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30日,天津薊縣萊德商廈發(fā)生火災,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傷。目前火災原因已經查明。當地警方表示,個別網民編造傳播謠言,夸大死亡人數,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公安部門已對造謠傳謠者進行了處理。 一場大火奪去10人性命,尚未對火災責任人進行處理,倒是先處理夸大死亡人數的網民,這讓不少網友有些想不通。依我看,是先處理火災責任人還是先處理造謠者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要審慎把握“合理懷疑”與造謠傳謠的界限,避免打擊謠言而誤傷無辜。 由于相關通報語焉不詳,無從知曉當地警方處理了多少網民,這些網民以何種方式造謠傳謠,以及警方對他們作出何種處理。謠言擾亂視聽,令人厭惡,如果一個網民冒充武警和目擊者編造虛假信息,那么他理應受到處罰。但是,如果一個網民僅僅猜測火災死了很多人,夸大了死亡人數,或對官方公布的死亡人數表示懷疑,則他不應被作為造謠者受罰。個中關鍵區(qū)別在于:前者具有主觀故意甚至惡意,后者則可能沒有,而只是一種合理的猜測與懷疑。 薊縣“6·30”火災發(fā)生于周六下午,正值雙休日,一些網友很自然地想到,一個五層大商場里應該有很多顧客,而且火災發(fā)生時商場大門被鎖,于是很自然地猜測會死很多人,這是一種合理的猜測與懷疑。當然,事后證明猜測是錯的,當時商場只有50名顧客,但“猜錯”只是無心之過,并不是故意或惡意夸大死亡人數,警方對此應區(qū)別對待。 想想看,如果合理的猜測與懷疑也被認定為造謠傳謠而受到處罰,那么必將人人自危,不敢說話。比如,前不久,很多網友指疑浙江舟山市審計局搞“蘿卜招聘”,事實證明并非如此,難道這些網友應被當作造謠者而被“跨省抓捕”嗎?我們每個人難免在微博上轉發(fā)不實消息,是否都要被作為傳謠者而受罰呢? 事實上,無論媒體報道還是網友發(fā)帖,本質上都是輿論監(jiān)督,對一些真相不明的事情提出懷疑和批評,這是監(jiān)督者的正當權利,哪怕報道有誤、懷疑錯了,只要不是出于主觀故意或惡意,都不應被認定為造謠傳謠而受到處罰,這是保障輿論監(jiān)督和群眾監(jiān)督的需要,也是兩弊相權取其輕的結果——不實信息傳播確是一弊,但監(jiān)督者不敢發(fā)聲的弊端無疑更大。 最后來看相關法律規(guī)定。打擊造謠傳謠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情節(jié)可以拘留。請注意該規(guī)定中的兩個關鍵詞——“故意”和“擾亂公共秩序”,只有出于故意而散布謠言,并造成了擾亂公共秩序的后果,才應對造謠傳謠者實施處罰。法律作出如此嚴格的規(guī)定,想必就是為了把“合理懷疑”與造謠傳謠區(qū)分開來,以防打擊謠言而誤傷無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