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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最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yè)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xiàn)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jù)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非貨幣性資產。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㈠企業(yè)合并中發(fā)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適用《2007最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yè)合并》。 ㈡以權益性工具換取非貨幣性資產,適用《2007最新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 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㈠該項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 ㈡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認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除非有確鑿證據(jù)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 第五條 滿足下列條 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 ㈠換入資產的未來現(xiàn)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㈡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xiàn)金流量現(xiàn)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六條 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yè)實質時,企業(yè)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lián)方關系。關聯(lián)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fā)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yè)實質。 第七條 未同時滿足本準則第四條 規(guī)定條 件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八條 企業(yè)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fā)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㈠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㈡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企業(yè)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fā)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㈠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㈡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并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十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㈠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yè)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㈡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yè)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yè)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一條 企業(yè)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㈠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 ㈡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㈢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㈣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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