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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財稅在線北京08/12/2003信息】 (四)選擇代銷方式的增值稅籌劃
代銷通常有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xù)費方式兩種方式。 (1)視同買斷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簽訂協(xié)議,委托方按協(xié)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 由受托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xié)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托方所有的銷售方式。由于這種銷 售本質上仍是代銷,委托方將商品交付給受托方時,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并未 轉移給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購進商品處理。 受托方將商品銷售后,應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委 托方收到代銷清單時,再確認本企業(yè)的銷售收入。企業(yè)受托代銷發(fā)出的商品作為委托 代銷商品處理,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單 位的代銷清單,按代銷清單上注明的已銷商品貨款的實現情況,按應收的款項,借記 “應收款項”、“應收票據”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yè)收入,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科 目,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受托單位銷售的委托代銷商品收入的確認及賬務處理,與本企業(yè)對外銷售商品收入的 確認和賬務處理相同。 [案例455] [案情說明] 銅木(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千佳商場銷售甲商品100件,協(xié)議價 為100元/件,該商品成本60元/件,增值稅率17%。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上海 千佳商場開來的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售價10000元,增值稅 1700元。B企業(yè)實際銷售時開具的增值稅發(fā)票上注明:售價12000元,增值稅為204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收入》。 [會計處理] 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銅木(上海)有限公司將甲商品交付上海千佳商場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6000 貸:庫存商品 6000 (2)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17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000 貸:委托代銷商品 6000 (3)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千佳商場匯來的貨款11700元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1700 [會計處理] 上海千佳商場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上海千佳商場收到甲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上海千佳商場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404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04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1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貸: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10000 (3)上海千佳商場按合同協(xié)議價將款項付給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時: 借: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2)收取手續(xù)費方式 即受托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續(xù)費的銷售方式。對受托方來說, 收取的手續(xù)費實際上是一種勞務收入。這種代銷方式與第(1)種方式相比,主要特 點是,受托方通常應按照委托方規(guī)定的價格銷售。在收取手續(xù)費代銷方式下,委托方 應在受托方已將商品售出,并向委托方開具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銷 售后,接應收取的手續(xù)費確認收入。企業(yè)委托代銷發(fā)出的商品作為委托代銷商品處理, 借記“委托代銷商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等科目。收到受托單位的代銷清單 時,按代銷清單上注明的已銷商品貨款的實際情況,按應收的款項,貸記“主營業(yè)務 收入”科目,按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科目。按應支付的代銷手續(xù)費,借記“營業(yè)費用”科目,貸記“應收款項”等科目。 受托單位銷售的委托代銷商品,接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應付 委托單位的代銷款項,貸記“應付賬款”科目,接應交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 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 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等科目。接應收取的手續(xù) 費,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或“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按其差額,貸記“銀行存款” 科目。 [案例456] [案情說明] 仍以[案例455]的資料為基礎,進一步講解。 代銷合同規(guī)定,上海千佳商場應按每件100元售給顧客,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按 售價的10%支付上海千佳商場手續(xù)費。上海千佳商場實際銷售時,即向買方開一張增 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上注明甲商品售價10000元,增值稅額1700元。銅木(上海)有限 公司在收到上海千佳商場交來的代銷清單時,向上海千佳商場開具一張相同金額的增 值稅發(fā)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收入》。 [會計處理] 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銅木(上海)有限公司將甲商品交付上海千佳商場時: 借:委托代銷商品 6000 貸:庫存商品 6000 (2)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代銷清單時: 借: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17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營業(yè)費用——代銷手續(xù)費 1000 貸: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000 (3)銅木(上海)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干佳商場匯來的貨款凈額: 10700(11700-1000)元時: 借:銀行存款 10700 貸:應收賬款——上海千佳商場 10700 [會計處理] 上海千佳商場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1)上海千佳商場收到甲商品時: 借: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貸:代銷商品款 10000 (2)上海千佳商場實際銷售時: 借:銀行存款 11700 貸: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 1700 借:代銷商品款 10000 貸:受托代銷商品 10000 (3)上海千佳商場歸還銅木(上海)有限公司貨款并計算代銷手續(xù)費時: 借:應付賬款——銅木(上海)有限公司 11700 貸:銀行存款 10700 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0 我們可以根據上述視同買斷方式和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的差異性,合理合法地進行納 稅籌劃,以期達到納稅額最小化。 [案例457] [案情說明] 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皇朝商城簽訂了一項代銷協(xié)議,由北京 皇朝商城代銷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的產品,不論采取何種銷售方式,千島(北京)有限 公司的產品在市場上以1000元/件的價格銷售。千島(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皇朝商城 最終簽訂的代銷協(xié)議為: 北京皇朝商城以1000元/件的價格對外銷售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的產品,根據代 銷數量,向千島(北京)有限公司收取20%的代銷手續(xù)費,即北京皇朝商城每代銷一件 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的產品,收取200元手續(xù)費,支付給千島(北京)有限公司800元。 到年末,北京皇朝商城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會計準則——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 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 [計算分析] 對于這項業(yè)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不考慮所得稅)情況分別為: (1)千島(北京)有限公司: 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售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萬元×17%)
(2)北京皇朝商城: 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相抵后,該項業(yè)務的應交 增值稅為零,但北京皇朝商城采取收取手續(xù)費的代銷方式,屬于營業(yè)稅范圍的代理業(yè) 務,應繳納營業(yè)稅10萬元(200萬元×5%)。 (3)千島(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皇朝商城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金 180萬元。雙方都從這項業(yè)務中獲得了收益。 [案例458] [案情說明] 仍以[案例457]的資料為基礎,進一步講解。 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皇朝商城采用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方式,簽訂的協(xié)議 為:北京皇朝商城每售出一件產品,千島(北京)有限公司按800元的協(xié)議價收取貨款, 北京皇朝商城在市場上仍要以1000元的價格銷售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的產品,實際 售價與協(xié)議價之間的差額,即200元/件歸北京皇朝商城所有。假定,到年末,北京 皇朝商城共售出該產品1萬件。 [計算分析] 對于這項業(yè)務,雙方的收入和應繳稅金情況分別為(不考慮所得稅): (1)千島(北京)有限公司: 收入增加8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增加136萬元(800萬×17%)。 (2)北京皇朝商城: 收入增加2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為170萬元(1000萬元×17%),進項稅額為 136萬元(800萬元×17%),相抵后,就該項業(yè)務的應繳增值稅為34萬元。 (3)千島(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皇朝商城合計,收入增加了1000萬元,應交稅金 170萬元。 [比較分析] 采取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方式與采取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的代銷方式相 比: (1)千島(北京)有限公司: 收入不變,應交稅金減少34萬元(170萬元-136萬元) (2)北京皇朝商城: 收入不變,應交稅金增加24萬元(34萬元-10萬元) (3)千島(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皇朝商城合計,收入不變,應交稅金減少10萬元 (180萬元-170萬元)。 [分析指導] 顯然,從雙方的共同利益出發(fā),應選擇視同買斷方式,這種方式與 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相比,在最終售價一定的條件下,雙方合計繳納的增值稅是相同的, 但在收取手續(xù)費的方式下,受托方要交營業(yè)稅。 [特別提示] 但在實際中運用時,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方式會受到一些限制: (1)采取這種方式的優(yōu)越性只能在雙方都是一般納稅人的前提下才能得到體現。 如果一方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則受托方的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就不宜采取這種方式。 (2)節(jié)約的稅額在雙方之間如何分配可能會影響到該種方式的選擇。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與采取收取手續(xù)費方式相比,在視同買斷方式下,雙方 雖然共節(jié)約稅款10萬元,但千島(北京)有限公司節(jié)約34萬元,彌補北京皇朝商城多交 的24萬元。所以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如何分配節(jié)約的34萬元,北京皇朝商城要多交24 萬元。所以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如何分配節(jié)約的34萬元,可能會影響北京皇朝商城選 擇這種方式的積極性。千島(北京)有限公司可以考慮首先要全額彌補北京皇朝商城多 交的24萬元,剩余的10萬元也要讓利給北京皇朝商城一部分,這樣才可以鼓勵受托方 選擇適合雙方的代銷方式。 (3)明確了這一點以后,另一個問題就是節(jié)約的稅款在雙方之間應通過何種方式 分配。在實際中,協(xié)議應具體怎么簽訂,這需要雙方本著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 協(xié)商,在多級代理的情況下,這一問題將變得更加復雜。通過本案例,大家意識到兩 種不同的代銷方式對納稅的影響,在實際工作中,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代銷方 式,可以降低納稅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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