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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市某中學老師老曾,為了給兒子找工作,不僅托了人還掏了一筆錢。然而事與愿違,對方事沒辦成,為了討回那筆錢他還頗費了些周折。為了取證,在追討“辦事費”的幾次交涉中,老曾將與對方的談話錄了音。本以為憑那段錄音就可穩(wěn)操勝券,而日前老曾收到的法院終審判決,也并非完全如他想像的那樣。
起訴:
交了“辦事費”,事卻沒辦成
如今給孩子找工作,對大人是一種“考驗”。1997年,快要退休的老曾,找到朋友蘇某幫忙。經(jīng)蘇某指引,他認識了當時在東方市某局工作的林某,便將兒子的檔案和就業(yè)的事,全都交托給了林某。
可事后,蘇、林二人口頭答應的事卻沒能辦成,老曾便上門找兩人討要已支付的費用和兒子的檔案。多次討要不成,老曾擔心“竹籃打水一場空”,便在與兩人的電話通話中,先后錄了音。
2005年4月29日,老曾憑電話錄音提交了一紙訴狀。在訴狀中老曾稱,蘇某曾承諾可以叫林某幫他兒子找到工作,并提出要1萬元。1997年8月中旬,老曾便付給了蘇某5000元;1998年3月初,又付給蘇某6000元。2001年3月,他又叫兒子將2600元交給了林某。
老曾認為,蘇、林二人未能按約定辦成事,就應將以上全部錢款退還給他。于是以錄音為證,請求法院判令蘇某還他1.1萬元、林某還他2600元,并判令兩人歸還孩子的檔案。
一審:
如此辦事違法,全款返還
在一審期間,蘇、林二人承認老曾曾經(jīng)委托他們給孩子找工作,但兩人均否認曾收過老曾給的錢和檔案。
庭審時,法庭播放了老曾的錄音。法庭認為,從錄音內(nèi)容上可得出蘇某默認收受了老曾給的錢,而林某則承認收受了老曾給的錢。
對此,蘇、林二人認為,老曾擅自制作他們的錄音,嚴重侵犯了他們的人身權(quán)利不應作為法庭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兩人還認為,老曾的錄音不能反映當時的時間,因此老曾的起訴已超過了2年訴訟時效,不應再受法律保護。
經(jīng)審理,一審法院認為,老曾與蘇、林二人之間發(fā)生的請托辦事行為,違法了國家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屬無效民事行為。蘇、林二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返還給老曾。
就老曾在追款過程中對雙方交談進行的錄音,一審認為,根據(jù)我國有關(guān)司法解釋,該錄音帶雖是未經(jīng)蘇、林同意而錄制的,但老曾的錄音并不侵害他們的涉及個人隱私的合法權(quán)益,也并不是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方法取得的,因此,該錄音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證明蘇、林二人收到老曾款項及檔案的事實。同時,老曾一直以來都以電話方式向蘇、林二人追款,因此起訴并未超過訴訟時效。
一審由此判決,原被告之間的請托辦事行為無效;蘇某返還老曾1.1萬元;林某返還老曾2600元及學籍檔案。
上訴:
給“辦事費”,純屬捏造
蘇、林二人不服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
蘇某稱,一審法院在沒有任何書證的情況下,只憑老曾擅自制作的錄音作為依據(jù)判決,是錯誤的。蘇某并稱,他只是幫忙為老曾兒子介紹工作,從不插手他們之間的經(jīng)濟來往,老曾的錄音里也不能反映他承認拿過什么“辦事費”,欠款一事純屬捏造。
林某則稱,蘇某曾介紹他與老曾聯(lián)系,當時只說能幫忙就幫忙,他也只與老曾聯(lián)系過一次,并說明招工指標必須經(jīng)主管領(lǐng)導批準,他幫不了這個忙。一審法院只憑老曾擅自制作的錄音帶為依據(jù)判決,與法不符。
林某否認錄音帶中的聲音是自己的聲音,對錄音的真實性提出異議,請求對錄音帶進行鑒定。但因一審期間,林某并未提出書面申請,他的這一異議沒有得到一審法院的確認。
二審:
“辦事費”應屬“不當?shù)美?/strong>
