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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思想文化上,熙寧間在京城設置巡卒,巡查人們是否對新法散布不滿言論;在思想言論上,首開黨同伐異的政治解決做法,以至把蘇軾打入大牢(烏臺詩案),對后來的文字獄與文化專制開了惡劣的先例,仁宗朝言論自由、思想開放的環(huán)境也至此為之一變。
本文摘自《東方早報》2009年3月15日B05版 作者:虞云國 原題為:再說王安石變法 今年逢十的大事特多。推算起來,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拉開了變法的大幕。今年恰逢九百四十周年,也是可以作為話題的。 2007年,為紀念鄧廣銘先生誕生一百周年,北京三聯(lián)書店推出了“鄧廣銘宋史人物書系”,其中《北宋政治改革家王安石》是據其去世前一年(1997年)改定本排印的,可視為鄧公的學術絕筆。 幾年前有過一本《王安石變法研究史》,僅梳理研究史,就多達六百頁。翻完《研究史》,反倒堅定了我原有的想法:絕不可能為這次變法做一個蓋棺論定的評價;從變法當時直到今天,始終沒有定論,無論肯定的,還是否定的,或者折衷的評價,都可以毫不費力地舉出足夠的史料;任何后人對這次變法的解讀,都有其個人見解與時代因素攙雜其間。不言而喻,本文也只能是一家之言。 北宋立國,迎來了中國古代史上又一個繁榮發(fā)達的新時期。但到宋真宗、仁宗時期,宋代統(tǒng)治在對內對外上都出現(xiàn)了問題(詳見拙著《細說宋朝》)。社會危機是社會變革的第一推動力。于是,就有了慶歷三年(1043年)范仲淹主持的新政。這是北宋王朝的一次自改革。新政最終夭折,深層次的社會問題未獲解決。接替仁宗的英宗,在位僅四年。接著就是他的兒子神宗即位,即位第三天,三司使(財政部長)韓絳報告:自宋夏戰(zhàn)爭以來,“百年之積,惟存空簿”。有一數據,慶歷以后每年赤字在三百萬貫,1065年,神宗即位前兩年,差額擴大到一千五百七十萬貫。改革和變法都是逼出來的,古今無不如此。 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以來,史學界習慣把這場改革稱為“王安石變法”,這是因為列寧盛贊王安石是“中國十一世紀時的改革家”。王安石在這場改革中的關鍵作用不容置疑,但設若沒有宋神宗堅決支持和斷然發(fā)動,他絕不可能有所作為。熙寧改革是這對君臣共同推動的,稱以熙寧新法似乎更客觀公正。宋神宗在其第二個年號元豐的八年間,在王安石罷相的狀態(tài)下繼續(xù)變法,故而歷史上也將其合稱“熙豐變法”。 新法陸續(xù)出臺。理財方面共七項,按頒布順序為均輸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役法、市易法、免行法、方田均稅法。強兵方面共四項,為保甲法、保馬法、軍器監(jiān)法、將兵法。育才方面共三項,為科舉新法、三舍法與《三經新義》。新法涉及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教育諸多方面,但其關注點是富國強兵(十四條中占十一條)。從變法的側重面來看,富國明顯重于強兵,而理財是富國的根本手段,理財新法(十一條中占七條)接二連三地出籠,原因即在于此。 元豐年間,變法由宋神宗一手掌控。當時就有人指出:“元豐之政多異熙寧”,說明變法頗有轉向。主要表現(xiàn)有二:一是富國的變法內容加強了國家專利的分量,而發(fā)展經濟、抑制兼并的成分則進一步弱化;二是強兵的傾向壓倒了富國的內容,保甲法、保馬法、將兵法成為變法的重頭戲。另一方面,他對立國以來的官制進行了全面改革,史稱“元豐改制”。這次改制,職官制度有所理順,行政效率也有所提高,但決不是政治體制上帶根本性的改革(至多是機構改革)。元豐八年(1085年),宋神宗病逝,嚴格意義上的王安石變法或熙豐變法畫上了句號。 