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由主義的誕生是民主進程中最偉大的事件,也有人把它譽為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事件。
把自由主義的誕生看作最偉大的事件,不僅僅由于它是英國憲政民主制度誕生的經驗總結;不僅僅由于它是后來的法國大革命和美國獨立等一系列民主革命的理論源頭;不僅僅由于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強大的美國建國200多年所一直遵循的思想體系;不僅僅由于它是被歷史一再證實了的迄今為止最合理穩(wěn)定有效的社會制度的理論框架(盡管它遠不完善); 也不僅僅因為它是目前絕大多數(shù)民主國家所選擇的政治模式的思想基礎。
自由主義的誕生之所以偉大,在于它宣告并實實在在地實現(xiàn)著人類最本質的需求―――自由;在于它激發(fā)了自由狀態(tài)下的人的巨大的能量;在于它用有效的方式限制權力和權力的膨脹;在于它帶來了社會的公正;在于它為人民謀到了真正的現(xiàn)實的幸福:尊嚴和富裕。
自由主義的基本信條是: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 “自然權利”,即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權利。政府僅僅是保護公民這些權利的工具。任何人任何組織任何機構都沒有權力干涉公民個人的社會、宗教和政治自由,干涉公民追求各自經濟利益的自由。
自由主義主張選擇的自由、理性和寬容。
自由主義依靠以下三點來實現(xiàn)和協(xié)調個人的利益,即:憲政民主、市場經濟和尊重私人財產。
自由主義的誕生不是先哲的偉大創(chuàng)造,也不是那種高度假設高度抽象、從概念中推理出的卻從來未經過驗證的“科學”。
自由主義的誕生說白了就是對經驗的澄清、歸納、總結和系統(tǒng)化。特別是對人類關于民主的經驗的系統(tǒng)化。自由主義的偉大的奠基人約翰·洛克同時也是經驗主義哲學的始祖。
人類最偉大的民主實踐――17世紀的英國革命――是產生自由主義的搖籃。
2、
1640年開始的英國革命是一場英國人民從專制君主手中奪回屬于自己的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的革命。
革命的起因是反對國王隨意收稅,反對國王對人民的自然權利――財產權的剝奪。
早在1214年,英國人民就用刀劍說話迫使當時的國王約翰在1215年簽署了《大憲章》,《大憲章》規(guī)定沒有人民的同意國王不可擅自征稅。此后的1234年、1258年、1264年、1381年和1450年,英國人民又多次進行流血斗爭,迫使國王讓步,擴大了議會的權力,擴大了平民在議會中的席位和份量。英國城市市民則通過以交稅換取自治特許狀的方式獲得了城市自治的權力。
任何專制者都是公民權利的天然剝奪者。國王總是想多征稅,而議會又總是限制國王隨意收稅,而且還主張更多的權利。于是,有的國王干脆不召集議會開會,查理一世登基后甚至解散了議會。他獨斷專行強行征稅,還實行專賣制度,結果導致民怨沸騰。1640年,英國革命爆發(fā)。在經歷了2次內戰(zhàn)后,議會的軍隊取得了勝利,專制君權被推翻了。1649年,查理一世被送上了斷頭臺。
查理一世是歷史上第一個經過法律程序被判處死刑的國王。人民有權力審判國王并理直氣壯地宣判國王犯有“叛國罪、挑起內戰(zhàn)罪、破壞法律罪和破壞人民自由罪?!?/font>
國王居然會叛變自己的家國!由此表明國家不是國王的家天下,而是人民共有的天下。
破壞人民的自由有罪,即使是國王也要伏法!這更是驚天動地的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宣言。它向世人宣告:
人民至上!人民的自由至上!
