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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單元 第四章 組織管理與系統(tǒng)運籌<上>
組織結(jié)構(gòu):活動與職權相互關系的系統(tǒng) 職權和權力的分級原則
這種原則就是要在組織機構(gòu)中,建立一種職權與職責的順利流程,形成一種從上到下的正式關系層系。這種分級鏈的原則是一種重要的原則,因為它不僅確定了上級和下屬之間的職權與職責的關系,而且也制定了正式溝通和制定決策的界線。 職權和權力的指揮統(tǒng)一的原則
這個原則要求下屬人員只向給他工作指示的上級匯報工作。因為沒有一個人可以同時為兩個上級很好地盡責,所以這個原則的實質(zhì)就是說一個下屬人員應該接受一個上級所委派的職責和職權,并且只能對這個上級負有責任。 對指揮統(tǒng)一的概念有一些正當?shù)睦碛桑?/span> (1)在指令下達的界線內(nèi)盡可能地減少重復和沖突。 (2)因為一個人只能對一個上司負責,所以減少了混亂和推諉。 (3)因為上級對工作的完成負有最終的責任,所以防止了職責的擴散。 (4)有助于改善上級與下屬之間的溝通和增進彼此的了解。 職權來源
制度性的來源。管理職權歸之于進行發(fā)布命令或指示的正式權力,這種權力完全是由于在組織機構(gòu)中所處的地位所特有的,它的授予或撤消都是在組織機構(gòu)內(nèi)嚴肅進行的??傊谶@種情況下,職權來源同所在的特定制度相聯(lián)系,這種制度依據(jù)在組織階梯上所處不同地位而授予不同的職權。從廣義上講,職權實際上起源于我們社會的法律。 從屬性的來源。要使職權行之有效,就要必須為下屬人員所接受。因此,關鍵是要把職權同下屬人員的接受概念聯(lián)系起來,因為按照這個見解,如果職權所施加的對象不接受具有權威性的命令或指示,那也就不存在什么職權了。于是,職權要為下屬人員接受,而不是社會法律所強加于人,這是職權的另一個來源。 管理職權不是專制的權力。事實表明,管理職權的有效性是有限的,這些限制包括由上層管理部門施加的各種限制因素和由于職權的重迭與重復所造成的權力沖突,以及下屬人員的接受程度。然而,下屬人員的違抗,并非否決或抵消了管理職權,而僅僅是限制了職權的有效性。 職權與職責的平衡 雖然,可能有充分的理論來證實職權與職責的平衡原則是正當?shù)?,但在實際上,這個原則常常為人們所違背,并且,在授予人們職權與職責時,存在著很大的不平衡狀態(tài)。令人遺憾地是,大多數(shù)管理人員和下屬人員的職責,往往要比他們所具有的職權大得多,這完全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1)管理職責極少同時兼帶有切實完成指派職責所必要的權力。例如,一個負責銷售的工程技術人員,他不能強迫顧客來購買商品,但他仍對其銷售區(qū)域的銷售工作負有責任。所以,就他的這些任務,可能授予他極小的職權。 (2)職權不是專制性的權力,它始終為組織機構(gòu)的政策和程序所限制,并確定了每一組織層次的職權界限??傊谀承┣闆r下,管理人員極少有或根本沒有權力去指導人們的行動。 (3)經(jīng)常發(fā)生違背指揮統(tǒng)一原則而超越下級的情況(即管理人員的上級直接要求管理人員的下屬人員提供信息)。這種情況可能意味著剝奪了中層管理人員的部分職權,而只給他留下了職責。這種結(jié)局顯然違背了職責與職權的平衡原則。 職權與職責的平衡原則是一種健全的理論原則。但實際上,它已為人們嚴重地違背著,從而,不知道這種組織原則是否還真正可行。假若可行,為什么人們總是最終具有比職權更多的職責呢?這個問題的答案完全存在于人性之中。 (4)上級能授予多大的職權與職責呢?不管有效地委派職權應該相應地委派給職責的概念多么好,但是實踐仍清楚地表明,這是一個最常為人們違背的一個概念,各種事情并不是按此概念所說的那樣去實施的。 權力和權勢的性質(zhì)
