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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網(wǎng)訊 記者徐偉 日前,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重慶聚誠招標代理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國網(wǎng)重慶招標有限公司)招標二部原主任王慶東受賄案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慶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依法追繳受賄所得,并處沒收財產(chǎn)3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王慶東利用擔(dān)任重慶聚誠招標代理有限公司招標二部主任、重慶市電力公司物資供應(yīng)公司招標工作部招標管理人員職務(wù)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的請托,為成都市鑫牛線纜有限公司(后更名為四川鑫電電纜有限公司)、重慶市宇邦線纜有限公司中標承接重慶市電力公司電力設(shè)備招標采購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所送錢財共計815萬元。 重慶五中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慶東身為國有公司從事公務(wù)的人員,利用職務(wù)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所送的錢財共計815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鑒于王慶東有立功情節(jié),依法可予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王慶東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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