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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天才會計和設計師的數量一樣多

 讀萬卷書198 2012-05-25
來源:ifanr愛范兒   發(fā)布時間:2012-05-24  作者:胡月   編輯:還津蘊

蘋果創(chuàng)新都在美國矽谷,從財務角度而言,科技公司在很早就會將包含專利在內的無形資產轉移到愛爾蘭分支機構

在4月底的最后一天,蘋果在全球范圍內的稅務操作被紐約時報曝光,它通過比較和傳統的Walmart 的稅賦金額來說明這些高科技企業(yè)的平均稅率之低:

從上表可以看出,沃爾瑪的稅率差不多是蘋果稅率的3倍不到一點。其實這樣的現象,在科技界并不是個別現象,其他很多大型的公司像Google也都采用和蘋果同樣的模式在全球范圍內達到有效節(jié)稅的目的。

這一模式就是業(yè)界所說的“A Double Irish Arrangement”的方式。

 

什么是A Double Irish Arrangement?

 

舉例來講,美國一家科技公司,在愛爾蘭設立兩家分支機構,Sub1是在愛爾蘭注冊,但是實際的控制權和管理權放在百慕大(或者其他低稅率的地方),這樣的企業(yè)稱為Non Resident Irish。

Sub2則是由Sub1百分百控股,并且在愛爾蘭有實際注冊、組織和管理的機構,這樣的企業(yè)也叫Reisident Irish。

我們可以看到在這個架構中,Sub1處于一個很重要的位置和作用。接下來我們重點來講一下Sub1。

Sub1發(fā)揮什么樣的作用?

在這個架構中,Sub1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在這樣的架構中,Sub1就如川劇中的變臉表演一樣,通過“自身角色”的轉變來應對不同政府的課稅準則,以幫助類似像蘋果、Google 這樣的公司達到其節(jié)稅的根本目的。

要做到這點,首先各個科技公司需要做的就是確認美國和愛爾蘭對于Sub1公司管轄權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由于美國的法律是依據公司注冊地來判斷其是否為美國公司,因此,Sub1會被美國的法律視為愛爾蘭公司。而愛爾蘭的法律則依據公司實際運營、經營活動地來進行判斷。那Sub1要如何被認定為Non-resident Irish呢?

從上表我們可以看到,正是通過這樣的股權操作、經營設置,使得Sub1具備了多重身份的靈活性。一方面,其在實質上是和美國母公司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尤其在研發(fā)這塊,但卻可以極大程度的規(guī)避美國稅法對其的管轄。另一方面,在愛爾蘭的這個公組織形式,有效的利用了愛爾蘭政府給予優(yōu)惠的同時,又披上了一層百慕大避稅天堂的完美外衣,玩轉著資金騰挪的高超財技。

看我72變

對于美國的監(jiān)管機構而言,Sub1和Sub2是一個共同體,但是愛爾蘭相關機構則將其視為兩家不同的公司——Sub1是一家百慕大企業(yè),而Sub2是它在愛爾蘭的分支機構。

這樣做的好處在于,美國法條對于Sub1和Sub2之間的交易無法產生效用。并且Sub1和Sub2的銷售額被合在一起進行統計,因此歸屬于Sub1的境外公司銷售額的占比從理論上來講,完全由這些科技公司自己說了算。

另外一個變化是,雖然蘋果的創(chuàng)新都是在美國矽谷,但是從財務的角度而言,科技公司在很早就會將包含專利在內的無形資產轉移到在愛爾蘭的Sub1。

這里以專利為例,來講一下其專利轉移的路線圖:

第一步、美國母公司會將初始研發(fā)的專利轉移到Sub1,而且目前的趨勢來講,硅谷的高科技公司越來越早的就將預估未來前景發(fā)展巨大的專利先轉移到Sub1。這樣的目的,主要是出于稅率的考慮。早期的專利在估值的時候會比較低,因此課稅會比較少。如果這項專利一旦大賣之后,再進行轉移的話,繳稅額可能會是個天價。

第二步、在將專利轉移到Sub1之后,Sub1需要進行所謂的“buy-in payment”以進行聯合開發(fā)。簡單來講,“buy-in payment”就是Sub1支付給母公司一部分該專利的對價來換取聯合開發(fā)的權利。對價的估值是以母公司對該項專利的所有權作為計算基準。

第三步、就進入了cost-sharing arrangement。名義上講這是一種聯合開發(fā),聯合負擔成本,但主要是出于節(jié)稅的考慮。

如果沒有cost-sharing arrangement 的話,Sub1在運用到這些專利技術的時候,是需要向母公司申請授權,因此這就產生了一筆權利金,權利金需要按照20%課稅。另外,Sub1將權利金交給母公司的時候,母公司又擁有了一筆收入,該收入按照加州的法律,公司所得稅會征收35%。

而cost-sharing arrangement 則解決了以上所說的課稅的問題,這種安排方式,使得母公司不是直接將專利賣給Sub1,而是兩者通過聯合開發(fā)的模式實現專利轉移的目的。

在做完以上三個步驟,接下來要做的就是Sub1將專利授權給Sub2,由Sub2生產和制造出相關的軟件產品,之后這些商品將會被銷往歐洲、亞洲以及世界各地。

這樣的架構,對于美國稅務監(jiān)管而言,Sub1和Sub2之間的授權費用,美國無法對其征稅。而在愛爾蘭的本地法律來看,這是一個愛爾蘭公司(Sub2)付授權金給百慕大公司(Sub1)以獲得專利使用的行為。因此,Sub2可將授權金作為交易成本抵掉一部分收入,之后,Sub2的收入將會按照12.5%進行課稅,而付給Sub1的權利金,按照這些避稅天堂的標準來課稅,可能是0%。

其實上面講的這種模式架構,在硅谷的科技公司內部已不是什么密秘。Facebook、Google、Microsoft、Oracle 都是這種模式的身體力行者。唯獨是蘋果被拿出來說事,可見蘋果的影響力之巨大。聯系其之前的“血汗工廠”,到現在的“避稅大戶”,蘋果在邁向史上第一個1萬億市值規(guī)模的道路上,注定還會有更多隱藏在太陽底下的密秘被揭開。

不過聯系到國內,紐約時報的這篇文章給予我的啟示則是在于硅谷科技公司所不為人知的另一面,移動通信的戰(zhàn)爭將不僅僅是一個營銷、渠道、微創(chuàng)新可以解決的事情。除了我們熟知的軟件+硬件+服務+內容的蘋果策略外,在法律、稅務、專利等方面的競爭也是一個日益凸顯的問題。在這方面,國內的企業(yè)做好準備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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