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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基于社會選擇理論之于民主理論的重要意義,以及國內政治學界相關研究的缺失,尤其是對社會選擇理論本身缺乏清晰的認識,本文試圖從宏觀上厘清社會選擇理論獨特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并有意識地從政治學角度辨明其與博弈論、理性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之間的關系,以期為日后就社會選擇理論之于民主理論的挑戰(zhàn)和意義展開實質性研究做一個前提性的準備。 關鍵詞:社會選擇 理性選擇 公共選擇 民主 一 1950年代,經濟學家肯尼思·阿羅提出了著名的阿羅不可能性定理,這一定理以一種迥異于傳統(tǒng)政治理論表達方式的高度抽象的數(shù)理推導形式證明:民主竟然無法同時兼顧最起碼的公平與理性。此定理一經提出,即在學術界引起極大震動,阿羅也因此獲得了1972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不少人認為阿羅不可能性定理是民主難以揮去的一道陰影。而經濟學家薩繆爾森認為,無論如何,阿羅不可能性定理都是20世紀最偉大的智識性貢獻之一。圍繞這個定理則逐漸發(fā)展起一個新興的理論———社會選擇理論。該理論廁身于新政治經濟學的大框架下,以嚴密的模型建構、高度抽象的數(shù)學推理就民主決策的規(guī)則或過程提出了諸多反直覺的結論,在政治學和經濟學等領域影響甚巨。 從政治學角度來看,社會選擇理論對政治學領域尤其是民主理論方面產生了非常重要的影響。如果我們將民主投票的結果視為人民意志的體現(xiàn),那么社會選擇理論所揭示出的投票結果的不穩(wěn)定性及其易于操縱的特點,使投票結果本身的正當性變得非??梢?,這無疑給民主理論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民主理論家必須追問并且回答,從政治學的角度看,社會選擇理論到底如何影響了我們對于民主政治的理解?民主是否真的因為社會選擇理論的一系列悲觀的結論而無法得到辯護?我們是否注定要處于一種只能在獨裁與非理性中間進行選擇的困境之中?我們應該就此期望何種民主理論?顯然,對于任何一位關注民主本身命運的人來說,這些問題都是至關重要的,無疑值得認真探討。 正是基于社會選擇理論之于民主理論的如此重要的意義,西方的政治學者莊澤克和李斯特才有點略帶夸張地說,社會選擇理論乃是主導當今西方民主理論研究的兩大流派之一。另外一支則是時下在漢語學界正日益升溫的審議民主理論。值得指出的是,從某種程度上講,發(fā)端于1980年代末的審議民主其實就是以社會選擇理論為主要的言說抑或批判的對象。因此,如果不了解社會選擇理論,我們對審議民主本身的理論脈絡也難以實現(xiàn)真正確切地把握。不過殊為可憾的是,與審議民主日益受到國內學人的關注相比,肇始于1950年代的社會選擇理論卻依然沒有引起國內政治學界的重視。我們從未整體性地將社會選擇理論視為一個獨特的主體來加以專門探討,甚至對“何謂社會選擇理論”這一問題也不甚了了,更何談從政治學的角度來檢視社會選擇理論之于民主理論所具有的意義和影響。此弊附帶導致的一個現(xiàn)象就是,政治學者基本上將有關社會選擇理論的研究拱手讓給了經濟學乃至于自然科學領域的學者,這可以從研究社會選擇理論的既有專著和論文中找到印證。因而面對如此重要的一個理論流派,我們必須追問的是,為何國內政治學界的研究對此基本上是保持沉默?在我看來,其中緣由主要有二: 一是與我們對社會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理性選擇理論(甚至是博弈論)的某種混同有關。