(而不是君主或黨派的統(tǒng)治至上。)
由于隨后開始的共和統(tǒng)治走上了個人獨裁的歧途,國會也被取消了,這導致查理一世的兒子查理二世復辟,但這個復辟不是復舊,國王不敢全面恢復專制制度。國會也重新啟動,其權力與作用已經不容動搖。
到了1688年,由于查理二世的繼任者(他的弟弟)詹姆士二世采取了倒行逆施的政策,并準備在人民普遍信奉新教的英國恢復天主教的統(tǒng)治,威脅了人民自由信教的權利,這使得議會下決心把他廢掉。議會邀請信奉新教的荷蘭的執(zhí)政者威廉三世(詹姆士二世的女婿)和他的妻子瑪麗二世到英國來當國王。條件是建立君主立憲的民主制度。威廉三世接受了邀請,率兵登陸,把岳父大人嚇跑了,并與國會簽署了君主立憲的憲法性文件《權利法案》,確立了“主權在民議會至上”的原則。至此,民主的力量終于在英國戰(zhàn)勝了專制制度。 1688年的革命被稱作“光榮革命”。
3、
《失樂園》的作者彌爾頓(1608-1674)不僅是偉大的詩人,也是英國革命時期仇視專制制度的民主主義思想家。
他是人民主權論的倡導者。他認為,在(沒有國家或政府的)自然狀態(tài)中,一切人生來都是自由的,后來由于不善于使自己的情欲服從理智才脫離了自然狀態(tài)而被迫成立政府,以保障社會安寧。人們把政權委托給國王和公職人員,并與國王訂立契約。因此,國王的權力是人民委托給他們的。但是人民在訂立契約的同時為自己保留了最高的權力。如果國王篡奪了人民的最高權力,就是破壞了人民的自然的天賦權利。他認為專制君主是低于全體人民的。人民反對暴君與反對社會災難一樣,都是合法的行為。人民有權廢除、審問甚至處死暴君。他的言論對處死查理一世起了一定的作用。
彌爾頓還指出限制言論自由的檢查制度妨礙了真理的傳播,為了與封建專制做斗爭,必須保證言論和出版自由。
彌爾頓雖然雙目失明,但在黑暗的專制社會中卻極富遠見,他預見到了暴力專制統(tǒng)治必將滅亡。
4、
英國革命時期的著名活動家,平等派領袖約翰.李爾本(1614-1657)是人民主權說的倡導者和推動者,他認為人生而平等,每個人在尊嚴和權利方面都是平等的,任何人沒有統(tǒng)治別人的權力。國家的最高權力必須來源于人民,只有人民通過普選產生的議會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
5、
做過培根的助手,當過查理二世的數(shù)學家教的思想家霍布斯(1588-1679)是一個堅定的專制主義者,他在巨著《利維坦》中關于社會契約的論述本來是為了證明專制有理的,但有意無意中,卻為自由主義的理論提供了平臺。
霍布斯認為所有的人生來都是平等的,但在沒有建立政府以前的自然狀態(tài)中,由于每個人都追求自己的自由,都渴望去剝奪別人的自由,去支配別人,所以就有了無休止的暴力和欺詐,這是個互相搶掠互相殘殺的極其不安全的恐怖的狀態(tài),是生存環(huán)境極其惡劣的狀態(tài),是戰(zhàn)爭狀態(tài)。為了避免這種自相殘殺的局面,為了有效地自我保護,人們不得不建立共同的權威。于是,大家就互相(而不是與統(tǒng)治者)訂立了社會契約,推舉出了大家都必須服從的維護共同秩序的統(tǒng)治者,也就是君主。霍布斯進一步論述,人們在訂立契約的同時就把自己的全部權力讓渡給君主了,因此必須絕對服從君主的統(tǒng)治?;舨妓惯€論證君主專制政體是最好的政體。
這種專制有理的理論盡管是民主的反動,但有兩點卻是對民主理論有用的:
第一,承認了所有的人生來都是平等的;
第二, 以社會契約論解釋國家的起源,君權不是神授,而是來源于人民的同意,來源于社會契約。
6、
約翰·洛克(1632-1704)是自由主義和民主政治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他的思想未見怎樣深刻,但切實可行,影響巨大,所以有人把他推崇為迄今為止對人類貢獻最大帶來最多實惠的思想家。
他的學說是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宣言》的思想基礎,他的主張經過孟德斯鳩的發(fā)展,深深地留在了美國憲法中,也是英國法國和許多國家憲法的基礎。洛克理性地系統(tǒng)地提出了現(xiàn)代民主國家的核心概念。