權勢是指管理人員通過建議或示范來控制人們的能力,而不是通過指揮命令的手段來控制人們的能力。權勢的存在并不是借助于上級與下屬人員的正式關系所形成的,而是靠某人無意識地表現(xiàn)或表明的行為模式,在影響與使人們效仿的過程中形成的。 權力的定義可以從不同的方面進行解釋。它是一種控制人們行為的能力,或者是一種使人們有所失意的能力,或者是一種對不順從他的人蒙受一定代價的能力。不論哪種情況,在解釋上都有一種消極的涵義。 □ 權力與職權 令人遺憾的是,許多管理人員易于將權力與職權相混淆。至少在權力與職權這兩個概念之間有著兩個主要的差別。一是職權是一種權力,而權力則是一種能力。這實質(zhì)就是說,一個人可能有職權,如果他不能有效地運用他的職權,那他就沒有權力。例如,軟弱無能的管理人員或謹慎拘泥的“好好先生”,常常沒有能力發(fā)布命令或訓導或抨擊人。這是大家熟悉的例子。 職權與權力這兩個概念的另一個主要的差別,就是職權始終以權力為基礎,而權力可以在沒有職權的情況下存在。一般地講,管理人員有基于權力之上的職權,而且他們?yōu)榱耸故虑榈靡酝瓿啥心芰\用這種權力。在另一方面,一個管理人員可以具有權力和運用權力,但是他卻可能沒有職權。既然是這樣,權力與官僚等級的權利或制度化的權力不同,它來源于多種來源,如個人專長或個人所具有的領袖般的超凡魅力。 對下屬人員有多大權力
怎樣確定對下屬人員的權力大小呢?權力的大小至少與兩種因素密切相關,從屬程度和自選程度。下屬人員的從屬程度,在一定程度上確定了對下屬人員所具有的權力大小。下屬人員越依賴,那么,對下屬人員的權力越大。例如,倘若下屬人員領悟了管理人員控制著自己的工作晉升,發(fā)展前途乃至生活,那管理人員對下屬人員所具有的權力就會得到很大的增長。如果下屬人員注重于自己的選擇,開發(fā)自己的技巧和設法保持自己為許多組織機構(gòu)的歡迎程度,那管理人員對他所具有的權力就會大幅度減少。對下屬人員而言,這是一個非常有力的策略,因為它減少了他對組織機構(gòu)的依賴性,因此,組織機構(gòu)對他的權力也相應地減少了。 權力的基礎
在前面已經(jīng)指出,職權總是以權力為基礎的。那么,權力起源于下述來源的一種或幾種來源: (1)強制性權力,是基于下屬人員對其上級具有的懲罰能力的知覺之上。 (2)獎勵性權力,是基于下屬人員對其上級具有獎勵能力的知覺之上。 (3)合法性權力,是基于下屬人員對其上級具有的合法權利的信服之上。為使工作得以完成,這種權力應該為下屬人員所接受。這種類型的權力也稱之為“制度型的權力”,因為它源于管理人員在組織機構(gòu)中的地位。 (4)誘惑性權力,是基于下屬人員對其上級的盲目迷信,把上級看作一名具有超凡魅力的領袖的意識之上。 (5)專長性權力,是基于下屬人員對其上級可能具有的有益于滿足他的需要的特殊知識與專長的知覺之上。 職權與權力的責任
責任是運用職權所產(chǎn)生的一種義務。它是一種向上級匯報實現(xiàn)目標的情況的義務。下屬人員對所指定的任務或工作負有責任,管理人員始終對其上級要求達到的成效負有責任。關鍵之處是管理人員可以給其下屬人員委派職責和職權,但不能給上級委派責任。例如,雖然負責工程和研究工作的副總經(jīng)理要給工程技術和研究與發(fā)展部門的經(jīng)理委派職權,但是他仍要為成功地履行其工程和研究管理職能而對其上級——總經(jīng)理負有責任。 在組織機構(gòu)內(nèi)的委派過程中,職責是由上而下地進行委派,而責任實際上是由下而上地進行承擔的。其義務是為使工作得以完成而對上級負有責任,但不能把自己的義務委派給他人。這個概念被稱之為“責任的絕對原則”。 分工與專業(yè)化的目標
