖進行了協(xié)調工作,卻未取得實質性的成果,矛盾進一步發(fā)展激化,最終爆發(fā)了群體性水事違法案件。好在事件發(fā)生后,省水利廳進行了及時處理?!都o要》對立即恢復被毀河堤、調查處理違法事件、制定水量調度方案和處理未經(jīng)審批建設電站等問題作了規(guī)定,這是非常必要的,《紀要》形成后的落實成為關鍵環(huán)節(jié)。  

  需要強調的是,預防此類糾紛的根本辦法是制定河流的水資源綜合利用規(guī)劃,建立起統(tǒng)籌

  青海省首起水域管理行政訴訟案法院審結 

  本報訊 日前,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開庭審理了青海省首起水域管理行政訴訟案――西寧市城西區(qū)彭家寨鎮(zhèn)張家灣村不服青海省水利廳行政復議決定案,一審維持了青海省水利廳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004年10月,張家灣村在解放渠管理范圍內張家灣村段修建長80米,寬15米,土地面積約730平方的米構筑物。西寧市水政監(jiān)察支隊發(fā)現(xiàn)后及時查處,對原告做出了拆除已建構筑物,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p>

  張家灣村對此不服,于2005年1月5日向被告青海省水利廳申請行政復議,青海省水利廳經(jīng)復議后認為張家灣村確已侵占了解放渠管理范圍土地,修建了構筑物,于2005年4月7日做出了(2005)青水復決字第01號行政復議決定書,責令張家灣村于2005年4月20日前拆除已建構筑物、退出渠道管理范圍。張家灣村不服,于2005年9月12日訴至西寧市城西區(qū)人民法院,請求依法撤銷青海省水利廳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家灣村侵占解放渠管理范圍土地擅自修建構筑物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根據(jù)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文第十條規(guī)定,河道管理范圍的土地和水域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郭進)

  來源:西海商報 11月14日

  目前由于水資源的短缺,水資源的分布不均,加上上下游、左右岸的關系,水事糾紛不斷;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增強,涉水案件也在呈上升趨勢。

  公共河道游野泳 溺水身亡責自負

  本報訊 因為在南長河里游野泳,小剛不幸溺水身亡。悲痛的父母將北京京城水系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北京市水政監(jiān)察大隊、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處告上了法院,要求索賠。記者今天了解到,海淀法院已經(jīng)對這起特殊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作出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但水系旅游公司與河湖管理處表示愿意各給予原告補償款1000元。

湖北鶴峰縣肖家臺一級電站非法取水案例分析 

  

  小剛是進京務工人員。今年4月25日下午2時許,與同伴從京城水系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展覽館后湖的皇帝船碼頭大門進入繞到南長河北岸預留碼頭,跳入南長河游泳時溺水死亡。該河為北京市政府確定的風景觀賞河道,是市管城市河道。水系旅游開發(fā)公司在展覽館后湖設有皇帝船碼頭。展覽館后湖系公共場所,從皇帝船碼頭大門進入展覽館后湖不收門票,游客可自由出入?! ?/p>

  小剛父母專門到實地進行了考察,并在法庭上說,在南長河從北側進去,根本看不到禁止洗澡的警示標志,也看不到水深標志,并且沒有專人管理。小剛父母認為三被告管理、使用、經(jīng)營的南長河(北京展覽館段)不當,向三被告索賠10萬元?! ?/p>

  但法院在實地調查中發(fā)現(xiàn),水政監(jiān)察大隊、河湖管理處在展覽館后湖島即南長河南岸設立有“禁止游泳、捕魚、滑冰”的警示牌。且根據(jù)《北京市城市河湖保護管理條例》規(guī)定,長河系北京市風景觀賞河道,同時規(guī)定禁止在非指定水域游泳、滑冰或者開展其他水上活動。水系旅游開發(fā)公司經(jīng)營范圍為游船航運業(yè)務,南長河為游船航運河道,展覽館后湖系公共場所,水系旅游開發(fā)公司與小剛之間無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對小剛溺水死亡不負有責任。水政監(jiān)察大隊、河湖管理處作為水政執(zhí)法和城市河湖管理部門,在展覽館后湖島既南長河南岸設立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履行了告知警示義務。小剛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從碼頭處下河游泳,造成自身溺水死亡的后果,責任應自負。(周明杰 范靜)來源:北京晚報 11月22日