時下以新政治經濟學為名目的翻譯和研究可謂熱門,但是缺乏在更高的層次對公共選擇理論、理性選擇理論與社會選擇理論進行梳理,未能界定這些理論之間的邊界和各自的問題意識,而只是籠統(tǒng)地置于新政治經濟學(或者是以經濟學的方法研究政治)這樣大而化之的框架之下,致使忽視社會選擇理論獨特的研究路徑和問題指向。 二是與我們對社會選擇理論的片面認識有關。這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三點:第一,社會選擇理論的研究范圍涵蓋了福利經濟學、公共經濟學、決策學等領域。而國內對社會選擇理論的評述主要是由經濟學者和理工科學者分別在福利經濟學(亦稱規(guī)范經濟學)和群決策的分析脈絡下進行的,而這些學者的分析往往冠之以社會選擇理論的名義,實際上卻是對該理論的某部分展開的研究。比如國內惟一一部以社會選擇理論為研究對象的專著《社會選擇的理論與進展》(羅云峰、肖人彬,2003)其實并未實現(xiàn)對社會選擇理論的整體性觀照,只是一部理工科學者在信息科學的課題下從群決策的角度對社會選擇理論展開的研究。這樣就容易混淆我們對于社會選擇理論的整體性理解,難以注意到社會選擇理論的多元化特征,尤其是其與政治學領域也即民主理論之間的關系。第二,我們至多只是將社會選擇理論化約為某種可資利用的一種消極性的結論,即阿羅不可能性定理表明民主機制無法公平理性地聚合個人的偏好,并想當然地以此作為批判民主的工具。這種極其簡單的化約式理解未能充分意識到社會選擇理論所蘊含的豐富的理論內涵。第三,即使意識到了社會選擇理論與政治學具有極大的相關性,大多數(shù)人囿于社會選擇理論充滿數(shù)學公式推導的技術性特征,也無法真正深入理解該理論之于民主理論的影響。當然,也有少數(shù)社會選擇理論家比如阿馬蒂亞·森一直在努力通過對研究成果的闡釋來擴展社會選擇理論的影響。但是社會選擇理論對于民主理論所可能具有的意義和影響,作為經濟學家的森也著墨不多。 直到1980年代,美國著名政治學家威廉·賴克,也是理性選擇理論的羅徹斯特學派的創(chuàng)始人,因為不滿于社會選擇理論過度技術化的傾向以及嚴重缺乏從政治學角度對其結論進行闡釋所導致的與政治學界尤其是傳統(tǒng)的政治理論家相隔絕的狀態(tài),首次系統(tǒng)性地對社會選擇理論的諸多技術性發(fā)現(xiàn)對于民主理論的意義進行了闡釋??梢赃@樣說,賴克發(fā)掘社會選擇理論的政治學意義并將之應用到民主理論的范疇這一開創(chuàng)性的研究,改變了當代政治哲學家對于民主政治的理解。但頗為遺憾的是,對于如此重要的一位政治學家,國內政治學界也是少有人知。 基于國內學界缺乏從政治學角度對社會選擇理論予以清晰地梳理,筆者認為,要想探究會選擇理論之于民主理論的貢獻,首先就要從宏觀上澄清社會選擇理論本身的特點及其與其他相關理論之間的關系。因此本文實際上是對社會選擇理論的一個前提性的梳理,厘清其獨特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并有意識地從政治學角度辨明其與博弈論、理性選擇理論、公共選擇理論之間的關系。 二 就理解社會選擇理論而言,首要的就是要理解何謂社會選擇。所謂社會選擇(亦稱集體選擇),通常來講是指將眾多社會成員的個體偏好(利益)聚合為一個最終的社會偏好(利益)。在現(xiàn)代社會選擇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阿羅看來,社會選擇的方法主要有四種,“在資本主義民主下,社會選擇基本上采取兩種方法:一種是投票,通常用于作‘政治’決策;一種是市場機制,通常用于作‘經濟’決策?!谑澜缙渌胤?,甚至在民主國家的較小社會團體中,社會決策有時采用另外兩種方法:一種是獨裁———社會決策由單個人或者小團體來作出;一種是傳統(tǒng)———社會決策是由那些在任意特定的環(huán)境都能做出社會選擇的、包羅萬象的傳統(tǒng)規(guī)則來確定,例如宗教法規(guī)(這在現(xiàn)代社會中越來越少了)”。