這篇短文不可能論及變法的方方面面,先說說今人還感興趣的兩大問題。 第一、變法由誰埋單,是誰得利? 熙豐變法主要局限在經濟、軍事和教育領域,經濟更是重中之重。以免役法為例,差役原本是鄉(xiāng)村上三等戶的特權與肥缺,個別因當差服役而賠錢乃至破產的情況也有,卻非本質現(xiàn)象。變法以此為由,改差役為雇役,按理役錢不應該分攤到鄉(xiāng)村下戶(四五等戶)頭上?,F(xiàn)在卻不論上戶下戶,一律按財產每貫攤派十文,上戶雖也有所支出,但不構成大負擔;下戶一般要承擔幾百到一二千文,則不勝苛重。 再看青苗法,原先雖規(guī)定“不愿請者,不得抑配”,但無論鄉(xiāng)村戶,還是坊郭戶(相當于城鎮(zhèn)戶口),無論鄉(xiāng)村上戶,還是鄉(xiāng)村下戶,無不據戶等與財產強制抑配青苗錢,青苗息錢實際上成了國家變相征收的財產稅。由于是國家政權的強制抑配,就具有超經濟強制的性質,比起原先的高利貸來,也是一大倒退,因為借高利貸畢竟還是一種經濟關系,必須出于自愿。說到底,青苗法無非是把“兼并之家”的高利貸放貸權強制收到國家手里,難怪梁啟超稱之為“以國家而自為兼并”。 變法的興奮點聚焦于理財,其最大成效也就是國家財政明顯好轉。變法確使國用豐饒:熙寧六年的青苗錢利息達二百九十二萬貫,熙寧九年的免役寬剩錢(即支付役錢后的純結余)達三百九十二萬貫,兩者相加約七百萬貫。變法不僅抹去了積欠多年的財政赤字,還建立起五十二座戰(zhàn)備物資庫。元祐更化時,朝臣認為,變法增加的收入可供國家二十年之用;直到徽宗時還是“余財羨澤,至今蒙利”。倘若以財稅增長作為全面肯定變法的充足理由,顯然有失斟酌。變法在實際上把富國與富民對立了起來,走入了國富而民困的怪圈。 變法之初,有過一場爭論。司馬光認為,天地所生貨財是一個定數,不在民間,就在國家,所謂善理財者,不過是頭會箕斂。這一說法停留在簡單再生產的立場上,固然不足取。王安石反駁:“真善理財者,民不加賦而國用饒?!钡兎ㄖ胸斦杖氲脑鲩L,主要不是依靠發(fā)展生產,恰恰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賦”的結果。所以司馬光一語中的:“不取諸民,將焉取之?”宋神宗也聲稱:變法是“取民之財,還以助民”。后半句話只是空口許諾,人民沒有從變法中得到多少好處;前半句話說明了從變法得利的是國家(當時還倒真的是國家,很少有落入改革派私囊的),而為變法埋單的主要是老百姓。 第二、北宋滅亡是不是變法惹的禍? 前幾年有一本《帝國政界往事:公元1127年大宋實錄》,把北宋滅亡那年作為坐標點,認為這年的苦果與王安石變法直接有關,有一章標題就叫“都是王安石惹的禍”。嚴格說來,宋神宗去世,就標志著熙豐變法的終結。雖說歷史是割不斷的,但王安石變法是否要為靖康之變直接負責呢? 神宗死后,先是元祐更化,以司馬光為首的舊黨全面清算新黨及其政策。如果說,熙豐變法還是旨在解決國家社會問題(雖然沒完全解決好),元祐更化則使這些問題治絲而棼。其后,哲宗親政,對舊黨以牙還牙而變本加厲。六年以后,哲宗去世,其弟趙佶即位,就是鼎鼎大名的宋徽宗。他的第一個年號叫建中靖國,傾向性很明確:“建中”就是在新舊之間不偏不倚,做到大公至正;“靖國”就是強調安定團結是壓倒一切的頭等大事。倘真長此以往,其后政局恐怕另是一番氣象,可惜他轉眼就改初衷。次年即改元崇寧,表明將崇尚熙寧之政。他與宰相蔡京盡管還打著新法的旗號,但所作所為,與熙寧新法已了無關系,誠如王夫之指出,王安石精心擘劃的新法“名存而實亡者十之八九”。北宋滅亡固然有外敵因素,但就內政而言,元祐是一次折騰,紹圣是又一次折騰,崇寧則是一次更大的折騰,朝政混亂越發(fā)不可收拾。而蔡京卻始終拉變法為大旗,令朝野生出“多少壞事借變法之名以行之”的憤慨。正是在這種情勢下,靖康之變前一年,楊時上書,把王安石與蔡京并列為蠧國害民的奸臣;南宋更有人認定,變法破壞了“祖宗家法”,這才導致了靖康之難。這種評價,有失公正。也在靖康之變前夕,有人指出:“祖宗法惠民,熙豐法惠國,崇觀法惠奸?!