從根本上講,組織機構(gòu)是一種實現(xiàn)目標的工具,所以必須先于組織機構(gòu)的開發(fā)而系統(tǒng)地提出一整套目標。明確規(guī)定的各項目標,會使組織機構(gòu)有一種明確的方向感,以便指導工作的實施和促進全面管理過程。如果沒有明確的目標,不僅將使組織機構(gòu)的工作盲目進行,而且也將喪失組織機構(gòu)存在的理由。
經(jīng)理化解與下屬矛盾的心理學原則和技巧
□ 控制的幅度
圍就越窄); 分工與專業(yè)化的分權與集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所有組織機構(gòu)中都存在著不同程度的集權與分權情況。因此,集權與分權的情況并不是一種非此即彼的情況。分權的概念是一個具有相對性的概念。一個組織機構(gòu)是不會完全集權化,也不會完全分權化的。一個組織機構(gòu)內(nèi)授予職權的程度是一種衡量該組織機構(gòu)職權分散程度的標準。同樣,一個組織機構(gòu)的分權或集權的程度取決于該組織機構(gòu)所涉及的職能與活動的性質(zhì)。集權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同表642所提出的分權情況完全相反。要在這兩種情況之間進行一種選擇,一定要估量和評價這兩種情況的優(yōu)劣。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2 分散制定決策的權力可能阻礙創(chuàng)新的采用 3 失去控制 4 成本的考慮5 可能鼓勵各部門之間的競爭和增加沖突 6 專心致志于工作成就和成效,可作導致過分注重于短期效益而忽視組織機構(gòu)的長期目標
分工與專業(yè)化的委派
作為一名管理人員的任務不是自己親自做工作,而是通過他人使工作得以完成?;蛟S管理人員自己可以出色地完成某一、二項任務,但他不可能同樣完成所有的事情。委派是供管理人員支配的最為有用的手段之一。它也是一條合理的組織原則和管理原則。如果不能委派,就不能通過他人使事情得以完成。當然,也就談不上管理了。 委派可以解釋為一種組織過程,即把職權從上級向下屬人員傳輸?shù)囊环N過程。有許多充分的委派理由,包括:給下屬人員委派重要的任務,使他們有機會進行訓練和技巧的開發(fā)與發(fā)展;委派有效地加強了與下屬人員的溝通;委派給下屬人員參與制定決策的機會,從而產(chǎn)生一種為把這些決策訴諸于行動的約束;委派給管理人員做他本應為組織機構(gòu)做事情的機會,即有機會進行管理。 直線職權的職能、輔助職權的職能
直線職權是一個重要的概念,它有兩個方面的定義。一是直線職權是一種給予上級指導其下屬人員工作權力的命令關系。在這個意義上講,直線職權是一種為了實現(xiàn)組織機構(gòu)的目標而發(fā)布指令的權力。因此,管理人員是直線組織機構(gòu)的一部分,并依次服從于其上級的指揮。如圖643所示,工程、制造和銷售部門的管理人員是直線組織機構(gòu)的一部分,是對其下屬人員有指導職權的直線管理人員,并且也要對副總經(jīng)理負有責任。二是直線職權主要集中在組織職能的類型上。區(qū)別直線與輔助關系之間的標準在于所實施的職能直接對實現(xiàn)組織目標作出貢獻的程度。因此,直線職能是那些直接與實現(xiàn)組織機構(gòu)的目標有關的職能。那么,輔助職能就是那些與實現(xiàn)組織機構(gòu)的主要目標沒有直接關系的職能。 如上所述,輔助工作職位對實現(xiàn)組織機構(gòu)的主要目標不擔負直線的職責。輔助管理人員向直線管理人員提供各種數(shù)據(jù)和信息,這是依賴于他們所具有的專業(yè)知識、專長和某些精通的有效技術與尖端技術。這些信息對制定決策和控制直線工作都是有價值的。這里要記住的重點是,輔助管理人員的職能是給直線管理人員提建議、咨詢、意見和推薦行動方向。但是,他以對直線管理人員沒有職權為特征。 經(jīng)理處理與下屬之間沖突的方法
