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南諸路站官的俸祿是至元二十三年確定的,規(guī)定“于有根腳,曾歷仕入流北人年選取提領一員,每月俸一十兩”。至元三十一年,江浙行省規(guī)定在鼠耗分例中撮一升,以養(yǎng)贍倉官。 至元二十四年,江浙行省確定了各級教官的俸祿,數額如下表: 至元二十九年,正式定各地儒學教授俸,其中“除江淮等處已有學糧去處,不須支俸外”,“各路每員月支一十二兩,散府每員支一十一兩,上州每員支一十一兩,中州每員支一十兩”。 在確定諸官俸祿的同時,物價也在飛速增長。桑哥為改變這種狀況,于至元二十四年發(fā)行至元鈔。此后,物價騰飛雖基本平抑,仍然持續(xù)增長。如至元二十八年上都米價比中統(tǒng)初上漲了二十倍。故趙孟說:“始造鈔時,以銀為本,虛實相權。分廿余年間,輕重相去數十倍。”趙氏之語雖為夸大之辭,然較之米價,知其不為虛妄。 物價上漲降低了官吏的生活水平,對此,至元二十八年,忽必烈“諭中書議增中外官吏俸”。同年十二月,中書省臣又言:“中外官吏俸少,似宜量添,可令江南依宋時諸名征賦盡增之。”(《元史·世祖紀四》)但未見實施。成宗即位后,罄世祖所儲大加賞賜,直接引起了通貨膨脹,物價上漲。如大德三年,河北道官定粟價比中統(tǒng)初上漲了五點七至八點九倍,張孔孫、楊桓、何瑋、閻復等人紛紛上書,要求給官吏增加俸祿。于是,從大德三年開始給小吏添給俸米,其中“廉訪司、轉運司司吏、通譯史,俸鈔依舊例支給,每月添米一石。典差、典史驗俸依例給米??偣芨纠?、通譯史、下州吏目,擬支月俸中統(tǒng)鈔八兩、米六斗。散府諸州司吏、縣典史,月俸中統(tǒng)鈔七兩、米七斗。諸縣錄事司、巡檢司司吏,月俸中統(tǒng)鈔六兩、米六斗。仰各處官吏,自大德三年(1299)正月為始,按月依例支給。各路司、縣司、獄典俸米,與親民司縣司吏同”。 從大德六年開始,政府又希圖以增發(fā)鈔幣的辦法來彌補財政上的虧空,于是,從大德七年起,物價在元貞、大德初的基礎上迅速上漲。即便是折鈔支給俸米的優(yōu)惠價格也達到了每石二十五兩,為中統(tǒng)初期的十二點五倍。在米價較低的山東章丘縣,每石米的價格也比至元十九年上漲了一點九至二點一倍。物價在飛漲,但絕大部分官吏的俸祿并沒有增加,他們靠日益貶值的俸鈔實在難以維持生計。因此、大德七年三月,元廷才不得不增加官吏的俸祿,規(guī)定“內外官吏,俸一十兩以下人員,依大德三年添支小吏俸米例,一兩給米一斗;十兩以上至二十五兩,每員支米一石;余上之數,每俸一兩為米一升,扣算給付。……上都、大同、隆興、甘肅各省不系產米去處,每員擬支中統(tǒng)鈔二十五兩,價賤者,從實開坐各各分例”。官吏月俸三錠以上的,不給俸米。至大元年(1308)十一月,元廷宣布“增官吏俸,以至元鈔依中統(tǒng)鈔數給之,止其祿米”(《元史·武宗紀一》)。從至大三年正月開始元廷在汰冗官、省俸金的同時,肯定至大元年頒布的俸祿政策,將官吏俸鈔改支至元鈔(按:至元鈔一兩等于中統(tǒng)鈔五兩),并采納鄭介夫的建議,將職田拘收入官。其具體辦法是:“隨朝衙門官員并軍官每,如今見請的俸錢內減了加五,改換與至元鈔,住支俸米。外任有職田的官員,三品的每年與祿米一百石,四品的六十石,五品的五十石,六品的四十五石,七品以下的四十石,俸錢改支至元鈔,將職田拘收入官;又,外任宣使、軍官、雜職等官俸錢,十分中減去七分,余上七分改支至元鈔兩;隨朝衙門、行省、宣慰司的吏員,俸錢減去加五,其余鈔數與至元鈔,十兩以下每月與俸米五斗;外任行的小吏每的俸錢,依數改作至元鈔,俸米依舊與。” 由于“拘田支米”之制損害了外任民職官吏的利益,遭到了諸臣的強烈反對,仁宗即位之初,即詔“外任職官,公田俸鈔,并復舊制”?;蕬c二年,重申了這一原則,并加以補充,規(guī)定“合得職田官員全無職田的,改支至元鈔;宣慰司、軍官、雜職并諸司吏員人等,自文字到日,依先例改支至元鈔”。 廢除“拘田支米”之制穩(wěn)定了有職田官員的經濟收入;但在俸鈔不斷貶值的情形下,完全以俸錢為生的官員,他們的生活就變得日益窘迫了。對此,元朝政府不得不給這批官吏一部分實物俸,即米粟,以減輕通貨膨脹對他們的沖擊,延祐三年規(guī)定:“外官無職田者量給麥粟。”(《元史·食貨志四》)延祐七年,“又命隨朝官吏俸以十分為率,給米三分”(《元史·食貨志四》)。觀《秘書監(jiān)志》對秘書監(jiān)官員俸祿的記載,可知除奏差、典書、祗候俸錢太少,無法折粟外,其他官吏皆以十分之三的比率折了俸。 從至治元年到后至元二年,官吏的俸祿沒有變化?!对?#183;食貨志》所載“內外官俸數”反映至順年間的俸額,其實就是延祐七年時在至大三年所定俸額基礎上,三分(30%)折俸支米的俸數。后至元元年,因“官吏并勾當里行的人每,日月俸米不敷”,遂令守朝衙門官吏“人等合得俸米,每石折鈔十五兩,將減了的價錢米鈔相并支付”。至此,官吏折米之俸已上升至百分之三十七左右。在對朝內官吏折俸支米后,政府于至正元年開始給行省、行臺、宣慰司等無職田官吏添給俸米,規(guī)定“一品者十石,二品者八石,三品者六石,四品五品者四石,六品以下二石,于在官糧內支給;無糧去處,每石折中統(tǒng)鈔二十五貫”。 至正二十三年朱元璋攻占金陵后,海運完全停止,北方米價急驟上升。在山東莒城至正十八年大饑,斗米值金一斤。至正十九年京師大饑,米每石值銀六百余兩。至正末年京師料鈔十錠,易斗粟不可得。其時,官吏除很少的一點俸米外,俸鈔如同廢紙。隨著元朝的滅亡,元代的俸祿制也土崩瓦解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