由于獨裁與傳統(tǒng)這兩種方法不考慮發(fā)生沖突的個體偏好,未能給個人自由留下空間,投票和市場機制便成為現(xiàn)代社會用以聚合相互沖突的個人偏好的主要方式,因而也成為了社會選擇理論所要研究的真正對象。從本質上講,社會選擇理論就是通過抽象的數(shù)學推理和嚴密的經濟模型的建構,研究在將社會政策立基于個人偏好之上的民主社會,能否做到公平有效地將不同的個人偏好聚合成一個總體性的社會偏好,通俗地說,就是研究如何協(xié)調各種不同的意見和利益,以形成社會(或團體)各成員對問題的總的看法或決策。作為社會選擇理論的中堅人物,阿馬蒂亞·森認為,社會選擇理論力圖追問的是這樣一些問題:在一個偏好多元的社會里就社會利益達成一個有說服力的聚合性判斷,是如何可能的?我們如何才能為“社會更偏好這個而不是那個”或者“社會應該選擇這個而不是那個”這些聚合性的判斷提供一個理性的基礎?是否所有的社會選擇都是合理的,尤其在社會成員和偏好都非常多樣的情況下?從這個角度,我們才能理解社會選擇理論與民主理論之間的勾連關系。因為就民主體制而言,其必要特征之一就是要具備回應性,換言之就是要對社會成員的利益或偏好予以正面的回應,民主的決策必定要以某種方式反映人們的呼聲。就此看來,民主就是一種將社會成員的不同利益或偏好聚合成社會決策或社會偏好的機制,其聚合個人偏好的主要方式便是投票。 不過這里仍需指出的是,雖然社會選擇理論與民主理論具有極大的相關性,但是我們不能由此推論民主的投票規(guī)則構成社會選擇理論的全部研究內容,因為后者的研究范圍其實非常廣泛,涵蓋了從投票規(guī)則到福利經濟學再到涉及倫理學的不平等現(xiàn)象等一系列的問題。社會選擇理論的目標雖然被界定為研究個人偏好與社會偏好之間的關系(甚至社會選擇理論的創(chuàng)始人阿羅也持這種看法),但這依然只是一個比較寬泛甚至是模糊的說法,并沒有指明該理論所要處理的具體的問題類型。在這方面阿馬蒂亞·森做出了很大的貢獻。在推進社會選擇理論的實質性發(fā)展的同時,他一直致力于從宏觀層面澄清社會選擇理論的問題邊界,界分出不同類型的社會選擇問題以及處理這些問題所需的不同方式,使我們能清晰地把握紛繁復雜的社會選擇理論內部的多元化特征。具體而言,阿馬蒂亞·森向我們指出,主要存在三種不同類型的社會選擇也即人際聚合的問題: 委員會決策:在這種環(huán)境下由一個委員會在眾多備選對象中進行選擇,而對于這些備選對象的價值,委員會成員持有的觀點各不相同。可見,這里所要處理的社會選擇問題實際上是要聚合不同人的觀點,其決策方式一般是投票,因而屬于典型的民主投票也即政治學的問題,18世紀的法國數(shù)學家博爾達和孔多塞最早對此類問題進行了研究。 社會福利判斷:即一個人對某種特定的變化是否有利于社會給出自己的判斷,這種變化將會導致某些人受益而其他人受損。這時聚合的對象便是不同社會成員的利益,其結果則表現(xiàn)為一個有關總體性的社會福利的判斷。而且由于處理這種社會選擇問題的主體是某個單個的人,因此與投票無關,具體的聚合方式則多種多樣,不同學者給出的規(guī)則也各不相同。這種有關社會福利的判斷主要應歸于福利經濟學的范疇,伯格森、薩繆爾森和哈薩尼等人的工作都是沿此路徑展開的。 規(guī)范上的標準:這主要是由阿馬蒂亞·森開辟出的新方向,已經大大超越了由阿羅開創(chuàng)的傳統(tǒng)社會選擇理論,其處理的主題包括貧困、不平等等諸多涉及倫理而非單純的福利范疇就能解決的問題。這種社會選擇問題與社會福利判斷一樣都不需要訴諸投票的方式,但是其聚合的對象卻不是單純的福利或效用,諸如自由、平等這些非效用函數(shù)在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由上可見,社會選擇理論涉及的領域其實兼跨政治學、經濟學乃至倫理學,研究的問題也是各不相同,而且就這些問題的解決也提供了不同的路徑和方式【比如通常講的通過引入人際效用比較的方法來避免阿羅不可能性定理這一探究路向實際上主要是針對第二種問題,對于投票規(guī)則這樣的政治學議題并不太適用,因為大多數(shù)投票規(guī)則并不允許人際效用的比較,而只是涉及備選方案之間的排序關系?!?,因而似乎顯得非常駁雜,也更加難以把握。