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男孩‘自慰网亚洲一区二区,亚洲一级在线播放毛片,亚洲中文字幕av每天更新,黄aⅴ永久免费无码,91成人午夜在线精品,色网站免费在线观看,亚洲欧洲wwwww在线观看

分享

第二十一章

 老特別關注 2009-11-12

21

鄰接權

1節(jié)

鄰接權概述、出版者權、表演者權、錄音錄像者權

 


  一、鄰接權概述

  1、廣義鄰接權與狹義鄰接權

 ?。?span lang=EN-US>1)概念

鄰接權實質(zhì)上指的是作品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所享有的權利,因為它與著作權緊密相連,故稱為著作權的鄰接權。

  具體是指作品的表演者對其表演,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錄制品,廣播、電視組織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jié)目依法所享有的權利。通常這被認為是狹義的鄰接權概念。廣義的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除了上述權利外,尚包括出版者的權利。新的《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26條規(guī)定,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屬于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

 ?。?span lang=EN-US>2)鄰接權的產(chǎn)生

  如果按廣義的鄰接權概念理解,對出版者權利的保護還要早于著作權的保護,但那時它不是作為著作權的鄰接權予以保護的,而是從出版商的利益出發(fā)給予保護。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英國的《安娜法》中就有針對圖書的出版而制定的條款,它所保護的主體從印刷出版商擴大到了作者。

  如果按狹義的鄰接權概念理解,鄰接權的起源決定于表演權的產(chǎn)生。表演活動很早就有,但要對表演施以權利保護,還必須將表演以某種方式固定下來。也就是說能夠復制才能形成作品,也才會有表演權涉及的對象。這種技術是從1877年愛迪生發(fā)明留聲機開始的,但直到1910年德國在《文學與音樂作品產(chǎn)權法》中,首先把音樂作品及音樂、戲劇作品的表演者視為原作的"改編創(chuàng)作者"加以保護后,現(xiàn)代意義上的鄰接權才開始產(chǎn)生。

  2、保護鄰接權的重要意義

  (1) 保護鄰接權是保護著作權的需要

  鄰接權作為一種與著作權相關的權益,與著作權的保護是密不可分的,因為作品不是為創(chuàng)作而創(chuàng)作,是為了表達作者的思想而創(chuàng)作。這種思想的表達需要為人們所知曉,這就需要傳播。也可以說作品是為了達到某種社會目的方才創(chuàng)作, 而傳播是完成創(chuàng)作目的所不可缺少的手段。再者,著作權的許多權利是靠傳播實現(xiàn)的。相反,也是在傳播中才會發(fā)生侵權行為,需要法律保護。特別是經(jīng)濟權利,如果沒有傳播,作者便享受不到這一權利。進一步講,如果對傳播者的權利不予保護,就會出現(xiàn)無數(shù)的越權傳播者,作者便難于控制,對著作權的侵權必然增多。因此,從某一意義上說,保護鄰接權也就是保護了著作權。沒有對鄰接權的保護,對著作權的保護是不完整的。

 ?。?span lang=EN-US>2)保護鄰接權是對作品傳播者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的承認

  傳播者在傳播作品時,要通過傳播者(即表演者、音像錄制者及播放組織)對作品進行加工,通過適于自己的形式來再現(xiàn)作品。如戲劇表演,通過表演者的動作、表情、語言等表現(xiàn)作品,讓人們看到的不是一個印刷品的劇本,而是一臺活龍活現(xiàn)的戲。除此之外,傳播者的傳播活動需花費大量投資,從經(jīng)濟角度講,傳播者也有權獲取經(jīng)濟利益,這是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這種權利也需要法律予以保護。

 ?。?span lang=EN-US>3)現(xiàn)代傳播技術的發(fā)展是鄰接權保護的客觀需要

  現(xiàn)代高科技的錄音、錄像技術,使得傳播者所創(chuàng)作作品的傳播形式極容易被復制,這就為大量侵權提供了方便。這也是鄰接權亟須保護的原因之一。

  3、鄰接權的主體與客體

  鄰接權從其與著作權的關系上可以稱為著作權的派生權利, 從其獨立性看,作為一種權利有著自己的主體、客體及內(nèi)容。 

鄰接權的主體從上述的概念中可以看到,主要是指作品的傳播者,即圖書、期刊的出版者;音樂、戲劇等表演者;錄音、錄像的制作者以及電臺、電視臺。當主體與著作權人相統(tǒng)一的時候,鄰接權就與著作權成為一體,由一個主體享有兩種權利。

 

鄰接權的客體也稱鄰接權的對象,是指用以傳播的作品,即演繹作品。它是以原作品為前提,根據(jù)傳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戲劇、音樂演奏、詩朗誦、相聲等。

  傳播的作品有時是已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也就是說已過保護時效的作品。對這種作品進行傳播所產(chǎn)生的演繹作品同樣享有鄰接權。