領導者對下屬實施領導,是一種法定的權力。這種權力規(guī)定,領導者應該按照一定的目標、任務、標準、程序等,去要求下屬做什么、怎么做,并規(guī)范下屬的行為。由于領導者與被領導者是一對矛盾,所以二者之間有時難免會發(fā)生沖突。 領導與下屬發(fā)生矛盾沖突的原因可以說是多方面的:有領導者自身素質(zhì)的缺陷,有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的不當,有交換、協(xié)調(diào)、溝通不及時,有在利益處理上的不公正等等。由于上述原因,領導與下屬之間發(fā)生某些矛盾是正常的,有時是不可避免的,問題在于怎樣處理這些矛盾與沖突。我們認為以下幾點應該注意: (1)公正。這是領導者職業(yè)道德的核心內(nèi)容。它要求上級領導在處理與下級關系時公平合理,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 (2)平等。這是上下級關系的基本要求。這里既要警惕權力效應,反對“有權就有真理”;也要警惕地位效應,反對“官大一級壓死人”。如果領導者由于地位的優(yōu)越、權力的擁有,不尊重下屬,輕視下屬的人格、勞動、作用等,并總是以高人一等的身份出現(xiàn),盛氣凌人,那么久而久之,沖突是勢在難免的。 (3)信任。信任往往是和授權聯(lián)系在一起的。上級越是信任下級,越愿意授權給下級,而下級就越尊重上級,使上下級關系處于一種良性循環(huán)之中。特別是對那些能力強、有主見、自信自重的下屬,領導可以放手讓他在職權范圍內(nèi)獨立工作,使之產(chǎn)生因領導充分信任和器重而獲得的自豪感,更加積極主動地工作,從而避免因能力得不到發(fā)揮、信任感得不到滿足而產(chǎn)生的隔閡與不滿。當然,領導授權也不應是盲目的,而應遵循責權統(tǒng)一原則、適當控制原則、量力授權原則和相互信任原則。 (4)及時。應該說,上下級關系,雙方都有責任。如果只有一個方面的主動性與誠意,而沒有對方的積極性與配合,其結(jié)果就可能是難以協(xié)調(diào)。一般說來,無論是領導者或下屬,主觀上都希望與對方建立良好的關系,希望消除誤會與隔閡。但在客觀實踐中,卻常有上下不和,彼此爭斗,舊隙未彌,新怨又添,雖兩敗俱傷而不肯罷休的狀況。其重要原因之一,是上下級關系的溝通不及時,不主動,往往只有一個方面的努力,而對方則意氣用事,消極處之,待對方醒悟,再尋彌補時,這一方又早已心灰意冷,另生他念。由“一頭熱”變成“兩頭涼”,結(jié)果雙方愈鬧愈僵,不可收拾。 分工與專業(yè)化的工作設計和任務專業(yè)化 組織中下屬之間發(fā)生矛盾沖突的原因 (3) 由于信息溝通不良造成的沖突。一個組織中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信息溝通渠道(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彼此之間又互不通氣,從而容易造成沖突。 (4)由于個人的本位主義思想造成的沖突。