弊孀诜ɑ菝?,雖然未必;熙豐法惠國,還是較客觀的評價;至于崇觀法之不同于熙豐法,就在于征斂所得多入蔡京一伙私囊。 但毋庸諱言,變法以后,政治空氣迅速惡化,是非善惡觀念日漸淪喪,人心風氣有一個明顯的轉向。在王安石變法到蔡京專權之間,之所以導致國家管理層的徹底分裂,就在于兩黨將不同派別的政策分歧,轉化為黨同伐異的行為模式與政治斗爭。這種積淀在傳統(tǒng)文化中的排他性心理,王安石為代表的新黨有,司馬光為代表的舊黨有,即便宋代以后的中國政治中也未見得完全絕跡。 變法的教訓與啟示,也是見仁見智的,但以下幾點值得一說。 第一,必須把握好改革力度與社會承受力之間的張力。 王安石明知改革“緩而圖之,則為大利;急而成之,則為大害”,卻在實踐中仍操之過急。正如反對派所批評的:“二三年間,開辟動搖,舉天地之內,無一民一物得安其所;數十百事,交舉并作,欲以歲月,變化天下。”他是一個抱負遠大的改革家,但有些改革方案脫離實際,急于求成。在短短數年間將十余項改革全面鋪開,恐怕社會各階層都不見得有這種精神的和物質的承受能力,于是變法反而陷入了欲速則不達的困境。神宗也有同樣毛病,蘇軾就說他“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 第二,防止改革中動機與效果的背離,條文與執(zhí)行的偏差。 即以雙方爭執(zhí)最激烈的青苗法與免役法而言,舊黨多就執(zhí)行效果言,新黨則多就立法本意言,雙方立論也就大相徑庭。青苗法條文規(guī)定取息二三分,以抑制“兼并之家”的加倍之息;但實際執(zhí)行中,取息竟高達六分,絕對不是初衷所謂的“薄其息”。免役法由差役改為雇役,不失為歷史的進步,但其要害并不是“免役”,而在于役錢。按理說,差役原是鄉(xiāng)村上等戶的事,如今卻規(guī)定鄉(xiāng)村下戶也必須繳納原先所無的役錢,無論如何是額外的負擔。其結果只能“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于富不利于貧”,也完全違背了安民的初衷。 第三,在立法與用人的雙向關系上,不能有所偏頗。 用人不當,是熙寧新法不得人心的重要原因。變法派中,除王安石個人操守無可非議,呂惠卿以下直到蔡京一干人等,個人品質多有問題,有的當時就被視為小人,不少人后來名列奸臣傳,也絕非偶然。而以司馬光為首的反對派,都是口碑極佳的賢者。陸佃曾反映放青苗的官吏收受賄賂,變法派竟聲稱“私家取債,亦須一雞半豚”,公然放縱腐敗。變法由這樣一批貪官污吏、卑劣小人在推行,勢必聲譽掃地,阻力增大,應由行政技術層面解決的議題轉化為道德層面的問題。而變法派在后一層面上與反對派相比,立即陷于劣勢,變法的前景也就不言而喻了。 以王安石為代表的變法派最大弊病,就是只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他有一個理論:“善吾法而擇吏以守之?!奔赐晟品ㄖ剖堑谝晃坏模笾灰x個官吏去執(zhí)法,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與此相對,司馬光也有一個理論:“茍得其人,則無患法之不善;不得其人,雖有善法,失先后之施矣。故當急于求人,而緩于立法也。”即人治是第一位的,用現(xiàn)在的話說,干部隊伍的建設急于法令制度的創(chuàng)立。兩人各執(zhí)一詞,各有其合理因素,這與近來討論中國改革到底是制度決定論還是文化決定論似有一種對應性。正確的路向應該是既重立法,也重用人。 第四,得君行道的體制局限。 胡適與余英時都認為,在歷代改革家中,唯有王安石能“得君行道”,堪稱幸運。這里涉及一個君主政體問題。“得君”,就是改革大臣得到君主重用、信任,這是“行道”(道,可以是政治理想,也可以是改革主張)的唯一前提。王安石是幸運的,但也有他的悲哀。 以他們的君臣關系而論,可分三段。第一階段,大約在熙寧變法初期(熙寧四年前),神宗在變法的大計方針上對王安石言聽計從。這是這對改革派君臣的蜜月期,也是變法最大張旗鼓、狂飆突進的時期。