⑴ 洛克也以社會契約論解釋國家的起源。他認為每個人都是生而自由而且是平等的,享有與生俱來的不可剝奪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的權利。個人有權安排自己的事務,安排自己的勞動并擁有所有權。人類最初也是處于自然狀態(tài)。但與霍布斯不一樣的是,他不認為自然狀態(tài)是戰(zhàn)爭的狀態(tài),而是一個多數(shù)人具有理性的自由的基本和諧的狀態(tài)。只是個別人不依照自然法生活,會侵擾他人的權利。人們之所以要結束自然狀態(tài)建立政府,主要是避免個人充當法官去懲戒侵害者的情況,而由政府來保護公民的權利。人類結合成國家,把自己置于政治之下,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保全自己的財產。關于同誰訂立契約,洛克的觀點也與霍布斯不同。洛克認為社會契約是公民與統(tǒng)治者之間訂立的,統(tǒng)治者必須受契約的約束。而不是霍布斯所說的社會契約是公民之間訂立,統(tǒng)治者在約束之外。洛克明確提出主權在民的原則,他說權威是社會中的個人授予政府的,就是為了實現(xiàn)授權者的目標,如果沒有做到,公民不僅可以廢掉他,也可以廢掉政府的形式本身。
洛克對政治權力的解釋是,政治權力也就是立法和執(zhí)法的權力就是為了公益而存在的,就是保護公民權利的工具。政府的權力絕對不可以超出公益以外。
⑵ 洛克反對專制制度, 他認為專制制度猶如猛獸。本來人們建立政治制度是為了防止雞鳴狗盜,是為了避免貍貓和狐貍的騷擾,而服從于專制統(tǒng)治,則是心甘情愿地讓獅子吞噬掉自己,還以為如此最為安全。
洛克認為不可能存在一個全能的主權專制者會保護人民的利益,他反對高高在上的強大的無所不能的權力。洛克認為自然狀態(tài)對人的傷害是偶然的輕微的,而專制制度對人的傷害則是必然的并且嚴重得多。洛克說不要指望一個生性粗暴的人做了國王就會有道德。他尖銳地指出,專制統(tǒng)治者將找出學問、宗教為他對臣民的一切行為進行辯護,“凡有膽敢提出懷疑的人,利劍立刻叫他們噤聲”。
洛克認為在專制制度下,當專制者與人民因為違背契約而發(fā)生糾紛時,沒有一種力量可以進行裁判。由此矛盾激化必然要用極端的方式解決。因此專制制度是不可行的制度。
他指出既然國家是為公民的利益而存在的,只有公民才最終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因此,只有個人同意才有政府的存在和統(tǒng)治,這個同意必須是持續(xù)不斷的主動的積極的同意,是多數(shù)人的同意,如此才能確保人民服從。洛克論證了建立憲政民主制度的必要性。他為大眾代議制政府鋪平了道路,認為是國家政權最好的形式。
⑶ 洛克認為對權力的約制與均衡非常重要。他說“同一批人又立法又執(zhí)法,就會產生極大的誘惑,攫取權力,借以使他們自己免于服從他們所制定的法律,并在制定和執(zhí)行法律時使法律適合于他們自己的妗U庋薔陀杏肷緇崞淥嗽輩煌睦媯シ戳松緇岷駝哪康摹?lt;/b>”“社會的完整性和最終目標就要求一個其公共權力受到限制和劃分的憲政政府?!?/strong>洛克主張把國家權利分為立法權、行政權和聯(lián)盟權(外交)。洛克的三權分立說經過孟德斯鳩的發(fā)展,成為目前大多數(shù)國家普遍采用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權分立的制度。
⑷ 洛克認為,為了保障自由,社會需要強有力的國家權力,但這個權力必須受到限制,絕不是無限的。洛克提出了私人領域的概念,指出必須限制權力使之不能干涉公民個人的社會和政治自由,不干涉公民追求各自的經濟利益。任何人不得憑借自己的權力擅自向人民收稅。
同時,洛克指出政治活動是工具,是為自由提供的框架和條件,是個人為了實現(xiàn)自己的目標不得不承受的負擔,所以公民在享有權利和自由的同時也要盡義務和受到必要的限制。
如果法律不被執(zhí)行,那就等于沒有法律。
⑸ 用羅素的話講,洛克是“萬分尊重財產權,尤其是個人勞動所積蓄下的財產權的”。洛克認為財產起源于勞動,是物化勞動銘刻在自然物上的標志。因此他認為自然權利首先是財產權,國家的首要目標是保護公民的財產。
⑹ 洛克的自由主義的基礎是個人主義。個人主義主張個人權利;主張決定真理不是社會的事情,而是個人的判斷;主張一個人無論在怎樣的社會都有權過好日子。它的思想軌跡可以沿著新教倫理、文藝復興一直追溯到斯多葛學派。自由主義是以人為本的個人主義的政治實現(xiàn)。
⑺ 還要指出,寬容和妥協(xié)、折衷與穩(wěn)健也是自由主義的特色,堅持非妥協(xié)的對抗所帶來的破壞性對人民是災難。英國光榮革命反對專制卻保留君主就是妥協(xié)的典范。
⑻ 當然,洛克的自由主義既不完善也遠不完美,最大的問題是那個時候的公民的概念尚不包括女人和窮人。洛克也沒有論述競爭性政黨、普選、定期選舉這些當今民主政治最重要的要素。但無論如何,洛克已經為民主政治夯實了堅實的基礎,民主的大廈由此拔地而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