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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豐 案情:2010年6月間,張某與另兩戶村民以“聯(lián)?!毙问?即三人相互信用擔保)分別向銀行申請貸款5萬元,張某向銀行提供了一份由某私營企業(yè)出具的月收入為4000元的證明,在貸款審批表用途欄中填寫為“養(yǎng)殖業(yè)”。張某貸款后連同自己的幾萬元積蓄一起以2%的月利率借給他人。 2011年7月,張某因借款人無力償還借款,導致其也無力償還5萬元銀行貸款。公安機關根據銀行的報案,立案偵查發(fā)現(xiàn)張某并未在某私營企業(yè)工作過,也未把5萬元貸款投入到養(yǎng)殖業(yè),遂以張某涉嫌貸款詐騙罪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批準逮捕。 分歧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沒有在私營企業(yè)工作過,也未把5萬元貸款投入到養(yǎng)殖業(yè),其以此為理由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明顯構成貸款詐騙罪。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在貸款過程中雖然虛構了收入證明和貸款用途的事實,但是其并沒有非法占有銀行貸款的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我國刑法第193條規(guī)定了貸款詐騙罪,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該條款羅列了以下幾種具體的情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做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在實踐中,銀行為了確保貸款安全,勢必謹慎放貸,要求貸款人提供諸如收入證明、貸款用途合同等一些手續(xù)資料,而有的貸款人為了圖方便或難以獲取這些資料,只好弄虛作假。在貸款用途上,有的貸款人在審批表上填寫符合銀行要求的正當用途,而后則挪作他用。 以上這些現(xiàn)象在銀行貸款中較為普遍,但不能僅僅因為貸款人虛構了事實而以貸款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應正確區(qū)分貸款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有些貸款人在獲得貸款后長期拖欠不還,并且在申請貸款時就有虛構收入證明、夸大財產狀況、編造用款合同等情節(jié),這些行為都屬于客觀行為表現(xiàn),而判定貸款詐騙罪關鍵要看主觀方面,即貸款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一般情況下,貸款人的犯罪主觀意志不會明顯表露出來,其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貸款,需要借助于客觀行為進行甄別判斷,要結合貸款人一系列行為表現(xiàn)進行綜合分析,而不能僅僅憑貸款人某一虛假行為就判定其在騙取貸款。 本案中由于張某把貸款轉借給他人賺取利息差,因他人無力償還導致張某未能及時歸還銀行貸款,說明張某逾期不歸還銀行貸款是客觀因素造成的。雖然張某有提供虛假收入證明和未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情節(jié),但是該兩項情節(jié)并不足以證明其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貸款的主觀故意,因而,缺乏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構成要件。綜上,筆者認為,該案應按照民事糾紛處理,由銀行起訴張某還款。 (作者單位: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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