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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補償費分配有關政策規(guī)定 一、征收耕地補償費的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2009年10月16日,河南省政府下發(fā)《關于公布實施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09]87號)。該《通知》對征地補償方式進行了調整,即將年產值倍數法補償調整為補償執(zhí)行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由征地補償安置費和社會保障費組成,不包括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二、征收耕地補償費的分配 (一)、2006年3月31日,河南省委辦公廳、河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fā)的《關于依法合理用地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fā)展的通知》(廳文[2006]14號)規(guī)定: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分配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特殊情況,要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戶的意愿,按照民主決策的程序,科學合理的確定分配比例。農業(yè)、民政等部門要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土地補償分配辦法,盡快制定具體標準。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農戶,安置 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征地農戶或者征得被征地農戶統一后用于支 付其保險費用。 (二)、2004年10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fā)[2004]28號)規(guī)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jiān)督。農業(yè)部門和民政部門應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通知中,也明確規(guī)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配合農業(yè)、民政等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從《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看,沒有明確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的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和使用具有監(jiān)督的職權和職責。從國土資源部、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乃至市、縣國土資源管部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的“三定 方案”中,也沒有賦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這方面的監(jiān)督職責。 (三)、河南省政府《關于公布實施河南省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豫政[2009]87號)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和使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地補償費分配和使用的意見》(豫政辦[2006]50號)執(zhí)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三、具體計算方法 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費×40℅×80℅。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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