也正是這種原因才導致了不同論者往往在同樣的社會選擇理論的名義下談論著不同類型的問題。因此對于政治學者來說,在閱讀社會選擇理論的文獻時,首先要注意該理論內部的多元特征,從中抽離出與政治學領域相關的部分(主要是上列第一種問題類型),在此基礎上方能進一步探究該理論之于民主理論的意義和影響。 三 雖然我們能抽出社會選擇理論中有關民主的政治學部分,但依然有一個問題必須回答,即如何將社會選擇理論與其他同樣屬于新政治經濟學的博弈論、理性選擇理論乃至公共選擇理論區(qū)別開來呢?這的確是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國內的相關論者(甚至是某些西方學者)就往往在新政治經濟學的大框架下將這些理論混為一談,但這顯然是不恰當?shù)?。下面筆者試圖根據(jù)自己的研讀體會給出一個初步的梳理,以期在一種比較理論的視野下加深我們對社會選擇理論獨特性的理解。 就社會選擇理論與博弈論的區(qū)別而言,阿羅自己早就做了論述。他指出,社會選擇理論的研究對象乃是社會選擇的形式方面,也就是社會選擇的規(guī)則或過程本身的邏輯特征,并不過多關注現(xiàn)實經驗中人們具體的博弈行為,因此與博弈論有著非常重要的區(qū)別。不過阿羅的論述較為簡略,為了更好地理解社會選擇理論和博弈論的界分,我們可以假定:社會選擇的結果=個人偏好+決策規(guī)則。社會選擇理論就是在假定個人偏好給定的前提下重點研究決策規(guī)則本身的特性,以及不同規(guī)則與最終結果之間的關系;而博弈論探究的是某種特定的游戲規(guī)則下博弈者之間的策略互動行為及其對最終結果的影響。 除此之外,更重要、也更易引起混淆的是社會選擇理論與公共選擇理論、理性選擇理論之間的復雜關系。從“以經濟學的方法研究政治”這一寬泛的視角看,這三者之間似乎沒有什么大的區(qū)別。但筆者認為,理性選擇理論的內涵比公共選擇理論和社會選擇理論其實要更為豐富。理性選擇理論更多的是指涉一種研究方法,其核心在于以理性人為假設通過嚴格的邏輯演繹也即經濟學模型的建構來解釋人類的行為,因此有時也被直接稱為理性選擇方法,是繼行為主義革命之后出現(xiàn)的又一場方法論上的革命。理性選擇方法可以應用于理性人在個人性或集體性的環(huán)境下進行決策的問題,是公共選擇理論和社會選擇理論的方法論基礎,而后兩者關注的只是集體性環(huán)境下的決策問題。如果說理性選擇理論與公共選擇理論、社會選擇理論之間的區(qū)別更多的只是概念形式上的,那么社會選擇理論與公共選擇理論之間的關系就更為復雜,其中存在的差別也更為實質,因而顯得更為重要。遺憾的是,國內學界對這兩種理論大都混為一談,至今未見有說服力的澄清。按照繆勒的定義,公共選擇“是對非市場決策的經濟學研究,或者簡單地定義為是把經濟學運用于政治科學的分析。就研究對象而言,公共選擇無異于政治科學:國家理論,投票規(guī)則,選民行為,黨派,官僚體制等等”。正是基于這種較為寬泛的定義,繆勒將社會選擇理論也劃入公共選擇理論(嚴格地說是規(guī)范性的公共選擇理論)的范疇。規(guī)范性的公共選擇理論探究“國家的目標應該是什么以及如何實現(xiàn)這些目標”,而社會選擇理論對社會選擇過程的邏輯特征的探究,就是奠定在一系列的規(guī)范要求之上的,也即預先設定若干看似極其必要的規(guī)范性條件,然后通過數(shù)理推導從邏輯角度考察特定的社會選擇的規(guī)則或過程能否滿足這些條件。 誠然,繆勒的這種劃分有助于我們注意到社會選擇理論的規(guī)范性特征,及其與實證性的公共選擇理論的區(qū)別,但是對于社會選擇理論與公共選擇理論中非社會選擇的部分之間的實質性區(qū)別并沒有予以清晰地說明。