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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一、刑法的性質、任務、基本原則、適用范圍 (一)刑法的性質 刑法是統(tǒng)治階級為了其階級利益和統(tǒng)治秩序,以國家的名義制定的有關什么行為是犯罪和對犯罪者適用何種刑罰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刑法鮮明地反映了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具有強烈的階級性,是統(tǒng)治階級實現(xiàn)階級專政的重要工具。我國刑法,是為了保護人民,懲罰、改造極少數(shù)犯罪分子,維護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秩序服務的,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 (二)我國刑法的任務 我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保衛(wèi)國家安全、保衛(wèi)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的順利進行。 (三)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刑法》第三、四、五條規(guī)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則,包含以下三項: 1.罪刑法定原則 我國《刑法》第三條規(guī)定,法律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 法律沒有明文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即什么行為是犯罪,應處以什么樣的處罰都必須由刑法明文規(guī)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國《刑法》第四條規(guī)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3.罪刑相當原則 我國《刑法》第五條規(guī)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主要依據(jù)罪行決定刑罰的輕重,這一原則具體要求:(1)有罪當罰、無罪不罰;(2)輕罪輕罰、重罪重罰;(3)同罪同罰、罪刑相當;(4)刑罰的性質與犯罪的性質相適應。 (四)我國刑法適用范圍 又稱刑法的效力范圍,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時間,對什么人適用,以及是否有溯及力。包括空間效力范圍和時間效力范圍。我國刑法的空間效力范圍分為:(1)我國刑法的屬地管轄;(2)我國刑法的屬人管轄;(3)我國刑法的保護管轄;(4)我國刑法的普遍管轄。我國刑法的時間效力范圍始于生效日,終于廢止日;在法律溯及力上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 二、犯罪的本質和概念 (一)犯罪的本質 犯罪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以后,伴隨著國家和法的產生而產生的,是屬于一定歷史范疇的社會現(xiàn)象。犯罪同一定階級的利益緊密相連,具有強烈的階級性和社會性,是二者的統(tǒng)一。但階級性是犯罪的本質屬性,犯罪的社會性則從屬于犯罪的階級性。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按我國刑法規(guī)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刑法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一定義揭示了犯罪的本質屬性和法律特征,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嚴重的社會危害性;(2)刑事違法性;(3)應受刑罰處罰性。 三、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某種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每一個犯罪構成都包括四個方面的共同要件:犯罪的客體、犯罪的客觀要件、犯罪的主體、犯罪的主觀要件。 1.犯罪的客體 它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它包括以下內容:(1)犯罪的客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關系;(2)這種社會關系為我國刑法所保護;(3)犯罪的客體是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2.犯罪的客觀方面 它是指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它包括以下三個基本要件:(1)危害行為。危害行為包括兩種基本形式:即作為和不作為,前者指行為人用積極行動實施為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后者指負有特定義務實施某種行為而又能夠履行這種義務的人消極地不履行義務而造成危害社會的行為。 (2)危害結果,即危害行為造成的后果。(3)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3.犯罪的主體 它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人。它包括作為犯罪主體的自然人和作為犯罪主體的單位。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的自然人。(2)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按照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3)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單位成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2)必須是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 4.犯罪的主觀方面 它是指犯罪的主體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后果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它包括:(1)犯罪的故意,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2)犯罪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了危害社會的結果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3)犯罪的目的和動機,是指行為人通過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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