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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ㄒ唬┤〉梅康禺a時有效發(fā)票所載的金額; ?。ǘ┌窗l(fā)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ㄈ┌磭乙?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ㄋ模┤〉梅康禺a時所繳納的契稅。 二、凡不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ㄒ唬┤〉脟型恋厥褂脵鄷r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ǘ┲薪闄C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ㄈ┌磭乙?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三、對既不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證明,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征收辦法,按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計征土地增值稅。 四、本通知自2006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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