被繆勒同時劃入規(guī)范性公共選擇理論的社會選擇理論,與布坎南的公共選擇理論之間存在諸多實質性的區(qū)別。布坎南將公共選擇理論的兩項核心要素歸為“一是將政治視為交易的概念,二是所謂的經濟人模型”。他認為在經濟人模型方面公共選擇理論與社會選擇理論有共通之處,即都是假定個人以追求效用最大化為目標。但是在第一項要素上,社會選擇理論和公共選擇理論存在重大差異。布坎南認為,社會選擇理論并沒有把政治化為復雜的交易,而是在其模型建構中納入了一項由來已久的觀念,即其中必然存在從外部即可察覺的最佳結果,并據(jù)此尋求社會福利的最大化,這就使一個仁慈的獨裁者的存在被賦予了某種正當性。布坎南認為他所代表的公共選擇理論與社會選擇理論在規(guī)范性的政治觀上存在本質性的區(qū)別,一為作為交易的政治觀,一為有機體的政治觀。但是社會選擇理論的中堅人物阿馬蒂亞·森并不完全認同布坎南的看法。而在筆者看來,森的觀點沒有布坎南那樣激烈的論戰(zhàn)色彩,立場更為公允,因而更為準確地抓住了社會選擇理論獨特的問題意識和研究路徑。 至于社會選擇理論與實證性的公共選擇理論———主要以唐斯、奧爾森為代表,當然也包括布坎南的實證性研究———之間的區(qū)別,其實就是規(guī)范與實證之間的區(qū)別,因此很容易辨識。不過這里筆者欲就兩者各自得出的結論之間的關系多言幾句,這將有助于我們進一步把握社會選擇理論的獨特性。哈丁認為,廣義的公共選擇理論給出了兩個主要的發(fā)現(xiàn):一是阿羅提出的將個人偏好聚合為集體偏好的方式的不一致性,這證明了多數(shù)決民主內在的不一致;二是唐斯與奧爾森等揭示出的由個人的自利性動機所導致的集體行動問題(比如囚徒困境),表明即使聚合的結果得出了一個一致性的集體偏好,也難以獲得執(zhí)行。前者是規(guī)范性的,回答的是“我們想要做什么”這樣的問題;后者是實證性的,講的是“如何做”的問題。兩者得出的結論都帶有悲觀色彩,也正是由于這個原因才使得整體的公共選擇理論都對國家抱有一種敵意的態(tài)度,傾向于一種“最小政府”的理念。但即使都是悲觀性的結論,兩者的出發(fā)點卻并不相同。阿羅的結論如果普遍成立的話,那么在某種程度上就無需奧爾森等人的實證性研究,因為既然我們都不清楚要做什么,那何談接下來的執(zhí)行問題?從這個角度講,阿羅并不需要關注現(xiàn)實中執(zhí)行的問題。從這也能理解相對于實證性的公共選擇理論,社會選擇理論對民主的沖擊更帶有根本性。因為社會選擇理論得出的結論直指社會選擇規(guī)則本身的邏輯特征,一旦成立就很難推翻;而實證性的公共選擇理論揭示出的集體行動問題至少還存在經驗上的改進可能,比如通過創(chuàng)建恰當?shù)闹贫然蛘吲囵B(yǎng)人們之間的合作精神來克服囚徒困境這樣的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上面這種認識似乎容易把人們導向對實證性公共選擇理論的輕視。勒帕日就指出:“公共選擇理論使人們注意到停留在阿羅悖論上的政治思想的危險性。事實上,如果不同時關心國家官員把集體偏好變?yōu)樾袆拥姆绞?,僅僅有表現(xiàn)集體偏好的完美機制是沒有什么用的”。哈丁也認為不能忽視現(xiàn)實中的執(zhí)行問題,他認為阿羅設定的條件要高于現(xiàn)實,現(xiàn)實世界中依然可能存在可欲的社會選擇規(guī)則,因而仍需要關注現(xiàn)實中的執(zhí)行問題。但是筆者認為,這些判斷同樣并不能否定社會選擇理論本身的重要性,無論如何,社會選擇理論就民主所提出的挑戰(zhàn)是我們必須認真面對的。(責任編輯:郤繼紅) 限于篇幅,編者做了壓縮?!幷咦?/p>
來自: PeiWind > 《我的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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