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fā) 文 號:冀煤安監(jiān)字[2011]38號  發(fā)布單位:河北省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 發(fā)布日期:2011-03-18 實施日期:2011-03-18 點 擊 數(shù): 72 更新日期:2011年03月18日 | |
| 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煤礦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按照《中共河北省委辦公廳、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冀辦發(fā)[2010]30號)“煤礦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由河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掛牌督辦”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煤礦安全監(jiān)察局(以下簡稱省局)對社會影響較大的煤礦一般事故、較大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局事故調查處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 監(jiān)察分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省局事故調查處具體承擔一般和較大事故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省局對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和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质鹿收{查處提出掛牌督辦建議,報省局領導審定同意后,向事故有關監(jiān)察分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第四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拭Q; 第五條 監(jiān)察分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后,應當按照督辦通知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ㄒ唬┳龊檬鹿噬坪蠊ぷ?; ?。ǘ┎榍迨鹿试颍J定事故性質; ?。ㄈ┓智迨鹿守熑危岢鰧ω熑稳说奶幚硪庖?; (四)依法實施經濟處罰; ?。ㄎ澹┬纬墒鹿收{查報告; (六)監(jiān)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六條 監(jiān)察分局應當自接到掛牌督辦通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督辦事項。 第七條 在省局督辦期間,監(jiān)察分局應當加強與省局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省局負責對督辦事項的指導、協(xié)調和督促,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較大事故進行現(xiàn)場督導。 第八條 對掛牌督辦的社會影響較大的一般事故、所有較大事故,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監(jiān)察分局應當及時向省局進行溝通、匯報,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后,監(jiān)察分局以請示文件形式報省局,經省局審核同意后,起草文件進行批復。 第九條 督辦事故結案后,省局應將事故掛牌督辦情況和事故查處結案情況,在省局網站上予以公布,接收社會監(jiān)督。 第十條 監(jiān)察分局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時限按時結案,努力提高事故結案率。對督辦事項無故拖延、敷衍塞責,或者在解除掛牌督辦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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