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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流程 一、一審 1、起訴 若訴前財產保全:法院48小時內裁定是否保全;15日內起訴,否則解除保全。 2、受理 (1)法院7日內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2)立案之日起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給被告 (3)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做出答辯 (4)法院應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給原告 3、審理 (1)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3日內通知當事人 (2)開庭3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3)案件開始審理后當事人可以提起回避申請,審理后才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提出。對于回避申請,法院3日內做出答復。當事人不服決定可以復議一次,對于復議3日內做出復議決定。 (4)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申請或者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48小時內做出裁定 4、判決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本院院長批準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報上級法院批準。 (2)簡易程序:立案之日起3月內審結 (3)特別程序:立案之日起或公告滿后30日內,特殊情況本院院長批準可長;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二、二審 1、 上訴期限:(1)判決: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提起 (2)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內提起 2、 上訴方式:(1)通過原審法院提起。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答辯,法院收到答辯狀應5日內送達上訴人。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5內連同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2)直接向二審法院起訴。二審法院5內將上訴狀移送原審法院。 3、二審審理 (1)方式:應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事實清楚也可以不開庭審理。 (2)地點:本院或者案件發(fā)生地或原審法院之所在地。 (3)程序:二審適應普通程序。 4、二審裁判審限 (1)判決:立案之日3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裁定:立案之日30日內審結, 三、再審 1、再審提起的期限:2年內 2、再審的提起主體: (1)法院決定再審:生效判決法院或者最高法院提審或者指令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 (3)檢察院抗訴:最高檢察院抗訴或者上一級檢察院抗訴 2、再審提起后的法律效力:原裁判執(zhí)行中止 3、再審審理程序: (1)原審為一審:按一審程序 (2)原審為二審:按二審程序 (3)若提審:按二審程序 四、執(zhí)行 1、申請執(zhí)行期限: (1)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1年 (2)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6個月 2、執(zhí)行依據及管轄 (1)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以及刑事裁判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zhí)行 (2)法律規(guī)定由人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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