組織中每個成員都在一定的部門、崗位上工作,在處理問題上有時首先想到的是本部門、本崗位的利益,而對組織整體利益或他人利益考慮較少,這樣不同部門或崗位上的成員就可能產(chǎn)生沖突。 (5)由于人的心理行為習慣的差異造成的沖突。人的心理行為習慣多種多樣、各不相同。比如有的人性情溫和,有的人性情暴躁;有的人性格內(nèi)向,有的人過于外向等等。當不同心理行為習慣的人相處或共事時,有可能引起沖突。 (6)由于工作競爭引起的沖突。社會中普遍存在著競爭的現(xiàn)象,組織中成員之間也有競爭。正常的競爭能促進成員積極向上,奮發(fā)圖強。但如果過于片面強調(diào)競爭,不注意處理好相互合作的關系,可能會引起成員間的沖突。 解決組織中下屬成員間沖突的方法 產(chǎn)生部門矛盾的原因 群體沖突理論與沖突解決方法 (2)仲裁解決法。在雙方爭執(zhí)不下時,由領導或權威機構(gòu)經(jīng)過調(diào)查研究,判斷孰是孰非。
(3)權威解決法。有時對沖突雙方很難立即做出對錯判斷,但又急需解決沖突,這時就需要由權威人士(機構(gòu))做出并不代表對錯的裁決。但裁決者應負起必要的責任。 (4)調(diào)整政策法。如果是在工作或分配上確有不合理之處,就需要調(diào)整政策,使之合理,這樣才能使沖突得到良好解決。 (5)另尋出路法。沖突雙方各有某些道理,但又都有明顯不足,這時就要考慮尋找別的途徑。 (6)暫緩解決法。有些問題雙方存在沖突,但一時又難以斷定是非,如果不是急需解決的問題,不妨先放起來“冷卻”一下,暫緩解決 (7)求同存異法。這一方法尤其對于解決“雞毛蒜皮”一類的沖突有必要。就是對解決重大問題的沖突,也有積極作用。沖突不應只是對立,還應相互啟發(fā),相互諒解和讓步。 對于帶有一定破壞性的組織沖突,處理辦法最關鍵的是防患于未然。即預防為主,及早預測,及早發(fā)現(xiàn),及早解決,不使之加劇、升級、惡化,造成大的損失。這就需要靈敏的信息、深刻的觀察、正確的判斷、恰當?shù)姆椒?。那種麻木不仁、推諉扯皮、官僚主義的作風是十分有害的。 一般說來,沖突預后有兩種可能性:即或者激化,或者解決。具體地說,沖突的結(jié)局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克服一方,或一方服從一方。沖突雙方經(jīng)過斗爭(談判、裁決、投票表決等),一方被證明(或裁決)為正確(或可取),則居主導地位;而另一方則服從之。 (2)雙方僵持不下,繼續(xù)維持現(xiàn)狀。沖突的雙方,或勢均力敵,或分歧太大,或互不相讓,一時解決不了,就有可能僵持下去,另尋時機解決。 (3)雙方意見各有道理,不易統(tǒng)一,也不宜統(tǒng)一,可各自保留意見,隨著時間的推移在實踐中解決。時間和實踐或許證明,雙方的意見并不互不相容,都是可行的。 實質(zhì)上,沖突的出路只有一條,那就是解決問題。因為,矛盾激化的最后,還得解決;雙方僵持不下,堅持下去,也不是長久之計,最終還要找出解決的方法。所以,沖突一經(jīng)發(fā)生,就要想方設法予以解決。至于用什么辦法為佳,那要看領導者的水平與藝術以及有關條件;至于什么時候能解決問題,那就要看時機了。 經(jīng)理處理部門之間矛盾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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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 阿男 > 《經(jīng)理培訓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