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在合同中“擔保人”是何角色?
胡×平(化名)與某銀行簽訂勞動合同,按銀行需提供擔保人的要求,胡的好朋友龍×明(化名)為其擔保。沒有想到,胡×平是一個貪婪之徒,將儲蓄戶23萬元存款裝入口袋潛逃了。銀行要求龍×明賠償損失。此事咋辦! 【案件回放】 2008年2月7日,龍×明(化名)的好朋友胡×平(化名)與某銀行簽訂勞動合同,聘用胡×平為該銀行的員工。勞動合同約定:“被招收的合同制員工”必須為自己提供經(jīng)濟擔保人。 龍×明在銀行與胡×平訂立勞動合同的附件中,簽名同意作為合同期內(nèi)的經(jīng)濟擔保人,并約定:“擔保人有責任教育被擔保人嚴格履行合同,如發(fā)生貪污、盜竊、嚴重違紀等方面問題,擔保人應付連帶責任?!?/p> 沒有想到,胡×平是一個貪婪之徒! 在合同期內(nèi),胡×平將儲蓄戶23萬元存款取出后去向不明。經(jīng)公安局立案偵查,胡×平有重大攜款潛逃犯罪嫌疑。 銀行隨后起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龍×明依據(jù)合同附件的約定,賠償銀行23萬元,并償付此款的利息。 這一回,真是城墻失火,殃及池魚了! 龍×明認為自己真冤枉啊,他辯稱銀行主張無效,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仲裁結(jié)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龍×明,駁回銀行的仲裁請求。 【專家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用人單位是否有權(quán)讓本案中的擔保人龍×明承擔擔保責任,賠償胡×平所帶走的巨款及利息。 一、龍×明是否應承擔擔保合同項下的連帶賠償責任。 龍×明是否應當為胡×平攜款潛逃給銀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應判斷龍×明與銀行簽訂的擔保合同條款是否有效?!秳趧雍贤ā返诰艞l對這個問題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這就從法律上明令禁止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在訂立合同之時提供擔保。因此,如若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收取財物的,此類行為無效,法律不予保護。 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要求非本地戶口的勞動者提供經(jīng)濟擔保,作為予以錄用的前提。這種做法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勞動合同法》明確禁止了用人單位此類行為,并且規(guī)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以擔?;蛘咂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p> 基于上述分析,在本案中,由于銀行要求胡×平提供擔保的做法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擔保無效。銀行無權(quán)要求龍×明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不僅如此,如果銀行這種行為對胡×平寧造成損害,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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