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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防范受益人對家族信托財產的無節(jié)制揮霍。家族信托是對子孫的一種庇蔭,但財富有時也意味著陷阱,有可能導致家族信托受益人成為紈绔子弟,沉浸在無節(jié)制的揮霍中。因此,一些富人在設立家族信托時會專門設置“防止任意揮霍條款”(Spendthrift Clause),即禁止受益人轉讓、授予或者處理信托財產,對受益人的權力進行限制。也就是說,在信托契約設計時,信托機構可以依據父母對子女的期望設定撥放財產的條件,如所發(fā)款項使子女只夠過中產生活,或只能用于醫(yī)療、教育等支出,讓子女不會因繼承巨款而出現價值觀偏差,成為“二世祖”;同時也防止子女因欠債或離婚而損失信托資產,達到“即使你不能擁有這些財產,也沒有人可以從你那兒奪走它”的目的。由于客戶有不同的需求,很多財富管理機構都會度身定制家族信托,設計信托資產的運用方式及分配條件。在一些規(guī)定中,受托人甚至可以為保證受益人的利益使用信托的收入或本金。當然,客戶也可以指定固定的監(jiān)察人,以監(jiān)督受托人是否履約。 二是防范受益人紛爭。家族信托被用來進行股權安排時,易在多個受益人之間埋下股權紛爭隱患。例如,香港郭氏家族以信托基金的形式持有新地集團42%股權,但后來三兄弟為了新地控制權而鬧上法庭。要降低家族信托治理的風險,可在信托內設立受托人委員會(Board of Trustee)。該委員會除了家族各方代表外,還應包括家族以外的專業(yè)人士(如稅務會計、資產管理和法律專才)與立場中性的社會賢達,以充分發(fā)揮平衡利益、調解紛爭、監(jiān)察決策與監(jiān)管資產的作用。委員會更要選拔賢能,聘任合適的企業(yè)經理人,制定家族成員參與經營的規(guī)章并予以執(zhí)行,同時維護沒有參與經營的家族受益人的利益。當然,委員會還可以協(xié)調家族成員各盡所能(如擔任董事、投入公益事業(yè)等),以維系并發(fā)揚家族聲譽、理念、文化等特殊資產。非家族中立人士在委員會內應占明顯比例,有一定任期,并有實際的投票決策權。若只請家族成員和好友擔任委員,委員會將有名無實。 歸根到底,在設立家族信托時,必須深入分析信托對家族與企業(yè)的長遠影響,謹慎權衡利弊,并以配套的治理機制促進信托發(fā)揮正面功能、削減負面影響,達成家族和諧永續(xù)經營的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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