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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招投標管理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神東煤炭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各類招投標工作,維護公司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及中國神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范圍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基建工程、生產工程、專項資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專項資金其他項目、各類物資(包括辦公用品、微機耗材)采購的招投標活動,適用本制度。 屬于股份公司直管項目不在此列。 第三條 以下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二)物資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jiān)理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萬元以上的; (四)專項資金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和10萬元以上的設備大修、科研項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實施的項目; (五)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一)、(二)、(三)、(四)項規(guī)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以下項目可以不招標: (一)股份公司直接管理或報經股份公司批準不招標的; (二)公司自營工程; (三)公司自修項目; (四)公司自制產品供應; (五)公司內部專業(yè)化服務隊伍實施項目; (六)國產化、專業(yè)化單一廠家實施的項目。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公司規(guī)定應當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五條 公司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公司紀檢監(jiān)察部門負責對所有招投標活動進行全過程監(jiān)督,并依據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有關規(guī)定查處招投標活動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招標項目必須履行立項審批手續(xù),經股份公司或公司批準,并落實相應資金。 第八條 招標以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進行。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在神東煤炭信息網、神東電視臺上發(fā)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上發(fā)布招標公告。 邀請招標,應當向三家以上具有相應能力和資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發(fā)出書面邀請書。 第九條 招標公告和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內容、數(shù)量、實施地點、工期、獲取招標文件的地點、時間、收取的費用和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 符合本制度第三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后,可以進行邀請招標、議標或不招標: (一)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或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二)承包人、供應商、維修廠家或服務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 (三)屬于搶險援助及其它緊急項目的; (四)技術含量高,需由社會專業(yè)化廠家來完成的。 第十一條 公司成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內設在計劃部,在公司招投標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公司招投標管理工作,組織制訂招投標制度,掌握國內外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股份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負責對各招投標業(yè)務組織單位進行監(jiān)督、考評。 根據項目資金渠道和業(yè)務性質劃分,招投標業(yè)務分別由下列職能部門組織實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負責組織招投標或委托專業(yè)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投標;專項資金工程、井巷生產工程、綠化及環(huán)境治理工程、辦公用品、微機耗材、設備外委維修等其它專項資金項目由計劃部負責組織招投標;物資采購、進口設備、零部件國產化研發(fā)制造由物資供應中心負責組織招投標。 招投標參照各自的實施細則組織。 第十二條 對資質要求不高、技術難度小的基建、生產和專項資金工程,本著扶持神東天隆集團公司和神東煤炭公司的原則,在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前提下,實行邀請招標或不招標。具體實施辦法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招投標執(zhí)行公司有關規(guī)定。 第十四條 物資采購應當以集中公開招標、供應鏈和寄售三種方式為主,輔之以競爭性談判采購、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和網上采購。具體實施辦法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招標前應對所有潛在投標人進行資質審查,基建項目由基建部負責,物資采購由物資供應中心負責,井巷生產工程、專項資金工程、綠化及環(huán)境治理工程、辦公用品、微機耗材和設備外委大修等其他專項資金項目由計劃部負責。資質審查工作由各招標組織單位獨立完成。 資質審查結束后,招標組織單位應當發(fā)布資質審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標人發(fā)出資質審查合格通知書,向不合格者告知資審結果。 各招標組織單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六條 招標組織單位應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做好技術答疑、現(xiàn)場踏勘和招標文件的編制等工作。招標文件包括投標邀請書、投標須知、合同主要條款、投標文件格式、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設計圖紙、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和方法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十七條 招標組織單位應當按招標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 第十八條 招標組織單位和業(yè)務主管部門根據工程及項目特點,具備編制標底條件的,必須編制標底。 標底由工程造價事務所編制,或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編制。 第十九條 招標組織單位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具備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做出響應。 基建、生產和專項資金工程,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及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二條 投標人投標時應當提交投標保證金。具體數(shù)額由各招投標組織單位確定,報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批準。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加蓋公章后送達投標地點,招標組織單位應當簽收并妥善保存,開標前不得開啟。