當時,反對派阻力最大,但因“得君”,卻相繼被罷政出朝。 第二階段,大約在熙寧四年后到第一次罷相(熙寧七年四月)前。王安石已看出神宗“剛健不足”,即對變法不是“力行不倦”,而是采取走鋼絲的“平衡”策略,就以健康為由自請辭職,神宗寬慰道:“朕與卿豈他人能間?”但君臣之間已有縫隙。 第三階段,王安石再相(熙寧八年六月)以后。王安石明白,變法說到底是皇帝家的事,最后主張只能由皇帝拿。他執(zhí)拗而有個性,表明自己“投老余年,豈能久事左右,欲及時粗有所效,望陛下察臣用心”。神宗勉慰他:“固所望于卿,君臣之間切勿存形跡?!钡污E既有,遂難泯滅。安石一再稱病求去,神宗終于同意,一段君臣際會的佳話打上了終止符。王安石再次罷相而“十年不用”,也可見神宗態(tài)度的轉變。 總之,王安石能夠變法,變法能夠推進,元豐變法有所轉向,以及變法有所成功也好,變法深度不夠也好,變法在神宗死后立馬被元祐更化一風吹也好,都與“得君”與否命運攸關。一句話,變法的命運由君權(無論是宋神宗,還是后來代行君權的高太后)來決定,由君主政體來決定。這個政治體制問題在當時是無可奈何的,卻值得后人深長思之。 熙豐變法的功過得失與是非成敗,始終莫衷一是。 這次改革主要是一種應對社會危機的政治需要,而不是一種經濟發(fā)展的內在驅動。熙豐時期社會經濟有顯著的發(fā)展,變法在局部調整生產關系以期推動生產力發(fā)展上,在解決國家財政危機的富國目標上,取得一定成效。從這些方面看,也可以說變法是成功的。 但就改革內容來看,這次變法絲毫沒有從根本上觸及政治體制問題,只是對制度的某些環(huán)節(jié)(例如職官制度)進行了局部改革,其政治勇氣甚至比起以整頓吏治為重點的慶歷新政來都有明顯的倒退。不僅冗官冗兵冗費問題、吏治問題與軍隊戰(zhàn)斗力問題,沒有一項得到根本解決,連經濟領域里抑制兼并、平均稅役等問題也沒有用心去解決。 變法指導思想可以概括為兩句話:理財以富國,富國以強兵。但熙豐變法在軍事改革上成效相當有限,以至有人說新政富國有術而強兵無方。軍隊素質低、戰(zhàn)斗能力差的弊病也未見有大的改觀,最好的證明就是數十年后上演的那場女真鐵騎滅亡北宋的悲劇。唯一有成效的是保甲法,但保丁替代募兵也無法徹底實現(xiàn),倒是主要用來控制民眾反抗。從這些方面看,熙豐變法只能是一次不成功的改革。 劉子健有一本書,名叫《中國轉向內在》,認為熙豐變法已就有這種轉向的端倪。他指出:“在變法體制下,政府變得自信而武斷?!睆目傮w上說,熙豐變法在政治、經濟與思想文化上都強化了國家行為的集中管制,把宋初至仁宗朝相對開放與寬松的社會體制又逆轉了回去。謂予不信,有例為證。 在政治體制上,宋初確立的文明體制雖有局限性(例如事權分散、效率低下),但仍有其合理性(分權制衡、權力制約等),變法改革卻在某種程度上發(fā)展了局限性而遏制了合理性。例如,變法中君權反而強化,元豐改制以《唐六典》為藍本,則是退到唐代文明體制上去,不僅看不到宋代開國體制中蘊涵的合理性因素,官員素質的“劣化效應”反而進一步制度化、合法化。而保甲法的負面影響也確實深遠,直到近現(xiàn)代還被專制政府奉為至寶。 在經濟政策上,主要表現(xiàn)為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強制干預(青苗法、免役法、市易法、均輸法),以強化官營禁榷搜刮民財為特征,打擊與限制了民間商品經濟的發(fā)展,“看得見的腳”踩住了“看不見的手”,阻礙了客觀經濟規(guī)律的正常作用。 在思想文化上,熙寧間在京城設置巡卒,巡查人們是否對新法散布不滿言論;在思想言論上,首開黨同伐異的政治解決做法,以至把蘇軾打入大牢(烏臺詩案),對后來的文字獄與文化專制開了惡劣的先例,仁宗朝言論自由、思想開放的環(huán)境也至此為之一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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