  二、出版者的權利

  前已述及,財產(chǎn)權中的復制權與發(fā)行權相結合就是出版權,出版權的內(nèi)容一是復制印刷作品,二是發(fā)行作品。不過,這種出版權利來源于作者的授權,其法律依據(jù)是著作權人的授權合同。出版人的權利就是指圖書、報刊的出版人對其出版活動所享有的各種權利,這種權利須與出版物相聯(lián)系。

  1、圖書出版合同

  《著作權法》第29條規(guī)定:"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著作權法實施細則》第23條規(guī)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這涉及到圖書出版合同的形式問題。1991年著作權法要求訂立圖書出版合同圖書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是根據(jù)2001年著作權法的實施細則,只有圖書出版者依照許可使用合同享有專有出版權時,圖書出版合同才應當采取書面形式。這樣的規(guī)定更加尊重當事人的自治,不過,為避免糾紛,圖書出版合同最好還是以書面形式訂立。

  出版合同是一種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因此,參照現(xiàn)行著作權法第25條的規(guī)定,主要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nèi)容:

· 

當事人條款,即作品的作者、著作權人和出版者;

· 

作品名稱以及交稿時間等;

· 

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出版權或者非專有出版權;

· 

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許可使用的語種、版式等;

· 

關于圖書的再版或者重?。?/span>

· 

付酬標準和辦法;

· 

違約責任;

· 

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nèi)容。

  2、出版者的權利和義務

  出版者的權利義務有如下幾點:

· 

根據(jù)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有權在約定的時間從著作權人處取得稿件。

· 

圖書出版者對于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照許可合同,在約定的時期和地域內(nèi),按約定的語言、版本方式,享有出版權或者專有出版權。嚴格來講,圖書出版權或者圖書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范疇而不是鄰接權范疇,屬于著作權財產(chǎn)權的內(nèi)容,但由著作權人許可出版者行使而已。
1991
年的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圖書出版合同不超過10年,現(xiàn)行著作權法不再限制許可期限,當事人可以約定長于10年的專有出版權,合同期滿,雙方還可續(xù)訂。出版人對所接受的作品只能出版發(fā)行,而不能挪作他用, 如改編劇本等。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有權禁止他人再對這一作品進行出版,作者也不能自行出版或授權他人出版。

· 

在合同有效期內(nèi),根據(jù)社會需求程度,出版人可決定再版或重印,這種再版和重印的行為不需征得原作者同意,但必須通知原作者、征詢作者是否修改作品并支付報酬,原作者享有修改權。反之,當圖書脫銷后,若作者要求再版或重印而出版人拒絕的,作者有權終止合同。

· 

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所謂版式設計,主要指文字作品的排版方式,例如字體、行距等。版式設計雖然與作品的具體內(nèi)容無關,但是其質(zhì)量卻影響到作品的傳播,符合鄰接權保護傳播者權利的精神,因此必須加以保護。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刪去了有關出版者裝幀設計權的規(guī)定。不過,如果其裝幀設計符合作品的要件,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

· 

圖書出版者經(jīng)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jié),而報刊、期刊社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jié),可不經(jīng)原作者同意,但對作品內(nèi)容的修改則要征得作者同意。

· 

出版者出版圖書、雜志應向作者支付稿酬,對于出版經(jīng)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應取得改編者等著作權人和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并分別支付報酬。當著作者和改編者為一人時(即改編自己的作品),出版人應支付雙份報酬。

  對于由著作權人承擔出版費用的,不適用上述規(guī)定,雙方可以自己訂立合同,按合同履行。

  三、表演者的權利

表演者的權利指的是表演者對其表演的文學藝術作品的活動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這一權利的規(guī)定旨在保障演員、歌唱家、音樂家、舞蹈家,或者表演、演唱、演講、朗誦、參加演出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學或藝術作品的其他人的利益。

表演是指對已有的作品通過表演者的表演技巧,利用表情、聲音、姿態(tài)等表現(xiàn)作品的內(nèi)容。

  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表演者可以是演員,也可以是演出單位。因此享有表演者權利的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一般來講,屬于集體表演項目的,其表演后所引出的權利歸其所在單位行使,表演者享受人身權和一部分經(jīng)濟權利。

  1、表演者的權利

  表演權和表演者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于著作權的內(nèi)容,是否將作品予以表演由著作權人決定;表演者的權利是表演者通過表演作品所產(chǎn)生的權利,屬于著作權的鄰接權。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表演者主要有如下幾項權利:

· 

表明表演者身份權。這實際上指的是表演者對自己的表演享有的署名權。

· 

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這一權利也是一種人身權,演員的表演不僅再現(xiàn)了作品,而且表現(xiàn)了演員的風格,樹立了自己的形象,是人格的體現(xiàn)。因此,如果表演形象受到歪曲,便直接侵害了表演者的人格權。