經(jīng)審理,二審法院認為,老曾與蘇、林二人之間的請托關(guān)系,并未簽訂書面協(xié)議,雙方的口頭約定也不具體、不明確,而且也沒有達成一致協(xié)議。所以,應當認定雙方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故應認定本案為返還不當?shù)美m紛。原審認定為返還辦事款糾紛,并判決雙方請托辦事行為無效,屬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錯誤。
對于不當?shù)美?,依法應當返還給原所有人。而對于老曾主張?zhí)K林二人返還的1.36萬元不當?shù)美┮坏淖C據(jù)即老曾提供的錄音帶。
二審庭審中,法庭再次播放了錄音。其中,老曾與蘇某對話錄音內(nèi)容中,每次談到付款問題時,雙方均發(fā)生爭吵,這一段錄音未表明蘇某承認收到了1.1萬元及檔案。而在老曾與林某的對話錄音中,林某則承認收到了老曾的2600元及其兒子的檔案,但稱檔案已交給蘇某了。
根據(jù)這樣的錄音,二審認為,一審在錄音中沒有蘇某承認收到1.1萬元內(nèi)容的情況下,認定蘇某默認收到1.1萬元,屬于事實認定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糾正;錄音中能充分證明林某承認收到了老曾2600元的事實,應當予以認定。
據(jù)此,二審法院判決林某退還收取的老曾2600元的不當?shù)美Ⅰg回了老曾的其他訴訟請求。
關(guān)于不當?shù)美?/strong>
海南博峰律師事務所律師鄭曉強個人認為:
不當?shù)美侵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充分依據(jù),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得利益。
構(gòu)成不當?shù)美毦邆渌膫€法律要件:一、一方獲得利益,就是一方因一定事實而使財產(chǎn)總額增加;二、他方受到損失,就是因一定事實而使其財產(chǎn)總額減少;三、一方獲利與他方受損有因果關(guān)系,就是由于一方獲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方應得的利益沒有得到或不應有的負擔增加了;四、沒有合法依據(jù),就是獲得利益沒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據(jù),這一點是構(gòu)成不當?shù)美闹匾?
本案經(jīng)法院查證,被告林某從老曾處獲取2600元的行為,已具備了上述四個要件,明顯屬于不當?shù)美??!?
關(guān)于“辦事費”糾紛
海南富島律師事務所王偉律師個人認為:
《合同法》對于委托合同并無“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的要求。因此,當事人之間訂立口頭委托合同是允許的。但本案中,由于曾某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其委托蘇某或林某幫忙找工作事項的具體約定,法院最終認定委托合同不成立。既然沒有法律依據(jù)又無合同約定,二審法院將此案定性為“不當?shù)美m紛”,是較為妥當?shù)摹?
對于林某收取老曾2600元的事實,老曾提供的錄音證據(jù)被采信,這符合最高法院民事訴訟證據(jù)規(guī)定第70條中關(guān)于“有完全證明力的證據(jù)”采信的規(guī)則。因此,二審法院判令沒有合法依據(jù)取得他人2600元的林某退還款項,是完全正確的。
因“辦事費”、“介紹費”而發(fā)生的類似糾紛,目前已屢見不鮮。其中以萬寧曾發(fā)生的“收錢辦理公職教師調(diào)動”糾紛案最為典型,該案經(jīng)查證,最終發(fā)現(xiàn)實為一場有預謀的騙局。本案的發(fā)生再次提醒廣大讀者,不要盲目相信個別人所謂“能跑關(guān)系辦調(diào)動、買招工指標”的說法,到合法的職業(yè)介紹機構(gòu),憑真才實學尋找理想的工作才是明智的選擇。當然,為避免發(fā)生這樣的糾紛,當事人也不防留意搜集多種形式的證據(jù);一旦發(fā)生糾紛,除了采取訴訟方式尋求法律救濟,同時也可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盡可能挽回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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