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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9日,山西襄汾特大潰壩事故責任人之一、當?shù)毓簿炙V派出所籌備組負責人程香民,在北京房山法院庭審中稱,自己沒有履行對新塔礦地區(qū)非法民爆物品的檢查職責是“執(zhí)行上級命令” (見年2月10日《京華時報》) 。
無獨有偶,安徽阜陽“白宮書記”張治安涉嫌報復陷害、受賄和區(qū)檢察院原檢察長汪成涉嫌報復陷害案,2月5日在安徽蕪湖中院宣判,作為報復陷害案從犯的汪成,其上訴理由也有“執(zhí)行上級命令”的說辭。 面對因自己失職、瀆職而逝去的生命,有人不是誠心反思,而是抬出冠冕堂皇的理由,“我是被逼無奈”之類,博取同情,以求減輕罪行。那么,“執(zhí)行上級命令”是免責的理由嗎? 下級執(zhí)行上級命令是必須的,但執(zhí)行上級命令與“惟命是從”不能畫等號。 對于上級的正確決策,下級當然要堅決執(zhí)行,但對于上級的錯誤決定甚至是違法的“命令”,下級也不是非得盲從。 比如,對于上級領導因不了解情況做出的不適當決定,下級應該首先給上級提供真實情況說明,以及合法合理行事的依據(jù),說服上級改變錯誤決策;對于上級明知錯誤而一意孤行的決策,下級可以通過內部組織程序向上級進行解釋;對于上級要求下級執(zhí)行的違法命令,下級在明知違法的情況下,要按照組織原則向上級組織反映,不可心存僥幸。如果等到了法庭上再“喊冤”,就為時已晚。 因此,以“執(zhí)行上級命令”作為開脫罪責的理由是站不住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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