· 

許可他人從現(xiàn)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并獲得報酬。現(xiàn)場直播是指表演者在進行現(xiàn)場演出時,通過通訊技術,將其表演傳播到現(xiàn)場之外。公開傳送,則是指將傳播設備的終端置于公共場所,使公眾能夠欣賞現(xiàn)場表演。廣義的公開傳送包括現(xiàn)場直播。這兩種方式,雖然有助于傳播表演,但是對表演者演出的上座率影響很大,直接威脅表演者的經(jīng)濟收入。因此,必須賦予表演者控制權。

· 

許可他人錄音錄像,并獲得報酬。這同樣出于保護表演者經(jīng)濟利益的考慮。新著作權法規(guī)定,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對表演者的表演進行錄音錄像,都必須經(jīng)過表演者同意。

· 

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并獲得報酬。這是新增加的一項權利,目的在于提供給表演者更加充分的保護。

· 

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并獲得報酬。這同樣是新增加的權利。上述后四項權利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于該表演發(fā)生后第50年的1231日。

  2、表演者的義務

· 

表演者表演他人的作品,應當征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向其支付報酬;由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的,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在參加演出表演的人數(shù)眾多的情況下,統(tǒng)一由演出者向著作權人取得授權,可以提高效率。

·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chǎn)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四、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

  1、概說

錄音、錄像制作者,是指將聲音、形象或者兩者的結合首次固定于一定物質(zhì)載體上的人。

 

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是指錄制品的錄制者對其所錄制的原始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錄音錄像制品指的是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制品。

 

錄像制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xù)相關形象、圖像的錄制品。

  受保護的錄音、錄像制品(簡稱錄制品)必須是原始錄制的,亦即不是翻錄作品。

  在這里,很有必要把錄像制品與錄像作品區(qū)別開來。因為錄像制品屬于鄰接權保護的范圍,而錄像作品屬于著作權保護的范圍, 這是二者的根本不同。除此以外,二者的區(qū)別還在于:錄像制品主要是靠表演者的表演,錄制者付出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較少,而錄像作品則是一個大的組合工程,制作者付出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較多;錄像制品工藝比較簡單,錄像作品工藝復雜,而且涉及許多技術問題;錄像制品是用攝像機將客觀存在的物體或表演實況機械地錄制下來,沒有錄制者的選擇和排列組合的創(chuàng)造性,實質(zhì)上是一種復制行為而不是一種創(chuàng)作行為。這種錄制行為一般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錄制時已是客觀存在的東西,如自然風景、文藝表演實況等,這些都不是為了錄制而創(chuàng)作的。第二種情況是為錄制作品而進行的表演,如為函授生輔導而錄制的錄像,為磁帶的發(fā)行而在錄音室內(nèi)錄制的磁帶、唱片等。我們平常所說的錄像片、電影等都不是錄像制品,而是一種錄像作品。

  在一部錄制作品中,經(jīng)常包含著三種主體的權利:一是原作品作者的權利,二是表演者的權利,三是錄制者的權利。就大部分錄制品而言,由于表演者和錄制者是通過簽訂合同進行錄制的,因此,表演者享有法定和約定的權利,錄制作品的其他權利歸錄制者享有。但雙方還需要尊重原作者的權利。另一部分錄制作品, 即錄制他人表演實況,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錄音制品的錄制首先要征得表演者的同意,可不必征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應向原作者支付報酬,因為原作者的作品供給表演者進行表演就意味著作品的發(fā)表。第二種情況是錄像制品,也就是錄制他人的表演,要征得原作者的同意。

  2、錄音、錄像制作者的權利

  我國現(xiàn)行著作權法第41條規(guī)定:"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wǎng)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該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31日。" 法律賦予錄音、錄像制作者對其錄音錄像制品的復制權、發(fā)行權、出租權和網(wǎng)絡傳播權,都是基于音像制作者在制作音像制品的母帶時所做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和其他投入。

  3、錄音、錄像制作者的義務

·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不過,法律同時規(guī)定,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jīng)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這意味著,對首次將他人音樂作品制作成錄音制品,對使用他人已經(jīng)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法律提供了兩種不同的保護。

· 

錄音錄像制作者使用演繹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

· 

錄音錄像制作者制作錄音錄像制品,應當同表演者訂立合同,并支付報酬。

  對于錄制作品,無論轉(zhuǎn)錄多少次,都需要向作者和表演者支付報酬。

    本站是提供個人知識管理的網(wǎng)絡存儲空間,所有內(nèi)容均由用戶發(fā)布,不代表本站觀點。請注意甄別內(nèi)容中的聯(lián)系方式、誘導購買等信息,謹防詐騙。如發(fā)現(xiàn)有害或侵權內(nèi)容,請點擊一鍵舉報。
    轉(zhuǎn)藏 分享 獻花(0

    0條評論

    發(fā)表

    請遵守用戶 評論公約

    類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