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不得分標、串標,不得哄抬報價、弄虛作假,不得借他人資質投標和圍標,不得損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向組織者或評委用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第二十六條 開標應當在截標后的規(guī)定時間內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是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二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開標,由招標組織單位(專業(yè)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其他專項資金項目、物資采購開標,由評標委員會主任主持,各投標人按抽簽順序依次參加。 工程建設項目開標時,由各投標人代表和監(jiān)督人員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并按次序在監(jiān)督人員監(jiān)督下當眾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工期、質量、主要材料數(shù)量等商務條款內容;其他專項資金項目、物資采購開標時,由投標人自己拆封投標文件,由工作人員在監(jiān)督人員的監(jiān)督下宣讀投標報價、質量、交貨期、質量保證期、售后服務和投標文件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八條 開標的程序、監(jiān)督、記錄應當規(guī)范、真實,會議記錄應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組織單位組織,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活動必須堅持公平、公正、科學、擇優(yōu)的原則。 評標委員會由業(yè)務主管部門、項目建設(使用)單位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組成,評委人數(shù)公司招投標管理制度正文: 為七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yè)人員不得少于評委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公司領導原則上不進入評委會。 前款專業(yè)人員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或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條 評委的產生由監(jiān)督人員在開標前2小時內從相對應的專業(yè)評委庫中隨機抽取并逐一通知。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特別強的項目,隨機抽取的評委難以勝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確定或向社會選聘。評標委員會主任由評委民主推選或由公司招標領導小組確定,但項目建設(使用)單位和業(yè)務主管部門代表一般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主任。 第三十一條 評標應在全封閉環(huán)境中進行。評標前應由有關專業(yè)人員或技術答疑人員對評委進行短時間專業(yè)培訓,簡要說明應注意事項。 第三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認真審查各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所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做出了響應,未能響應的應作廢標處理。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三十三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工作結束后,評委會應當向招投標組織單位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評標報告應由監(jiān)督人員和評委會成員共同簽字后才可生效。評標報告經招投標組織單位審核后,由招投標組織單位向公司招投標領導小組匯報,由公司招投標領導小組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四條 評委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yè)道德,不得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不能誘導其他評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評委和參與評標的工作人員不得向外透露評標過程有關情況和評標結果;評委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投標組織單位應在七日內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三十六條 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相關內容,起草、簽訂合同。 合同條款要規(guī)范、內容要具體、用語要嚴謹,尤其要明確標的、數(shù)量和質量、價款或酬金、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禁止用模棱兩可、含糊不清的字句。 合同起草、簽訂執(zhí)行公司《合同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定期對各招標組織單位進行檢查,收集相關資料,并對其進行業(yè)務考核。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司紀檢監(jiān)察部門每年應當組織對各招標組織單位進行一至兩次專項效能監(jiān)察。監(jiān)察的重點內容是:是否認真執(zhí)行國家、集團公司、股份公司和公司招投標有關規(guī)定;是否按有關程序辦事;為企業(yè)節(jié)約了多少資金;有無違規(guī)違紀行為等。審計部門應對招投標項目進行抽審。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直接發(fā)包或指定供應商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除對單位(或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外,還要對單位(或部門)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組織處理。 第四十條 不嚴格進行資格審查,引發(fā)糾紛,給企業(yè)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要對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和組織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有關人員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泄露與招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投標人串通損害公司利益的,要給予經濟處罰和組織處理。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沒收投標保證金;進入施工階段被發(fā)現(xiàn)的,終止合同,兩年內不得參加公司招投標活動。 第四十三條 評委在評標過程中違反評標標準和辦法,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取消其評委資格,情節(jié)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四十四條 招標組織單位或經辦人有偽造原始資料、篡改中標結果、提高中標價格等公司招投標管理制度正文: 違法違紀行為的,要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終止合同,兩年內不得參加公司的招投標活動。 (一)將中標項目整體轉包給他人的; (二)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包給他人的; (三)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項目分包、轉包給他人的。 業(yè)務主管部門和施工監(jiān)理人員發(fā)現(xiàn)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關規(guī)定對其嚴肅處理的,應追究業(yè)務主管部門責任人員和施工監(jiān)理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四十六條 監(jiān)督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招投標相關資料由招標組織單位收集后交公司檔案室管理。 第四十八條 公司以前文件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規(guī)定執(zhí)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現(xiàn)行文件或國家有關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四十九條 本制度解釋權歸公司。 第五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fā)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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