                承包人權益依法得到維護

  《以案說法》欄目7月14日報道了一起案件:江蘇省射陽縣漁業(yè)執(zhí)法大隊在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向9名漁民發(fā)放了漁業(yè)捕撈證,導致縣水利局在將該段河道承包給另一漁民郁某時出現(xiàn)沖突。郁某向法院起訴后,縣法院和市中院經(jīng)審理,撤銷了漁業(yè)大隊違法發(fā)放的捕撈證,漁業(yè)大隊不服判決提出申訴。  

  據(jù)了解,日前案情有了進一步發(fā)展,重審后的終審判決中依舊判定,撤銷漁業(yè)執(zhí)法大隊發(fā)放的捕撈證。下面讓我們一起看一看事件進展的始末?! ?/p>

  原審上訴人江蘇射陽縣漁業(yè)執(zhí)法大隊與原審被上訴人郁海兵、射陽縣海堤管理所、原審第三人洪兆東等9名漁民漁業(yè)行政批準案,原審上訴人不服射陽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將此案交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該案進行再審,并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檢察抗訴認為,原審撤銷漁業(yè)執(zhí)法大隊頒發(fā)給洪兆東等9人的“江蘇省內陸水域漁業(yè)捕撈許可證”屬適用法律不當。其理由:1.執(zhí)法大隊依法行使?jié)O港監(jiān)督管理職責,管理轄區(qū)內的漁業(yè)資源,并沒有超越職權或濫用職權。2.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和射陽縣人民政府文件規(guī)定了漁業(yè)捕撈許可證發(fā)放的前置程序,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yè)法》《江蘇省漁業(yè)管理條例》及《漁業(yè)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等無此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 ?/p>

  本案經(jīng)鹽城市中院再審,審理認定的事實與原一、二審認定的事實一致。原審上訴人和原審被上訴人海堤所分別提供與其主張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和文件?! ?/p>

  市中院認為,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了海堤、海堤河是行洪排澇的水利重要設施,禁止在河道里構筑妨礙河道行洪的建筑,同時還規(guī)定河道由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和養(yǎng)護。射陽縣國土資源局按照《江蘇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將射陽縣境內的海堤、海堤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劃定給原審被上訴人海堤所,并發(fā)給其土地使用權證。在此基礎上,海堤所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領取了“江蘇省河道工程占用證”。據(jù)此,海堤所有權對海堤、海堤河區(qū)域進行管理和使用。漁業(yè)執(zhí)法大隊在此水域內向9戶漁民發(fā)放漁業(yè)捕撈許可證不當,且程序亦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的文件并不違反國家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而是將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內容具體化,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均要遵照執(zhí)行。海堤管理所根據(jù)國家水利產業(yè)政策將海堤河區(qū)域內的使用權發(fā)包給郁海兵,郁海兵既應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也應服從漁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管理。因此,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維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鹽行終字第98號行政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孫玉朝 陳標 顧青春)

來源:中國水利報 12月1日

               寶雞峽灌區(qū)依法維權獲賠

  本站訊 針對關中公路環(huán)線建設中毀壞水利設施問題,陜西省寶雞峽灌區(qū)依法采取維權措施,日前獲賠水利工程修復費519萬元,取得了陜西省水利設施維權工作的突破性進展?!?/p>

  關中公路環(huán)線建設是陜西省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項目之一。建設中需穿越陜西省寶雞峽灌區(qū)禮泉、趙鎮(zhèn)兩個管理站的5個管理段,改移分支渠2條5400米、斗分渠11條6599米,橫穿渠道修建涵洞41道、恢復各類渠系建筑物58座,直接影響灌溉面積5.6萬畝。工程建設單位在未與寶雞峽灌溉管理局協(xié)商的情況下,擅自毀渠施工,直接導致水利設施無法正常運行,嚴重侵犯了灌區(qū)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影響了灌區(qū)施設的正常運行。針對此,陜西省寶雞峽灌溉管理局多次向施工單位下發(fā)停工通知書,省水利廳政法處、省水政監(jiān)察總隊也先后派員深入公路施工現(xiàn)場,指導協(xié)調維權工作,并與省交通管理部門商洽水利設施修復改移事宜,通過依法力爭,及時制止了違法侵權行為,并于11月25日與關中環(huán)線建設單位達成了補償協(xié)議,獲賠水利設施修復費519萬元。寶雞峽灌區(qū)依法維權工作的開展,為全省水利部門依法維護水利設施安全積累了經(jīng)驗。(秦延安)

 來源:中國水利網(wǎng)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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